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10號
KSDV,107,重訴,11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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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謝建智律師
上一人之複 黃永隆律師
代 理 人
被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鐘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參 加 人 長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下略稱永 豐餘)前將汽電鍋爐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發包予被告 施作,被告復轉包予參加人長懋興業有限公司(下略稱長懋 ),再由長懋轉包予晨宏企業社(下略稱晨宏),晨宏另與 原告簽訂合作意向書將鍋爐壓力部件、鍋爐附屬設備等工程 項目轉包予原告承攬施作。嗣系爭工程施作期間,長懋於民 國105年9月19日與晨宏終止合約,致晨宏退出系爭工程之施 作,被告與長懋即屢屢要求原告及原告所屬下游廠商施作合 作意向書以外之工程事項暨代墊工程款項,如不聽從則不給 付原告已支出之款項,原告迫於無奈僅得配合,致原告已變 相成為系爭工程之實際施作人,其並因施作合作意向書以外 工程項目,自民國105年9月19日至106年6月30日共支出新臺 幣(下同)4549萬2630元(至105年9月19日以前支出之工程 款650萬元,另依合作意向書向晨宏請求)。105年9月19日 至106年6月30日(原告就系爭工程於106年7月1日另與合雄 公司締約)該段期間內原告受被告指示備料、施作暨墊付款 項,兩造間應成立實質上承攬契約,爰依兩造間實質上承攬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倘認兩造間就系爭工程 未成立承攬契約,原告既受被告指示代其完成系爭工程,被 告並因此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亦應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 理之規定,將現存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原告。為此,爰依 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勝訴之判決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49萬2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之合約關係因長懋於105年9月19日與晨 宏終止合約,及被告於106年7月1日復與長懋終止合約,可 切割為三階段。在105年9月19日以前系爭工程之承攬、轉包 關係為「被告-長懋-晨宏-原告」;105年9月19日長懋與晨 宏終止合約後,系爭工程之合約關係即轉變為「被告-長懋 -原告」。嗣106年7月1日以後,被告因長懋履約遲延造成損 失,遂終止與長懋之合約,終止後未完成部分,被告交由合 雄續行履約,合雄再洽原告協助履約,故系爭工程之合約關 係再轉換為「被告-合雄-原告」,據此,原告105年9月19日 至106年6月30日間就系爭工程係與長懋成立承攬合約,否則 亦不會於該段期間內陸續向長懋請款高達1115萬2104元,原 告實係因工地管理鬆散、施工效力不佳,導致系爭工程工期 遲滯,施作到最後呈虧損狀態,始會推翻與長懋公司之承攬 合意,企圖向被告主張給付。況系爭工程並非原告承攬之唯 一工程,原告提出4549萬2630元支出憑證上所載之商家遍及 全國,是其亦可能將公司全部支出充作其於系爭工程之支出 ,應由其舉證上開憑證與系爭工程之關連性。再者,被告將 承攬之系爭工程均發包予下包廠商承接,並依約支付工程款 ,並無不當得利。原告明知被告與下包廠商均有契約關係之 情形下,擅自為被告處理事務,顯違反被告之意思,遑論被 告因承攬系爭工程虧損高達1950萬7118元,亦未受有利益, 故原告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49萬 2630元,亦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參加人則以:系爭工程係永豐餘向大陸杭州鍋爐訂購鍋爐, 並由被告承攬鍋爐安裝。被告的承攬範圍即相當於長懋向被 告的承攬範圍。長懋再將鍋爐暨附屬設備(煤倉、砂倉等) 製造及安裝轉包予晨宏,並將鍋爐搭架、保溫部分另行發包 。至晨宏與原告間的分工,即煤倉、砂倉、管線預製等所有 預製工程,均由晨宏施作,原告則負責現場安裝鍋爐本體及 設備。嗣晨宏本身施作品質及現場施工進度不理想,被告要 求長懋更換廠商,原告此時即洽詢長懋,要求承攬長懋與被 告合約之所有工程,亦即保溫、搭架全部交由原告負責,長



懋允諾後,雙方即達成由原告以長懋向被告承攬之總價5900 萬元,扣除長懋已向被告之請款為價金,承攬長懋於系爭工 程負責施作之範圍,原告並因之一直在施作合作意向書以外 的工程,直至106年7月1日被告終止與長懋之合約,原告在 工程管理上入不敷出,希望就其所受損失可以爭取到一些補 償,才會轉向被告求償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㈢第107頁~第107頁背面): ㈠被告承攬永豐餘新屋廠汽電鍋爐安裝工程(即稱系爭工程) ,雙方並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書);被告將 上開工程均轉包由長懋施作,並簽訂安裝工程合約(下稱系 爭安裝工程合約),被告並擔任現場監工。長懋將上開工程 除保溫、搭架部分外,其餘均轉包由晨宏施作,並簽訂工程 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晨宏則將部分工程轉 包由原告施作,雙方並簽訂合作意向書。
㈡原告與晨宏簽訂合作意向書之承攬總金額為1700萬元(未稅 );晨宏在105年9月19日(即晨宏退出系爭工程施作)前累 計已積欠原告工程款650萬元未給付。
㈢系爭工程的合約與轉包關係,在105年9月19日(即長懋與晨 宏終止合約)前,為永豐餘-被告-長懋-晨宏-原告。 ㈣系爭工程的合約關係,在106年7月1日(即被告與長懋終止 合約)後,為永豐餘-被告-合雄-原告。
㈤原告於105年9月19日後,於系爭工程負責實際施作的部分, 即等同於長懋向被告承攬施作的範圍。上開施作範圍已超出 原告與晨宏簽訂合作意向書之施作範圍。
㈥原告於106年3月4日就系爭工程之保溫工程,另與屹信企業 有限公司簽訂合約。
㈦原告於發票日期106年2月9日、同年月23日、同年4月5日向 長懋請款315萬、336萬、464萬2104元,共計1115萬2104元 。
㈧被告結算系爭工程與長懋之合約關係,經扣除長懋未領之工 程款、履約保證金236萬元後,向長懋提出求償,嗣與長懋 於本院達成由長懋再給付被告400萬元之和解內容。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主張契約關係 之存在者,雖不能證明其契約締結之事實,但依契約履行之 事實,足以推定其契約關係之存在時,自不容契約當事人無 端否認(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046號判例意旨)。本件兩造 對於系爭工程於105年9月19日(即長懋與晨宏終止合約)前 ,上下包合約關係為永豐餘-被告-長懋-晨宏-原告;暨系爭



工程在106年7月1日(即被告與長懋終止合約)後,為永豐 餘-被告-合雄-原告等情,均不爭執。原告主張自105年9月2 0日至106年6月30日間,其與所屬下游廠商屢屢受被告指示 進行合作意向書以外工程項目之施作或墊付費用,該段期間 應與被告成立實質上承攬契約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 稱:原告自105年9月20日至106年6月30日間係與長懋成立承 攬合約關係等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工程自105年9月 20日至106年6月30日間之合約關係為何? 1.被告於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均未有與原告締約之意思,自難 徒憑被告曾對原告為工程上之指示,逕認兩造間有成立承攬 契約。
⑴經查,被告就系爭工程之施作原與長懋訂有系爭安裝工程 合約,長懋固於105年9月19日終止與晨宏之合約關係,惟 此終究係被告下包廠商的異動,並未影響被告與長懋原本 之合約關係,據此,被告就系爭工程既維持與長懋之合約 關係,當無僅因長懋與晨宏終止合約一事,即有就同一工 程事項另與原告締約之動機及必要。復查,被告於長懋、 晨宏105年9月19日終止合約後,亦與長懋開會確認系爭工 程日後下包之合約關係:「原合約關係為長懋-晨宏-崇達 ,現確認改為長懋-崇達」,有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卷 三第58頁;下稱系爭105年9月19日會議);又被告於105 年12月21日寄發原告、長懋公司之電子郵件提及:「永豐 餘鍋爐工程之配管原擬由崇達下包廠商順鑫負責安裝,但 因進度及合約問題,順鑫現決定不安裝配管工程...10/11 復工至今,附屬設備仍無人施作,且未決定安裝廠商為何 ...上述問題,請貴公司(按即長懋)協助崇達於12/26前 儘速解決」等語(見卷二第216頁),均可見被告主觀上 之認知,在105年9月19日晨宏退出系爭工程之施作後,即 改由長懋與原告直接締約,其並依循「被告-長懋-崇達」 之合約關係,通知承攬人長懋與次承攬人即原告進行工程 施作之協調,更堪認其未有與原告直接締約之意思,此參 以原告亦自承「原告於施工期間對於合約(按即合作意向 書)外事項屢屢要求被告與之簽約均遭拒絕,而被告一再 推諉原告應與長懋公司、晨宏企業社釐清立約關係」等語 益明(見卷一第155頁)。由此,被告於系爭工程施作期 間,既均未有與原告締結承攬契約之意思,雙方即未達成 表示意思合致,原告主張兩造自105年9月20日至106年6月 30日間有成立實質上承攬契約關係,尚乏所據。原告固舉 永豐餘公司106年7月6日函被告:「本案因貴公司轉包長 懋公司後,又被層層轉包及分包給晨宏及崇達等公司,貴



公司未善盡管理整合、督導之責,致貴公司所屬施工團隊 無法正常施工,已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並造成重大損失 ...目前崇達公司實為本工程主要的施工廠商,貴公司應 秉持誠信、公正原則,儘速與該公司就承攬本工程之權利 、義務完成商議,並簽訂工程合約」之函文(見卷三第77 頁),主張原告為系爭工程之主要施作者,被告應與原告 締約云云。惟契約為意定之債,係基於意思合致而發生, 本件被告於105年9月19日長懋、晨宏終止合約後,既已確 認系爭工程之合約關係變動為「被告-長懋-崇達」即得以 推展工程之施作,而無與原告締約之意思,尚不得於事後 僅因原告為系爭工程之主要施作者,逕認兩造在105年9月 19日以後已成立契約關係,要屬無疑。
⑵原告雖另主張:被告因晨宏企業社及其上包長懋對被告給 付遲延、債務不履行,為完成業主永豐餘交辦之事項,屢 要求原告及原告所屬下游廠商施作合作意向書以外之工程 ,甚至要求原告代墊工程款項,兩造應自105年9月20日起 成立實質承攬契約關係云云。惟查:
①被告向永豐餘承攬系爭工程後,即經由層層轉包、分包 之方式推動工程之施作,被告並立於工程整合監督之地 位,其對無直接契約關係之次承攬人、或再次承攬人進 行工程事項之聯繫、指示,不僅可縮短資訊傳遞之時程 ,並可避免層層轉知可能導致之誤解,此為工程實務所 必要且常見,此參以證人即被告工地經理董豪證稱:「 (問:你在105年9月19日之前是否有直接對原告為工作 之指示?)有,針對原告與晨宏企業社合作意向書的內 容,因為當時晨宏企業社也不在,剛好屬於原告的設備 要安裝了,所以我們現場必須告訴原告有哪些注意事項 與工程的重點」,暨原告自承「晨宏企業社退場『前』 ,被告就有指示我們意向書以外的工程事項,因為被告 說在趕工」(見卷三第74頁背面、第68頁),益徵被告 對原告為施工之指示係基於工程之需求,不因105年9月 20日之前或後而有異。遑論原告自105年9月20日起於系 爭工程實際施作的工項,即等同於長懋向被告承攬施作 的範圍,而超出合作意向書之約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施作長懋承攬之工項係在完成長懋對被告之履約 內容,被告依此當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此參以證人董豪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如果被告的下包為長懋公 司,被告與原告間無契約關係,何以被告對系爭工程之 指示,係對長懋及原告?)因為105年9月19日長懋公司 告訴我,他已經轉包給原告,所以我寄發的郵件副本都



會寄給原告」等語益明(見卷三第73頁背面),是亦難 僅憑被告對原告為工程上之指示,逕認被告有締約之意 思或兩造自105年9月20日起已成立實質承攬契約。 ②原告雖援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裁判意旨 ,主張原告係基於被告之指示而施作非原承攬範圍之工 程,應得認兩造間實際上已有成立新承攬契約之合意云 云。惟細繹最高法院上開裁判意旨,係認分包商於原承 攬人退場後,係因定作人承諾付款而同意繼續施作,分 包商之工作內容並均受定作人之指示,乃認自定作人承 諾付款時起,與分包商間有實質承攬之合意等語,並非 僅以定作人對分包商為工程上之指示,逕認有承攬之合 意,是前揭裁判意旨顯與本案情形不同,無從援引為有 利原告之認定。
2.又依契約履行之事實,足以推定原告自105年9月20日至106 年6月30日間與長懋有承攬契約之關係存在。 ⑴被告辯稱:105年9月20日起因晨宏退出系爭工程之施作, 故長懋改與原告締約等語;參加人長懋亦輔助被告稱:被 告要求長懋更換晨宏時,原告直接來找長懋要求要承攬長 懋對被告之全部合約,就是保溫、搭架全部都由原告負責 ,長懋有答應,合約金額就是長懋向被告承攬的總價5900 萬元,扣除已向被告的請款。當時長懋有訂合約交給原告 ,但原告沒有送回來,這期間原告多次向長懋請款,長懋 也依被告的放款比例持續付款給原告等語,惟此均為原告 所否認。經查,被告與長懋於系爭105年9月19日會議中確 認:「原合約關係為長懋-晨宏-崇達,現確認改為長懋- 崇達」之討論內容,為原告所知悉一情,業據原告自承在 卷(見卷三第70頁)。參以原告自105年9月19日後,於系 爭工程負責實際施作的部分,即等同於長懋向被告承攬施 作的範圍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據證人董豪證稱:10 5年9月19日之後長懋說將所有的工程,包含保溫及搭架均 轉給原告,我們現場也依長懋的說法直接找原告施工等語 (見卷第73頁),足見原告知悉長懋已向被告表示合約關 係自105年9月20日起更改為「長懋-崇達」,並由原告負 責施作長懋向被告承攬之工項(即系爭工程全部,而超出 合作意向書之範圍),原告均未表示異議或推辭,並按現 場工地經理董豪之指示施作原屬長懋承攬之工項,是依契 約履行之事實觀之,已堪認原告係在履行長懋所述伊與原 告間締結之合約內容。
⑵參以原告自105年9月20日至106年6月30日該段期間內,曾 先後於106年2月9日、同年月23日、同年4月5日向長懋公



司請款315萬、336萬、464萬2104元,共計1115萬2104元 ,此有支付憑單、對帳單、發票等件在卷可憑(見卷三第 93頁~第10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自原告於該段 期間就系爭工程請款之對象亦為長懋一節觀之,亦堪認原 告與長懋公司間應有承攬契約之合意無疑。至原告雖主張 上開請款係依據合作意向書「其他B.甲方(按即晨宏)若 未準時支付工程款項則乙方(按即原告)有權向長懋興業 有限公司說明並要求長懋興業有限公司將預支付給甲方之 款項轉交給乙方處理」之約定(見卷一第9頁),並在扣 除晨宏積欠之650萬後,針對原告施作合作意向書範圍「 內」之工項向長懋請款1050萬(按即合約金額1700萬-65 0萬=1050萬《以上金額均未稅》),而與本件起訴請求 因施作合作意向書範圍「外」工項所為之支出無涉云云( 見卷三第71頁背面)。惟查:
①斟酌一般會計處理上,各項工程款之發票品名,應依各 合約之工程名稱記載以利作帳,觀之原告針對上開三筆 請款開立之發票,所載品名為長懋與被告承攬合約所載 工程名稱「永豐餘新屋廠2號汽電鍋爐設備管理安裝工 程」,而非原告與晨宏合作意向書所載工程名稱「永豐 餘新屋廠#2鍋爐安裝」(分別見卷一第108頁、第9頁) ,應可認原告係針對施作長懋與被告承攬合約之工項而 為請領。
②再查,合作意向書之工程總金額為1785萬元(含稅), 扣除原告主張欲自行向晨宏企業社請求之682.5萬元( 含稅),原告得向長懋請求合作意向書約定範圍內之工 程款至多僅為1102.5萬(即1785萬-682.5萬=1102.5 萬),其請領款項1115萬2104元已逾1102.5萬元,遑論 原告在106年4月5日(即第3筆請款)後,仍欲繼續向長 懋請款,並因長懋未給付而向被告陳情,此業據證人董 豪證述在卷(見卷三第74頁),益徵上開三筆請款與合 作意向書無涉,而係原告依據與長懋締結之合約,在承 攬金額5900萬元扣除長懋前向被告請款之範圍內所為工 程款之請領。綜上各節,堪認被告辯稱原告自105年9月 20日至106年6月30日間與長懋訂有承攬契約,核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
⑶原告雖主張;自105年9月19日長懋與晨宏終止合約後,伊 未曾向長懋或被告確認施作之範圍,僅依被告之指示持續 施工。至系爭105年9月19日會議紀錄:「討論事項:原合 約關係為長懋-晨宏-崇達,現確認改為長懋-崇達」係指 合作意向書的款項由長懋直接給付原告(即重申合作意向



書「其他B.甲方若未準時支付工程款項則乙方有權向長懋 興業有限公司說明並要求長懋興業有限公司將預支付甲方 之款項轉交給乙方處理」),而與系爭工程105年9月19日 後之合約關係無涉云云。惟查,系爭工程之施作,係由層 層轉、分包而為分工,晨宏自105年9月19日退出系爭工程 之施作後,解決晨宏未完工之部分應由何人施作,暨系爭 工程未來之合約關係,顯為當務之急,被告與長懋召開系 爭105年9月19日會議,當係以解決晨宏退出後之合約問題 為目的,要屬無疑。再者,對原告而言,其參與系爭工程 既係依據與晨宏締結之合作意向書,則在晨宏退出合約關 係後,原告如欲繼續參與工程之施作,衡情自應確認施作 之範圍及異動後請款之對象,以維自身權益,是原告主張 其自105年9月19日長懋終止與晨宏之合約關係後,均未曾 向長懋、被告確認未來之合約關係云云,實有悖常情,要 不足採。
㈡據上,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施作均未成立承攬契約關係,是 原告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因施作合作意向書以外 工程項目而支出之4549萬2630元,即屬無據;又原告自105 年9月20日起施作長懋原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之範圍(並因 而超出合作意向書之約定),係依據其與長懋105年9月20日 起至106年6月30日之承攬合約關係,原告所為之勞務給付即 非無法律上原因,此外,顯亦非基於為被告管理事務之意思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支出之45 49萬2630元,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關係,或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49萬2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俱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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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