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贊中
林琇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
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
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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