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9號
KSDV,107,訴,819,201906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贊中 

      林琇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
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
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1/1頁


參考資料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