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25號
KSDV,107,訴,1025,201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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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豐盛教會

法定代理人 謝來興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
1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3 建物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2 層」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2 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將編號3 建物之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2 層」,誤載為「高 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2 層」,發生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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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