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8號原 告 向靜芳 訴訟代理人 應業台 陳樹村律師 張瑋珊律師被 告 向宜芳 訴訟代理人 郁文治 王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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