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62號
KSDV,106,訴,762,2019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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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蕙薰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誠輔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3,310 元(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01.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為11,000元【計算式:11,000×101.21=1,113,31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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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