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蕙薰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誠輔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3,310 元(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01.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為11,000元【計算式:11,000×101.21=1,113,31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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