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24號
KSDM,108,金訴,24,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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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姵辰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姵辰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加重詐 欺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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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