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建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康建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1月、5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08 年5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77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