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29號
KSDM,108,聲,1429,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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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宛穎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宛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宛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並 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 5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3941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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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