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156號
KSDM,108,簡,1156,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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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祥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85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世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盧世祥僅因與告訴人000發生金錢及感情糾紛 ,即率爾持螺絲起子刺破告訴人所有之機車輪胎,致輪胎破 損,更換費用新臺幣(下同)800 元,惡性及危害非微;兼 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 、業保全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依附件之順序依序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 被告各罪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法及被害人等,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就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經 扣案,且屬可輕易取得之物,無從藉由沒收達到避免再犯之 效果,顯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無益之執行程序,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551號
被 告 盧世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世祥與000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民國107年8月3 日前某日分手後仍有金錢及感情糾紛,盧世祥因而心生不滿 ,先於107年8月3日17 時46分許,前往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 路、南台路口機車停車格,持自備之螺絲起子將000停放 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輪輪胎刺破後逃逸 ;復於107年8月4日17 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 前,先將000停放在上址門口停車格之AEG-3738號重型機 車以拖拉方式移動到七賢二路90號前,再以螺絲起子刺破機 車輪胎後逃逸,該機車因輪胎破裂漏氣無法騎乘,致生損害 於000。嗣因000下班後發現機車輪胎遭到破壞報警處 理,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供000指認後,始悉前 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世祥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 訴人000到庭指訴明確,此外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監視錄影光碟、機車修繕收據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嫌,被告兩度前 往告訴人機車停放地點刺破輪胎之毀損犯行、犯意各別,請 論以數罪併罰。告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07 年8月4日下午基 於毀損及強制之犯意,擅自將告訴人所有之AEG-3738號重型



機車移動到七賢二路90號前,導致該車前方擋板及兩側車殼 多處刮花受損,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經查,被告陳稱因為107 年8月4日告訴人將機車停在其工 作的門口,為了方便將輪胎刺破才將機車移走等語,告訴人 亦於偵查中自承機車後來被移到距離原停車地點約兩棟房屋 的距離,足認被告移車行為並未使告訴人因而找不到機車而 妨害其行使權利,其所為顯與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有間,縱 令被告強行移車之過程中導致機車車殼刮花受損,亦僅生民 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而與刑責無涉。惟此部分與前揭 以螺絲起子刺破機車輪胎之毀損犯行事實上為同一行為不可 分割,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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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