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8年度,18號
KSDM,108,審易緝,18,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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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財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法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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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