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768號
KSDM,108,審易,768,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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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俊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7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俊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李佳俊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上午某時 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山路與四維路口之「金芭黎舞廳」內 ,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6,000 之代價,向不詳 真實姓名,綽號「胖嘟嘟」之成年女子購入如附表一所示含 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包4 包(驗前淨重分別為6.321 公 克、5.647 公克、5.906 公克、6.177 公克,驗餘淨重分別 為5.544 公克、4.255 公克、4.367 公克、4.669 公克,含 包裝袋4 只),及合計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之如附表二編號 1 至3 、5 至6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1 批(第三級毒品成分純 質淨重合計11.154公克,另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咖啡包1 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而非法持有該第二級毒品MDMA。嗣於同 日1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文南路口,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iphone手機 2 具(含門號SIM 卡2 張)、現金98,400元、K 盤1 片、刮 片3 片、K 盒1 盒、吸管1 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以下引用關於其他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 、被告李佳俊及辯護人均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見本 院卷第55頁、第60頁),而上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亦屬適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1 至6 頁、第8 至9 頁、偵卷第15至17頁、第11 3 至114 頁、171 至172 頁、本院卷第53頁、第60頁),並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8 年5 月9 日高 市警刑大偵18字第10871076200 號函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 照片共16張、扣押物品清單3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13 頁、第23至26頁、偵卷第91頁、第95頁、第97頁、本院卷第 29頁);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咖啡包33包及愷他命1 包、1 罐,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咖啡包4 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 分別為5.544 公克、4.255 公克、4.367 公克、4.669 公克 ,MDMA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0.37公克(未達20公克);附表 二編號1 至3 、5 至6 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愷他命( Ketamine)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11.154公克(未達20公克) ;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咖啡包1 包則未檢出毒品成分,此分 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55969 號、第56550 號、5599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 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1 至167 頁、本 院卷第21頁、第4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分別以105 年度簡字第1359號、105 年度簡字第4119號、 105 年度簡字第4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4 月 ,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8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2 月確定,於106 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到1 年即再犯本案 ,前案所犯與本案罪質相近,足見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漏未論累犯部 分,應予補充。查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為警持搜索票 扣得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合計未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該等毒品均非被告主動提出交予警方扣押,此有被告之 107 年9 月12日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 至3 頁), 故被告縱於警詢時坦承持有毒品之犯行,僅屬犯罪經發覺後 之自白而非自首,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被告固曾於警詢時供稱其持有之毒品係向綽號「胖嘟嘟



之女子購得等語,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函詢有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該單位函 覆稱:「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僅知毒品上游綽號、身高、大約 年齡,無其他可供警偵辦資料,且於案後亦未與承辦員警聯 繫,致本案難以持續偵查毒品上游」等語,此有該單位108 年5 月9 日高市警刑大偵18字第10871076200 號函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向他人購入第 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且其前已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逾量之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所為實屬不 該,並斟酌被告自稱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動機,於甫購得後即 遭查獲,持有時間短暫,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 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一檢驗結果欄所示之成 分,已如前述,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其內雖部分含有 第三級毒品成分,因與第二級毒品MDMA混和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亦與其 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經核均與本件犯罪事 實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愷他命(Ketamine)、 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4-methyl- α-e 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均係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7 年9 月12日 上午某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山路與四維路口之「金芭 黎舞廳」內,分別以6,000 元、1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嘟嘟」之成年女子購入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2 包及咖啡包共33包(第三級毒品部分,檢驗前 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等語。因認被告另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罪嫌等語。
(二)經查,扣案毒品經送驗後,第三級毒品驗前總純質淨重合 計為11.154公克,業如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 項之規定,單純持有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然被 告此舉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屬 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數量 │檢驗結果 │證據出處 │
├──┼────────┼────────────────┼────────┤
│ 1 │咖啡包1 包(含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 │裝袋1 只) │他命(Ketamine)、氯乙基卡西酮(│高市凱醫驗字第55│
│ │ │Chloroethcathinone)、4-methyl- │959 、56550 號濫│
│ │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 │ │P )成分,MDMA驗前總純質淨重為0.│定書,見偵卷第15│
│ │ │111 公克,驗前淨重6.321 公克,驗│1 頁、第155 頁、│
│ │ │餘淨重5.544 公克。 │第159 頁、第165 │
├──┼────────┼────────────────┤頁 │
│ 2 │咖啡包1 包(含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氯│ │
│ │裝袋1 只) │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
│ │ │、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 │
│ │ │henone(MEAPP )成分,MDMA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為0.071 公克,驗前淨重5.│ │
│ │ │647 公克,驗餘淨重4.255 公克。 │ │




├──┼────────┼────────────────┤ │
│ 3 │咖啡包1 包(含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4 │ │
│ │裝袋1 只) │-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 │
│ │ │one (MEAPP )成分,MDMA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0.142 公克,驗前淨重5.906 │ │
│ │ │公克,驗餘淨重4.367 公克。 │ │
├──┼────────┼────────────────┤ │
│ 4 │咖啡包1 包(含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4 │ │
│ │裝袋1 只) │-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 │
│ │ │one (MEAPP )成分,MDMA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為0.046 公克,驗前淨重6.17│ │
│ │ │7 公克,驗餘淨重4.669 公克。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數量 │檢驗結果 │證據出處 │
├──┼────────┼─────────────────┼───────┤
│ 1 │咖啡包20包(含包│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Meph│高雄市立凱旋醫│
│ │裝袋20只) │edrone驗前總純質淨重分別為0.144 公│院高市凱醫驗字│
│ │ │克、0.116 公克、0.160 公克、0.306 │第55959 、5655│
│ │ │公克、0.445 公克、0.176 公克、0.10│0 號濫用藥物成│
│ │ │8 公克、0.108 公克、0.232公克、0.3│品鑑定書(見偵│
│ │ │04 公克、0.125 公克、0.096 公克、0│卷第151 至167 │
│ │ │.263 公克、0.239 公克、0.333 公克 │頁) │
│ │ │、0.161 公克、0.258 公克、0.186 公│ │
│ │ │克、0.389 公克、0.356公克,驗前淨 │ │
│ │ │重分別為5.248 公克、4.092 公克、6.│ │
│ │ │491 公克、4.905 公克、6.252 公克、│ │
│ │ │6.734 公克、3.724 公克、6.776 公克│ │
│ │ │、5.344 公克、6.882公克、4.662 公 │ │
│ │ │克、5.401 公克、5.844 公克、5.045 │ │
│ │ │公克、5.054 公克、4.630 公克、4.35│ │
│ │ │5 公克、5.546 公克、5.462 公克、6.│ │
│ │ │188 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4.638 公克│ │
│ │ │、3.316 公克、5.473 公克、3.8 公克│ │
│ │ │、5.255 公克、5.734 公克、2.692 公│ │
│ │ │克、5.501 公克、4.552 公克、5.964 │ │
│ │ │公克、3.744 公克、4.118 公克、4.85│ │
│ │ │1 公克、4.043公克、3.969 公克、3.4│ │
│ │ │39 公克、3.124 公克、4.473 公克、4│ │




│ │ │.437 公克、4.948 公克。 │ │
│ │ │(Mephedrone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4.50│ │
│ │ │5 公克。) │ │
├──┼────────┼─────────────────┤ │
│ 2 │咖啡包7 包(含包│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 │
│ │裝袋7只) │m )、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分別為0.403公克、0.533│ │
│ │ │公克、0.192 公克、0.556 公克、0.13│ │
│ │ │0 公克、0.295 公克、0.772 公克,驗│ │
│ │ │前淨重分別為6.185 公克、6.852 公克│ │
│ │ │、6.027 公克、6.409公克、6.197 公 │ │
│ │ │克、6.652 公克、5.445 公克,驗餘淨│ │
│ │ │重分別為5.363 公克、6.138 公克、5.│ │
│ │ │154 公克、4.994公克、5.076 公克、5│ │
│ │ │.357 公克、4.256 公克。 │ │
│ │ │(Mephedrone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2.88│ │
│ │ │1 公克)。 │ │
├──┼────────┼─────────────────┤ │
│ 3 │咖啡包1 包(含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 │
│ │裝袋1只) │ethcathinone)、4-methyl- α-ethyl│ │
│ │ │aminopentiophenone(MEAPP )成分,│ │
│ │ │驗前淨重7.757 公克,驗餘淨重6.225 │ │
│ │ │公克。 │ │
│ │ │(無法作純質淨重的計算,故未記載純│ │
│ │ │質淨重,見本院卷第41頁辦理刑事案件│ │
│ │ │電話紀錄查詢表) │ │
├──┼────────┼─────────────────┤ │
│ 4 │啡咖包1 包(含包│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裝袋1只) │ │ │
├──┼────────┼─────────────────┼───────┤
│ 5 │白色粉末1 包(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高雄市立凱旋醫│
│ │包裝袋) │Ketamine驗前總純質淨重3.679 公克,│院高市凱醫驗字│
│ │ │驗前淨重5.926 公克,驗餘淨重5.904 │第55997 號濫用│
│ │ │公克。 │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見本院卷│
│ 6 │白色粉末1 罐(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21頁) │
│ │罐) │Ketamine驗前總純質淨重0.089 公克,│ │
│ │ │驗前淨重0.131 公克,驗餘淨重0.111 │ │
│ │ │公克。 │ │
├──┴────────┼─────────────────┴───────┤




│ 合計 │第三級毒品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11.154公克(未達20公克│
│ │)【4.505 +2.881 +3.679 +0.089 =1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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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