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295號
KSDM,108,審交附民,295,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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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李立偉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李順憲


      泰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霈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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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勇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