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24號
KSDM,108,單聲沒,124,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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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嘉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08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C板肆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嘉寶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案之IC板4 塊,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6017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IC板 4 塊,均係被告所有供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派出 所臨檢場所檢查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行政組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 (見警卷第1 至11頁)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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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