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子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子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執行完畢,並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矯正簡表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粉末檢品3 包、白色結晶2 包及黃頭未 吸食香菸1 支,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8 月 1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8790 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 6年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341 號、107 年2 月2 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5179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卷第19頁、第40-1頁、第41頁)存卷可 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香煙本體其 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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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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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包(合計驗後淨│
│ 1 │ │重為1.95公克,均│
│ │ │含包裝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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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2 包(合計驗後淨│
│ │ │重為21.874公克,│
│ │ │均含包裝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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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支(驗後毛重為 │
│ │及嗎啡成分之黃頭未吸│0.519公克) │
│ │食香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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