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14號
KSDM,108,單禁沒,114,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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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銘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銘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2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07 年5 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182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卷第51頁) 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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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