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謝佳延
被 告 張鈺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上字第293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
包含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以及車輛修復費用。就慰撫金部分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就車輛修復
費用部分,因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存
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