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737號
KSDM,108,交簡,1737,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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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仁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闕仁貴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 行補充「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 車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闕仁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66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有期 徒刑部分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47條 第1 項所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要件,本院斟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 意旨,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及5 年又再犯本案,另參 酌本案酒測值及致生危害程度,足見被告實具有特別惡性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且加重其刑亦不致產生罪刑不相 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徒刑,已是第2 次犯 酒後駕車,顯然心存僥倖,要無可取,本次酒測值為每公升 0.91毫克,竟仍無照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市區道路,漠視國家 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對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兼衡 被告幸未肇事,已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 況貧寒,任職於農工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010號
被 告 闕仁貴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
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闕仁貴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5月14日12時30分許起至14時止,在 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內飲用高梁酒,酒畢,明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14 時許,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4時24分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鳳 林四路與平等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 酒味,員警於同日14時26分許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測得 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91毫克,而發現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闕仁貴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 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交通分隊酒精濃 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被告前曾犯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論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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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