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32號
KSDM,107,訴,532,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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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蓉
選任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鄧棟裕
指定辯護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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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