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5號
被 上 訴人 黃啟明
黃啟清
黃啟仁
黃啟川
黃啟忠
簡黃淑美
黃文彥
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李立夫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核其第一
審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44 萬8,600 元【計算式:即10
7 年2 月13日起訴時,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
號、73之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1,800 元/ 平方公尺×請求返還
土地面積(24+1+1+1)平方公尺=5,448,6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955元,被上訴人僅繳納26,146元(見原審卷第2 頁背
面),餘28,809元未據繳納,茲限被上訴人黃啟明等7 人於收受
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官 蘇姿月
法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