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誠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志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7,883元(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
,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
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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