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11號
KSHM,108,上訴,311,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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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ELKISOA FATRUAN(泫楚恩)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LWI LEATEMIA(阿爾泰)




指定辯護人 王國論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FEDRIAN PUNI(普尼)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LDRIN COLLINS SAIRDEKUT(寇立恩斯)




指定辯護人 王國論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RMIN(阿明)




指定辯護人 黃瀕寬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ENDRO LAIYAN(拉洋)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胡詩梅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ERY LAKALAY(拉卡雅)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ELKISOA FATRUAN(泫楚恩)、ALWI LEATEMIA (阿爾泰)、FEDRIAN PUNI(普尼)、ALDRIN COLLINS SAIRDEKUT(寇立恩斯)、ARMIN (阿明)、HENDRO LAIYAN (拉洋)、BERY LAKALAY(拉卡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ELKISOA FATRUAN(泫楚恩)、ALWI LEATEMI A (阿爾泰)、FEDRIAN PUNI(普尼)、ALDRIN COLLINSSA I RDEKUT(寇立恩斯)、ARMIN (阿明)、HENDRO LAIYAN (拉洋)、BERY LAKALAY(拉卡雅)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108 年3 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6 月13日止第 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7 人所犯殺人罪乃最 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 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 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 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 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 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 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 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6 月 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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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