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22號
TNHV,108,上易,22,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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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詹正星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複代理 人 詹朱玄 
被上訴 人 詹朱聰 


      詹勝國 

      詹明章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詹朱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 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須通行被上訴人共有之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上如原 判決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63㎡之土地(下稱系爭通行地)以 至南側道路,並為周圍地損害最小之方式。又000地號土地 與其西側相鄰之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 上之建物於民國53年間興建完成後,000地號土地即成袋地 ,本件並非因讓與而致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故無民法第78 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情形,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787條第1 項規定,請求確認對系爭通行地有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並 應容忍上訴人通行。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實有未當,爰 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就被 上訴人所有系爭通行地有通行權存在,並應容忍上訴人通行




二、被上訴人則辯稱:
詹勝國詹明章部分:
000、000-0地號土地於68年4月10日先同屬一人即訴外人詹 順成所有,後於84年10月11日同屬相同數人即訴外人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所有,嗣上訴人於105年11月28日因贈與 而取得000地號土地所有權。足見上開2筆土地係因讓與其一 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致000地號土地現與公路無適宜之 聯絡而成袋地,又000-0地號土地西側與道路相鄰,是依民 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僅得通行000-0地號土地, 而不得通行其他鄰地所有人之土地。至於000-0地號土地上 之建物並非將該筆土地全部蓋滿,而仍有空地得供000地號 土地向西通行。況000、000-0地號土地既歷經多次同屬一人 或相同數人所有之過程,而000-0地號土地可從西側道路對 外通行,同一或相同數人之所有權人之000地號土地自也可 經由0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至道路,故上訴人請求通行被 上訴人所有之000地號土地,應無理由等語。並聲明:上訴 駁回。
詹朱聰部分:
其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或提出任何書狀,據其於原審具狀陳 稱:其承認上訴人之主張等語。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 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 詹朱聰除外,下稱兩造不爭執部分,詹朱聰均除外,合此說 明)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所有之000地號土地為袋地,西臨同地段000-0地號土 地、000-0地號土地;南臨被上訴人所有之000地號土地;東 臨同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北臨同地段000-0地號土地。 ⒉000地號土地目前為袋地,原為詹順成於68年4月10日登記為 所有人,詹順成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詹福全詹守仁、詹振 坤等3人於84年10月11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每人應有部分 均為1/3。上訴人於105年11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 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應有部分為全部。 ⒊000-0地號土地於35年間總登記時為詹順成所有應有部分1/3 ,於81年4月間為共有物分割,由詹順成取得應有部分全部 ,詹順成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等3 人於84年10月11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每人應有部分均為1/ 3。嗣詹振坤於102年3月12日因拍賣而取得詹福全之子詹正 星之應有部分1/3,現所有權人詹守仁(應有部分1/3)、



詹振坤(應有部分2/3)共有。000-0地號土地之西側與道路 相臨。
⒋000、000-0地號土地相毗鄰,2筆土地上於53年1月間建有臺 南市○○區○○○段000○號房屋(下稱000建號房屋),門 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所有權人為 詹振坤
⒌703地號土地為被上訴人3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均為1/3。0 00地號土地之南側與一寬約4.45公尺之道路相臨。 ㈡爭執事項:
⒈本件有無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 ⒉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通行系爭通行地有無理由?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有無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 ⒈上訴人所有之000地號土地為袋地,其周遭相鄰土地之狀況 ,整理如不爭執事項⒈所示,且有地籍圖謄本(見原審新調 字卷第43頁)可稽,堪信為真實。
⒉按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 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 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 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 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民法第78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 立法理由在於土地所有人不能因自己之任意行為,致增加他 人之負擔,因此如數筆土地同屬一人所有,而得因之與公路 為適宜之聯絡者(即得藉由其中一筆或數筆與公路相通聯) ,其中之一筆或數筆土地非藉助該通聯之土地即不能單獨對 外通聯時,該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亦不能自己捨通聯之土 地,而反藉由其他鄰地主張其通行權存在。現行民法第789 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雖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增訂,惟參之18 年11月30日之立法理由謂:「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條理由 謂因土地之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不通公路之土地者,其結 果由當事人之任意行為而然。故其土地之所有人,祇能不給 報償而通行於受讓人取得之公路接續地,或讓與人現存之公 路接續地,或已屬於他分割人之公路接續地,其他之鄰地所 有人,不負許其通行之義務。此本條所由設也。」其主要旨 趣亦在於土地所有人不能因自己之任意行為,致增加他人之 負擔。是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於98年1月23日修正前,土 地所有人將其所有之數筆土地,分別轉讓數人之情形,仍有 適用,合先敘明。
⒊查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異動情形,整理如不爭執事 項⒉及⒊所示,且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手抄舊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見原審新調字卷第10-11、24-42頁,訴字 卷第18-27頁,本院卷一第417、423-427頁)可稽,堪信為 真實。由上開土地異動經過可知,詹順成於35年間先取得00 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再於68年4月10日取得 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而000-0地號土地之西側與道路相 臨,足見000、000-0地號土地於68年4月10日均同屬詹順成 所有時,可藉由同屬詹順成所有之000-0地號土地聯繫至其 西側道路而得以對外通行。其後詹順成於81年4月間取得000 -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又000、000-0地號土地於84年10月 11日再同屬相同數人即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所有,則該 2筆土地仍可藉由同屬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所有之000-0 地號土地聯繫至其西側道路而得以對外通行。雖詹福全共有 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3因拍賣程序而轉讓,惟仍由00 0及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詹振坤取得,000地號土地仍得 經由000-0地號土地通行至道路,則000地號土地於詹順成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共有,甚至詹福全轉讓其中1/3應 有部分予詹振坤期間,均可藉由同屬詹順成詹福全、詹守 仁、詹振坤所有之000-0地號土地聯繫至000-0地號土地之西 側道路而得以對外通行。嗣因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於10 5年11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上訴人,致000、000-0地號土地分屬不同人所有,並致00 0地號土地因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則依前揭民法第789條 第1項後段規定,上訴人自僅得主張通行000-0地號土地至道 路,而不得請求通行其餘毗鄰之土地至公路。
⒋上訴人雖主張:000-0地號土地上建有010建號房屋,係於53 年間即建造完成,且該建物完全阻擋000地號土地通行,則0 00地號土地於53年間當時本即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而為袋 地,尚非詹順成之任意行為所致,本件無民法第789條第1項 後段規定之適用云云,並提出google地圖為證(見本院卷一 第429頁)。查詹順成雖於53年間在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00 0建號房屋,然000-0地號土地之西側既與道路相臨,並不會 因其興建000建號房屋而影響其對外通行。嗣詹順成於68年4 月10日取得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之同時,000-0地號土地與00 0建號房屋仍均同屬其所有,則詹順成自亦得藉由利用同屬 其所有之000-0地號土地聯繫至其西側道路而得以對外通行 ,尚難認其已不得利用原有之通行方式。又000建號房屋坐 落在000、000-0、000共3筆地號土地上,其中大部分係坐落 000-0地號土地,少部分為000、000地號土地,且坐落000-0 地號土地部分並非全部蓋滿,而仍留有部分空地,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建物之登記資料,有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



8年1月18日所登字第1080004598號函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圖檔(見本院卷一第101-102、115 、351頁)可稽,堪信為真實。上訴人復自陳:000建號房屋 於53年興建完成之後,000地號土地除經由後門可以容人通 行,沒有辦法使用任何交通工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頁筆 錄),足見000地號土地非不得經由000-0地號土地之空地或 000建號房屋後門聯至西側道路而得以對外通行。本諸同旨 ,000、000-0地號土地其後轉為同屬詹福全詹守仁、詹振 坤共有,抑或詹福全轉讓其中1/3應有部分予詹振坤期間,0 00地號土地亦均可藉由同屬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所有之 000-0地號土地聯繫至其西側道路而得以對外通行,自不能 自己捨通聯之土地,而反藉由其他鄰地主張其通行權存在。 嗣因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於105年11月28日將原屬相同 數人(即其3人)共有之000地號土地贈與上訴人之行為,致 000地號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此為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讓與其所有權予上訴人時所得預見,並應預為規劃通 行道路,本件自屬該當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構成要 件,而有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基此,上訴人 之通行權仍受有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即僅得利用 0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殊不因土地所有人自己讓與土地 之任意行為,導致對當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人造成不測 之損害。故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⒌至上訴人主張:000地號土地原地主許再發於68年4月10日將 000地號土地讓與予詹順成前,000地號土地已屬袋地。又於 68年4月10日前,許再發因房屋座向及格局配置之故,均由0 00地號土地為對外通行,當時之土地所有人並無異議。於68 年4月10日後,70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仍通行000地號土地 至聯外公路,迄至本件訴訟前,000地號土地所有人亦無異 議。並聲請通知證人許再發及000地號土地之鄰人陳誥四到 庭證明000地號土地長期以來均由703地號土地通行之事實云 云。惟000、000-0地號土地先於68年4月10日均同屬詹順成 所有,又於84年10月11日再同屬相同數人即詹福全詹守仁詹振坤所有。則在同屬一人或相同數人所有之期間,000 地號土地均可藉由000-0地號土地聯繫至西側道路而得以對 外通行,自不能自己捨通聯之土地,而反藉由其他鄰地主張 其通行權存在。本件有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上訴 人僅得利用0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已如前述。故上訴人 乃至其前手地主,前此有無通行其他鄰地即000地號土地, 或000地號土地所有人有無異議等節,均不得作為排除上訴 人之通行權受有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限制之事由,是以上



訴人聲請通知上開2證人,其待證事實與本件之認定並無影 響,即無調查之必要,在此敘明。
㈡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通行系爭通行地有無理由? 上訴人主張00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無任何地上物阻隔,又 有排水溝及既成道路存在,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通行 系爭通行地,應屬適當云云。惟本件有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 段之適用,上訴人僅得利用0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已如 前述。又000地號土地作為既成道路使用範圍並未與000地號 土地相鄰,且占000地號土地南側面積甚少,亦有臺南市新 化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24日所測字第1070049066號函及土地 複丈成果圖(見原審訴字卷第146、147頁)可稽,是上訴人 之主張,亦難憑採。基此,依民法第78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上訴人僅得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即0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 。
五、從而,上訴人訴請確認就被上訴人所有系爭通行地有通行權 存在,並應容忍上訴人通行,洵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暨證據方法,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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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