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吉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簡金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上訴 人 趙英豪
黃彥銘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醫字第4號)提起
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8
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乙 ○○於原審請求之項目、金額為⑴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 )207,550元。⑵看護費用:110,860元。⑶增加生活支出: 1,781,590元(含救護車費用、外籍看護費用、日常支出、 增加看護費用、未來日常生活支出等)。⑷精神慰撫金:15 0萬元。合計共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乙○○就原審所為敗訴判決 提起上訴後,請求項目、金額更正為⑴醫療費用:866,008 元。⑵看護費用:110,860元。⑶增加生活支出3,911,506元 (含救護車費用12,000元、外籍看護費用1,253,700元、梅 山護理之家療養費357,806元、未來看護費用2,288,000元) 。⑷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共5,888,374元,及其中36
0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2,288,374元自民 國106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算 之利息。上訴人乙○○請求之費用,其中救護車費用、外籍 看護費用、梅山護理之家療養費、未來看護費用,即原審請 求之「增加生活支出」一項,金額則增為3,911,506元。次 查,乙○○請求之看護費用一項,於二審並無增減,精神慰 撫金一項,減少50萬元部分,流用至醫療費用項下,並無不 合。準此,乙○○在二審請求之項目、金額,其中⑴醫療費 用707,550元。⑵看護費用110,860元。⑶增加生活支出1,78 1,590元。⑷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共360萬元,係請求 金額之流用,屬於不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範圍;其他項目、 金額合計2,288,374元(醫療費用158,458元、增加生活支出 2,129,916元)及利息部分,則係在第二審所為聲明之擴張 ;另乙○○於原審請求金額360萬元之利息,及丙○○○於 原審請求金額之利息,均係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算 ,嗣於上訴時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屬聲明 之減縮,依上說明,均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丙○○○為乙○○之配偶,被上訴人戊 ○○、丁○○分別為嘉基醫院急診室主治醫師、外科住院醫 師,乙○○於99年9月1日從2樓跌落1樓,送至慈濟醫院大林 分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急診,診斷為頭部外傷後蜘蛛膜 下、硬腦膜下出血,同月8日上午9時許轉至嘉基醫院,並將 病歷摘要及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攜至嘉基醫院,當時檢傷等級 3級,因腦血腫減小於當日出院;嗣乙○○於99年9月12日因 頭部疼痛及嗜睡,於下午1時56分許送至嘉基醫院急診,檢 傷等級2級,處於無法行走狀態,到達醫院後昏迷指數11分 ,先由急診室主治醫師劉富舜診治,劉富舜未對乙○○施行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同日下午4時許,急診室主治醫師由戊 ○○接班,丁○○為外科住院醫師,而劉富舜醫師於14時19 分對病人施打Ti1coti1(下稱炎克欣)止痛針,該針劑藥品 仿單藥物相互作用記載應避免和其他NSAIDs或抗凝血劑併用 ,而Keto(下稱克多炎)注射液有抑制血小板功能,忌用於 懷疑或已證實腦血管出血病人、有出血傾向體質病人、止血 不全以及俱出血之高危險群病患,戊○○及丁○○接班後, 本應注意乙○○曾因腦部受創有蜘蛛膜下、硬腦膜下出血病 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於注意,未親自診察,僅依病 歷紀錄,即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指示護士梁珊華為乙○ ○注射克多炎注射液30mg/ml,乙○○當時已滿67歲,依克 多炎仿單記載每次15mg,戊○○卻開出30mg之劑量,增加產
生嚴重副作用危險;又戊○○、丁○○明知乙○○從高處跌 落頭部受傷、年紀高於65歲且頭部不斷疼痛,注射針劑後仍 未改善,合於施行電腦斷層檢查準則,未注意醫療常規加以 檢查,致乙○○於同日下午5時45分劇烈嘔吐,後呈現重度 昏迷,同日晚間6時38分許,施行右側顱骨切除手術及顱內 壓監視器放置手術,意識昏迷呈植物人狀態;戊○○之各項 作為皆違反醫療常規及藥品仿單之記載,致病人情況惡化, 而丁○○未注意上開規定,均有過失。戊○○、丁○○為嘉 基醫院醫師,伊等之醫療行為係對嘉基醫院為勞務之付出而 支領薪資,戊○○、丁○○與嘉基醫院有僱傭關係,嘉基醫 院對戊○○、丁○○之醫療過失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 ○○向嘉基醫院求診,經嘉基醫院接受診療,此一行為屬有 償之醫療契約行為,屬委任契約,戊○○、丁○○為嘉基醫 院履行系爭醫療契約之使用人,伊二人對乙○○之醫療行為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嘉基醫院應對戊○○、丁○○ 之過失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依民法第544條、第227 條、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嘉基醫院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並擇一為其有利之判決。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顯有未洽, 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乙○○5,888,374元,及其中360萬元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 2,288,374元自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5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甲○○、陳 永庭、陳永展、陳永珊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本 院不再論述)。
二、被上訴人辯以:任何醫療行為都需要藉由團隊合作共同努力 始得完成,非形式上要求主治醫師每次必須到診,本件乙○ ○向護理人員反應頭痛問題,護理人員於當日16時7分檢視 病患意識狀況及瞳孔對光反應,隨即告知交接班的主治醫師 ,交接班主治醫師討論後,決議先囑施打克多炎緩解症狀, 並授權住院醫師丁○○,戊○○於16時13分開立電腦醫囑, 教令護理人員密切注意病患意識上有無明顯變化,自無不合 ;克多炎仿單明定禁忌症只列舉對本藥曾有過敏者,及曾因 服Aspirin或其他非類固醇消炎劑引起過敏者,戊○○用藥 時考量乙○○無以上過敏史,施打克多炎於患者身上,未違 反醫療常規;乙○○於注射克多炎針劑之後一直在醫護人員
的密切監控中,無延誤患者病情;乙○○99年9月8日電腦斷 層檢查影像顯示左側微量蜘蛛膜下腔出血,劉富舜醫師判斷 病人昏迷指數15分後,知悉9月8日之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 有蜘蛛膜下腔出血,比對前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影像,顯示 出血幾已吸收而消失,而9月12日急性出血點是在右側,9月 12日急性出血與上訴人所稱9月8日新病兆應無因果關係;且 電腦斷層掃描應否進行,有其適應症審查之必要,戊○○、 丁○○為接續治療之醫師,在病人臨床上無急性變化時,不 會變更先前主治醫師的醫囑,前班醫師親診後做出15分之認 定,判斷沒有施行電腦斷層必要之判斷,戊○○、丁○○接 手後,16時17分護理人員評估昏迷指數14分,狀況穩定,無 施作電腦斷層之適應症;17時39分意識變化再施行電腦斷層 符合臨床上適應症之判斷,不能以事後出現昏迷指數下降之 情況反推過失;本件經歷次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 鑑定均認定被上訴人並無過失,被上訴人無醫療疏失,故上 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乙○○於99年9月1日從屋頂掉落,導致頭部外傷。8時23分 送達大林慈濟醫院急診,意識清楚,昏迷指數15分,經腦部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右側額、顳、頂部微量急性硬腦膜下腔 血腫及左顳部微量蜘蛛膜下腔出血,並無中線移位或腫塊效 應,病人住院後,意識持續保持清醒。嗣乙○○於99年9月8 日8時40分昏迷指數為15分,有躁動情形,堅持辦理自動離 院離開大林慈濟醫院。
㈡99年9月8日9時19分,乙○○至嘉基醫院就診,主訴頭暈及 胸悶等不適,由廖盈智醫師診視,當時意識清楚,昏迷指數 15分,廖盈智醫師於9時48分醫囑給予靜脈注射克多炎30mg 並於9時50分實際注射。10時15分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依急 診會診單紀錄,會診神經外科黃國倉醫師,認為無需住院, 可返家及繼續門診追蹤,並囑咐若病情未好轉須立即回診。 乙○○於同日20時55分離開嘉基醫院急診室。 ㈢99年9月12日,依照護理紀錄記載乙○○至嘉基醫院診治過 程紀錄如下:
①99年9月12日13時57分許,乙○○因腦部疼痛及嗜睡,由救 護車搭載至嘉基醫院急診室就診,救護車之記錄表記載到院 前、後昏迷指數11分,檢傷人員評估12分。 ②14時00分,由急診室主治醫師劉富舜醫師診視,評估昏迷指 數15分。
③14時19分因有頭痛等症狀,劉富舜醫師醫囑給予Vena(30mg )及炎克欣(20mg)止痛劑注射,惟症狀未改善。 ④14時25分,昏迷指數12分。
⑤15時05分昏迷指數12分,15時30分昏迷指數11分,劉富舜醫 師醫囑「OBS」(留觀,observation)。 ⑥15時56分,昏迷指數14分,主訴頭抽痛及頭暈稍有改善。 ⑦16時00分交班,由戊○○醫師接班為急診室主治醫師。 ⑧16時13分,病人主訴頭部抽痛不適,戊○○醫師與丁○○醫 師共同決議醫囑給予靜脈注射克多炎30mg,16時17分實際注 射,此時昏迷指數14分。
⑨17時17分昏迷指數12分。17時20分昏迷指數14分。 ⑩17時45分許,乙○○發生嘔吐及意識狀態改變,昏迷指數降 為3分,戊○○醫師立即為乙○○置放氣管內管。 ⑪17時58分,緊急施行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右側額、頂、 顳部大量硬腦膜下腔血腫(混合密度型)、嚴重中線偏移及 蜘蛛膜下腔出血(SAH)。
⑫緊急會診神經外科醫師後,於18時38分許送入手術室,施行 顱骨切除術及摘除血腫手術。術後乙○○意識未能完全恢復 ,呈現植物人狀態。
㈣99年9月23日,對乙○○進行氣管切開手術,意識昏迷呈現 植物人狀態。
㈤克多炎仿單之禁忌症部分載有:「對本藥曾有過敏病歷者」 、「曾因服用Aspirin或其他非類固醇藥消炎劑引起過敏者 」,並未提及禁用有出血情況之病人;在「注意事項」第7 點載有:「本藥會抑制血小板功能,故忌用於有懷疑或已證 實腦血管出血病人、有出血傾向體質病人、止血不全以及俱 出血之高危險群」。
㈥上訴人丙○○○以戊○○、丁○○涉業務致重傷罪提出告訴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1 年3月1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042號不起訴處分,丙○○○不 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 分檢)於101年4月16日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420號駁回,丙 ○○○於101年4月27日委任律師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 嘉義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經嘉義地院於103年9月25日以10 1年度醫易字第2號判決戊○○、丁○○均無罪;嗣檢察官提 起上訴,本院於104年6月17日以103年度醫上易字第632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
四、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戊○○、丁○○二人共同對上訴人乙○○實施醫療 行為是否有過失?
⒈被上訴人二人對於上訴人乙○○實施醫療行為前,是否因如 下行為涉有醫療疏失:
①未親自診察上訴人乙○○;
②未詳細檢視相關病歷;
③未隨時注意察看乙○○病況。
⒉被上訴人戊○○、丁○○決定為乙○○施打克多炎,是否涉 有醫療疏失?
⒊被上訴人戊○○、丁○○是否因未及時決定對乙○○實施電 腦斷層掃描,而涉有醫療疏失?
㈡如被上訴人戊○○、丁○○有過失,乙○○請求之下列項目 ,總計5,888,374元,是否有理由?丙○○○請求精神慰撫 金50萬元,是否有理由?被上訴人嘉基醫院應否負連帶責任 ?
⒈醫療費用:866,008元
⒉99年9月12日至99年10月6日看護費用:110,860元 ⒊99年11月10日至104年11月11日外籍看護費用:1,253,700元 ⒋救護車費用:12,000元
⒌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⒍104年9月14日至105年12月梅山護理之家費用:357,806元 ⒎未來看護費用(梅山護理之家):2,288,000元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 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醫療行為時之醫療法第82條定有明 文(醫療法第82條規定嗣於107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是病患或其家屬依侵權行為 或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賠償損 害者,須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因故意、過失造成病患受有損 害。就醫療事故而言,所謂醫療過失行為,係指醫事人員違 反依其所屬職業,通常所應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行為義 務。所謂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則係指醫療行為須符合醫療 常規而言。從而,醫事人員只要依循一般公認臨床醫療行為 準則(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以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 式與程度之注意,即屬已為應有之注意,難謂醫療有疏失。 又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且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 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 療行為之有限性、疾病多樣性,以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 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而在採取積極性醫療行 為同時,往往易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因此有關醫療過 失判斷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要非結果,亦即法律並
非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 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務 。如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已符合醫療常規,而病患未能舉證 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有不法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上訴人主張乙○○於99年9月12日至嘉基醫院急診,急診 室主治醫師戊○○、外科住院醫師丁○○為乙○○所為之醫 療診斷、處置及治療行為未符合一般醫療準則,未依債之本 旨履行債務,致乙○○因右側額、頂、顳部大量硬腦膜下腔 血腫(混合密度型)、嚴重中線偏移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呈 植物人狀態,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嘉基醫院負 賠償責任,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各情詞置辯,是 本件首要爭點厥為:戊○○、丁○○於乙○○就診時所採取 之醫療行為有無醫療疏失。
㈡關於戊○○、丁○○對乙○○所實施之診察行為,是否有醫 療過失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被戊○○、丁○○未親自診察、未詳閱病歷有所 疏失部分:
①按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醫療行為係藉由團 隊合作的共同努力完成,透過醫師統籌、協調與分工,指示 或指導各醫事專業人員,依醫療團隊的專業分工合作共同完 成醫療行為與病人的照護;且醫師就病患之身體狀況,除以 口頭詢問外,尚可搭配病患過往就醫紀錄為治療方法之依據 。醫院醫師雖未親自到床查診病患,然其所為之醫囑若係基 於所屬醫療團隊之其他醫師、護理人員提供之資訊所為之判 斷,自難僅以醫師未親自到床查診病患即認違反醫療常規。 ②上訴人主張戊○○於99年9月12日16時接班後,未對乙○○ 親自診察,亦未在看診區,任由住院醫師丁○○坐於主治醫 師座位,使前去看診區求助之乙○○妻子丙○○○誤以為丁 ○○為主治醫師,在對丁○○告知乙○○頭痛加劇後,丁○ ○隨即開立醫囑對乙○○施打克多炎針劑等語。惟依乙○○ 於99年9月12日在嘉基醫院之診治過程:13時57分許,乙○ ○因腦部疼痛及嗜睡,由救護車搭載至嘉基醫院急診室就診 ,救護車之紀錄表記載到院前、後昏迷指數11分,檢傷人員 評估12分;14時00分,急診室主治醫師劉富舜醫師診視,評 估昏迷指數15分;14時19分因有頭痛等症狀,劉富舜醫師醫 囑給予Vena(30 mg)及炎克欣(20mg)止痛劑注射;14時2 5分昏迷指數12分;15時05分昏迷指數12分,15時30分昏迷
指數11分,劉富舜醫師醫囑「OBS」(留院觀察);15時56 分,昏迷指數14分,主訴頭抽痛及頭暈稍有改善;16時00分 交班,由戊○○醫師接班為急診室主治醫師;16時13分,病 人主訴頭部抽痛不適,戊○○與丁○○醫師共同決議醫囑給 予靜脈注射克多炎30mg,於16時17分實際注射,此時昏迷指 數14分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①-⑧); 從前述乙○○就診之過程可知,在戊○○、丁○○接手前, 業經劉富舜醫師診察,並經護理人員觀察及記載於護理記錄 ,戊○○、丁○○醫師接手後,依前一醫師之診察結果及護 理記錄所載為診斷依據,難謂未親自診察。
③再者,丙○○○以戊○○、丁○○涉業務致重傷罪提出告訴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42號不起訴處分 ,丙○○○不服聲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以101年度上聲議 字第420號駁回,丙○○○於101年4月27日委任律師向嘉義 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經嘉義地院以101年度醫易字第2號判決 戊○○、丁○○均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以103年 度醫上易字第6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為兩造是認(不 爭執事項㈥);據值班護士梁珊華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時證 稱:渠當天下午4點交完班,乙○○在外傷區的病床上,渠 過去時問有何問題,他說頭部抽痛,沒有嘔吐,因當時還在 對他做理學檢查,等做完檢查後,渠跑去醫師看診桌,向醫 師反應這個情形,之後醫師有開一張醫囑;丁○○是住院醫 師,戊○○是主治醫師,所以,丁○○要開醫囑之前應該會 向戊○○報告,取得戊○○同意之後才能開立醫囑等語,此 有訊問筆錄可參(嘉義地院101年度醫易字第2號刑事卷二第 25至26頁);再依丁○○於刑事案件中陳稱:印象中梁珊華 是口頭跟渠講這些事情,病人抱怨頭痛的事情,渠有問是否 意識清楚,有無辦法下床,梁珊華回答活動還可以,手腳都 可以活動等語(見嘉義地院101年度醫易字第2號刑事卷二第 58頁);及戊○○於刑事案件中陳稱:渠與劉富舜醫師在交 班地點,梁珊華正好遇到渠與劉醫師,因為依照慣例,前一 班的醫師還沒走,護士會去請示前一班醫師,劉醫師有對梁 珊華交代處理狀況,渠從劉醫師那裏得到的資訊就是病人意 識清楚,之前有顱內出血,且之前有做過斷層,但是目前的 狀況不需要立即去做等語(嘉義地院101年度醫易字第2號刑 事卷二第58頁反面、59頁),大致相符;再查,當日劉富舜 、戊○○交班時間為16時(不爭執事項㈢⑦),而開立注射 克多炎之醫囑單係16時13分許,係在劉富舜醫師離開之後, 且急診室醫護人員於輪值時段結束後,須與輪值下一時段之 醫護人員進行交接,前一班醫護人員會交代當時病患之狀況
,此為急診室醫護人員實務運作模式,因此,戊○○除有前 揭經由與丁○○討論之資訊外,必有與劉富舜於交班時獲得 病患之狀況,則戊○○、丁○○二人在乙○○家屬反應頭痛 情形後,確實經由醫師劉富舜、護士梁珊華取得關於乙○○ 當時身體狀況的資訊;且上訴人有將乙○○大林慈濟醫院之 相關病歷資料,於99年9月8日交予嘉基醫院急診醫師,亦據 上訴人於刑事案件中陳述在卷(嘉義地院101年度醫易字第2 號刑事卷二第34頁-35頁),因此,丁○○所陳,伊在證人 梁珊華反應乙○○情況之後,有看乙○○99年9月1日於大林 慈濟醫院所攝、同年月8日於嘉基醫院所攝之電腦斷層資料 及病歷資料所顯示之病人狀況而做判斷等語,應屬可採;上 訴人指戊○○、丁○○未親自診察、未詳閱病歷,涉有醫療 疏失,尚難憑採。
④上訴人主張戊○○、丁○○未查閱乙○○之病歷資料,尤其 是未比對9月1日及8日之電腦斷層掃描影像,僅依護理人員 之口頭報告,開立處方即注射克多炎針劑,二人歷次民刑事 審理期間,從未表示曾發現乙○○9月8日電腦斷層檢查左側 有新蜘蛛膜下腔出血之情事等語。惟乙○○於9月1日及9月8 日均實施電腦斷層檢查,9月8日檢查結果顯示左側新蜘蛛膜 下腔出血,原9月1日右側硬腦膜下腔血腫幾乎已消失,此為 上訴人自承(最高法院卷第46頁-47頁),並有電腦斷層掃 描影像可參(一審卷二第34頁、35頁);而9月8日乙○○所 實施之電腦斷層顯現左側出血僅係略為明顯,亦經衛生福利 部(下稱衛福部)104年12月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9300號函 附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下稱第五次鑑定)意見㈡所認 定(醫上更一卷第374頁),則在此情況下,乙○○腦部右 側血腫情況大幅改善,左側出血亦僅略為明顯,醫師據乙○ ○症狀判定施打止痛劑,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戊○○、丁○ ○未比對電腦斷層影像,尚無可信。
⑤且本件經衛福部103年3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31661896號函所 附醫審會0000000號鑑定(下稱第三次鑑定)意見認定:本 案醫師依醫療團隊成員評估病人狀況及病歷紀錄後,先給予 病人症狀治療,難謂不符醫療常規;接班醫師依醫療團隊成 員評估病人狀況及病歷紀錄後,決定先給予症狀治療,難謂 不符合醫療常規;護理人員與醫師均為共同醫療團隊成員, 醫師依醫療團隊成員評估病人狀況及症狀後,決定先給予症 狀治療,難謂不符醫療常規;依病歷紀錄,無相關依據可指 出戊○○醫師及丁○○醫師有未遵守醫療常規而逕行處置等 情形(第三次鑑定意見㈤⑴、㈥⑴、⑵、⑶,醫上更一卷第 366頁、367頁);及第五次鑑定意見認定:接班醫師於16時
13分獲悉病人頭抽痛不適後,依醫療團隊成員(護理人員與 醫師均為共同醫療團隊成員)評估病人狀況及病歷紀錄等資 料參考,而未予施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第五次鑑定意見㈢,醫上更一卷第375頁);均可見本 件戊○○、丁○○醫師依醫療團隊分工診察、記錄,所為之 評估、治療,並無不當。
⒉上訴人主張戊○○、丁○○未密切監控病患部分:上訴人主 張使用克多炎注射後半小時內應有人監控病患之安全性,急 診護理記錄記載乙○○於l6時17分施打克多炎,1小時無人 監控,直到17時17分才有紀錄,被上訴人違反使用克多炎藥 物之指示等語。查:依克多炎仿單警語記載:使用注射劑型 克多炎成分藥品時,需有急救設備備用,注射後半小時內應 有人監控病患之安全性(一審卷一第103頁反面)。又乙○ ○於99年9月12日於嘉基醫院就診之就診情形有當日之醫療 光碟可憑(附於本院102年度醫上易字第194號刑事卷末證物 袋);本件被上訴人戊○○、丁○○係於當日16時接班,經 勘驗當日16時至16時41分34秒於急診室之錄影畫面,及16時 42分至17時41分44秒於留觀區之錄影畫面,並將相關畫面截 取附卷(醫上更一卷第261頁-285頁),依截取之畫面顯示 ,護理人員每隔數分鐘即觀察乙○○,除17時11分54秒至17 時28分49秒之間相隔約17分,及16時43分57秒至16時58分18 秒相隔14分外,其餘觀察間隔短則1分鐘,長則9分多鐘,上 訴人主張乙○○注射克多炎後1小時無人監控,與事實不符 。至上訴人另稱:由監視器畫面可知,上訴人丙○○○於16 時50分、17時13分因病患頭痛走向看診區向丁○○求助,仍 未獲得被上訴人任何處理,足認被上訴人醫療團隊顯有疏失 等語。惟護理記錄所載與實際照護情形無可能完全一致,而 依前揭就診光碟所截取之畫面顯示,在上訴人所指未獲處理 之16時50分、17時13分之時間,光碟所示16時43分乙○○經 護理人員安置於留觀室,後16時58分18秒、17時11分42秒、 17時28分49秒、17時39分12秒均有護理人員前往乙○○病床 照護(醫上更一卷第273頁-279頁),雖該時間與上訴人所 指求助時間仍有間隔,然考量醫護人員身兼多位病患照護之 責,殊難期待於病患或家屬反應後即刻察看,自難僅因未於 第一時間趕往察看而認定有所疏失,則上訴人所指丙○○○ 求助後未獲任何處理情事,並指被上訴人涉有醫療疏失,亦 不足採。
⒊據上,戊○○、丁○○醫師所為診察行為,難謂有所疏失。 ㈢關於戊○○、丁○○決定施打克多炎是否不當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乙○○因施打克多炎致加速出血,涉有醫療疏失
,係以克多炎仿單注意事項記載:本藥會抑制血小板功能, 故忌用於有懷疑或已證實腦血管出血病人、有出血傾向體質 病人、止血不全以及俱出血之高危險群為據(一審卷一第10 4頁)。然針對藥品安全性加註事項所為分類,可分為禁忌 、加框警語、警語和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所謂「禁忌」係 指風險族群確立,特殊條件之病人,如年齡、性別、併用藥 品、疾病或其他狀況下,使用該藥品具致命風險性,且其風 險大於治療效果(因果關係的建立需有一定程度之成立); 「加框警語」係指強調重要且危及生命的不良反應,或是嚴 重不良反應可藉由適當的使用藥品來預防及減低發生;「警 語和注意事項」係指臨床上顯著的不良反應(包括任何潛在 致命及嚴重不良反應)。說明適當措施可預防及減輕此不良 反應之採取措施。因果關係的建立不需要決定性的成立;「 不良反應」係指陳述藥品可能引起的所有不良反應概況,依 資料來源分為臨床試驗或上市後經驗,藥品使用與不良反應 具相關性,風險存在,無須絕對因果關係成立,此為上訴人 所不爭執(醫上更一卷第184頁)。而上訴人所指前述忌用 於有懷疑或已證實腦血管出血病人、有出血傾向體質病人、 止血不全以及俱出血之高危險群等事項,係載明於注意事項 ,並非記載於禁忌症,故縱係腦血管出血病人、有出血傾向 體質病人,亦非絕對不可使用,僅於採取適當措施可預防或 減輕不良反應。再從前述之警語及注意事項雖載藥品使用有 顯著不良反應,然復稱不良反應因果關係建立不需要決定性 成立,及就不良反應之說明為:風險存在,無須絕對因果關 係成立等語。以此,可見縱使藥品使用足以產生不良反應, 然此不良反應與藥品使用非必然有因果關係,據此,均見縱 使於藥品仿單之注意事項載列之症狀,亦非絕對禁止使用。 ⒉上訴人主張依克多炎仿單注意事項記載:本藥是一種強力之 非類固醇消炎止痛劑(NSAIDs),故使用本藥有其危險性,在 某些病患雖然本藥使用於適當之適應症,但是不適當的使用 ,本藥所引起非類固醇消炎止痛劑(NSAIDs)相關副作用是相 當嚴重的,本藥不能用於手術前與手術中作為疼痛之預防, 因為會增加出血之危險性等語。然依克多炎仿單就副作用載 明:應留意是否有胃腸潰瘍、出血及穿孔,手術後出血,急 性腎衰竭,無防禦性反應及肝衰竭等現象發生。其他較常見 不良反應如下:⒈全身:偶有水腫現象。⒉心血管系統:偶 有高血壓。⒊胃腸系統:偶有噁心、消化不良、胃痛、便秘 、下痢、腹脹、嘔吐及口內炎等症狀。⒋血液及淋巴系統: 偶有紫斑病。⒌神經系統:偶有嗜眠、眩暈、頭痛及發汗等 症狀。⒍皮膚:可能會出現發疹、搔癢感等。⒎其他:視覺
遲鈍、喉痛。⒏重覆注射偶有引發注射部位疼痛的現象(一 審卷一第104頁);由仿單所載副作用,均無腦部出血之記 載,則縱使乙○○因注射克多炎而引發強烈副作用,亦難認 與腦部出血有關。
⒊再乙○○於99年9月12日16時17分注射克多炎,17時45-50分 出現意識狀況改變後,18時15分醫囑抽血檢查PT、APTT(凝 血功能指數),血液檢查報告:PT凝血酶原時間11.1(正常 參考值9.5~12.5)、APT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27.2(正常參考值 24~35),有上訴人所提護理記錄及血液檢查報告可資參照( 醫上更一卷第97頁、99頁);上訴人雖主張依護理記錄所載 ,前揭之血液檢查報告註明為「異常」。然被上訴人對此主 張:護理紀錄分為四欄,自左至右,第一欄為時間、第二欄 為醫生處方出來後執行行為的內容、第三欄是針對右邊即第 四欄的報告,上訴人誤把二、三欄共同解讀,對於護理記錄 之解讀有錯誤等語,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說明亦無意見 (醫上更一卷第188頁),則上訴人以護理記錄上記載「異 常」字樣,指乙○○於施打克多炎後抽血檢查之凝血功能指 數顯示異常,不足採信。上訴人另指乙○○9月12日乙○○ 昏迷病危時,被上訴人緊急搶救,18時09分59秒列印之醫囑 記載:急PT急APTT(針)、Transamin(下稱斷血炎)250mg 5cc2支ST IV、Vitamin K1(Katimin)1支STIVD,上開記載之 意義為抽血做PT、APTT檢查,立即施打斷血炎250mg5cc2支 ,而斷血炎是人工合成胺基酸,具有止血抗炎的藥理效果, Vitamin K1(Katimin)1支,適應症為:低凝血酶元血症,99 年9月12日19時21分48秒之血液學檢查報告是施打上開針劑 後之報告,並非原始血液等語,此為被上訴人否認。而衡情 ,被上訴人於乙○○身體狀況緊急變化後,抽血檢查凝血功 能及施打斷血炎、Vitamin K增進止血功能,應係同時為之 ,此從上訴人所提醫囑所載顯示,PT、APTT與Transamin、 Vitamin K1記錄於同一紙醫囑,足可信前揭檢查、注射係同 時所為,則乙○○抽血檢查當時,自不會因注射斷血炎等藥 劑影響凝血功能指數。至上訴人另指克多炎抑制血小板的作 用於停藥後24-48小時內作用即可消失,故不會影響血小板 數目、凝血酶原時間(PT)或部分血栓形成時間(PTT)等語, 並據提出克多炎仿單為憑(醫上更一卷第205頁);惟上訴 人所提仿單已註明為腸溶微粒膠囊10公絲,其與本件乙○○ 係採注射方式不同,而依注射液克多炎仿單所載,並無如口 服克多炎仿單所載:不影響血小板數目、凝血原時間或部分 血栓形成時間等文字,上訴人所提口服仿單效果,尚難與注 射之效果一體適用。
⒋又查,乙○○之病歷紀錄雖記載「其他損傷後之其他顱內出 血,未提及開放性顱內出血傷口及意識狀態」等文字(乙○ ○急診留觀病歷,見外放病歷第5頁),然該記載係健保診 斷碼之代號及病名,此有本院於網路所調取之健保診斷碼, 及被上訴人所提之診斷碼可憑(醫上更一卷第213頁、225頁 ),再從該急診留觀病歷記載「920臉、頭皮及頸之挫傷, 眼除外」、「850.0腦震盪無意識喪失」、「853.00其他損 傷後之顱內出血,未提及開放性顱內出血傷口及意識狀態」 等文字,於病歷之前均伴隨特定數字,核與本院自網路調取 之前揭「853」、「920」健保診斷碼、及被上訴人所提「85 3」健保診斷碼相符,且被上訴人嗣就此亦不否認,以此, 醫師診察後為便於申請健保作業所輸入之健保診斷碼,目的 非為確診病患病名之用,自非可以健保診斷碼之記載,作為 病患實際病情之認定。
⒌上訴人主張:其曾申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專家審查意見認 定:「此對陳君投予NSAID,尤其是Parenteral Ketorolac, 雖非絕對之禁忌症,仍有可議之處」;另一專家審查意見認 定:「此病人大量腦出血之原因與最初頭部外傷有關聯,無 法排除注射Ketorolac可能惡化出血,但Ketorolac注射引起 之major bleeding屬常見可預期之不良反應,不符合藥害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