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姚昱如
被 上訴人 曾宇庭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
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329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易 字第122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 8 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 決。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