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李月梅
被 告 柯炎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30日判 決被告加重詐欺取財罪在案(於108年4月19日辯論終結), 於108年5月28日確定,於108年6月10日送執行。詎原告遲至 108年6月11日始提起本件之訴,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不 合法,自應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