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挺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
金訴字第113 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營偵字第158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挺彰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提供 自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中國信託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再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7 月5 日中午12時許,以LINE通訊 軟體與張愛珠聯繫,佯稱為張愛珠友人,向張愛珠調借資金 應急,致張愛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時6 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入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中。再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前往○○市○○郵局 ,於當日15時22分許、15時24分許及15時25分許提領分別90 0 元、9,000 元及20,000元後,前轉往○○市○○區○○路 0 號之0 「肯德基餐廳」門口,將所提領之29,000元現款交 與詐欺集團成員,餘900 元留作己用,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 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張愛珠於警詢之證述、被告與自稱「張專員」、「 會計師」間LINE通訊紀錄翻拍頁面、張愛珠提供之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 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等件,為其所憑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固 坦承於107 年7 月5 日案發前,有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自己 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封面及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照片 與詐欺集團成員,嗣於107 年7 月5 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 通訊軟體聯繫其前往○○市○○郵局,其於當日15時22分許 、15時24分許及15時25分許,分提領900 元、9,000 元及20 ,000元後,轉往○○市○○區○○路0 號之0 「肯德基餐廳 」門口,將所提領之29,000元現款交與詐欺集團成員,另外 900 元係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其作為加油之用等情,然堅詞 否認有何洗錢、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 :伊因缺錢於107 年7 月左右,在LINE看見貸款廣告,並留 下伊之資料,後來有人加伊的LINE與伊聯絡,自稱是銀行專 員,向伊宣稱伊之貸款資格不夠,會轉由會計師與伊聯絡, 協助伊補足資料,後來有自稱會計師加伊之LINE與伊聯絡, 稱要匯款至伊之帳戶,以提升貸款資格,於是伊提供中國信 託帳戶和第一銀行帳戶給他,他叫伊等消息,資格做好會跟 伊聯絡,隔約2 天,該會計師在LINE與伊聯絡,表示有個助 理會從北部南下與伊接洽,跟伊去銀行匯款進伊之中國信託 帳戶,伊再當場提款交還給助理;伊於107 年7 月5 日9 時 許,在新營區中國信託等,約12時許,還有沒看到人,該會 計師在LINE說他助理趕不上火車,叫伊先回家等,於是伊先 回臺南市將軍區,約14時至15時間,該會計師再以LINE跟伊 聯絡表示錢應該有匯入伊之中國信託帳戶,要伊去查詢,於 是伊用網路銀行查詢,確認有30,000元入伊之帳戶,會計師 叫伊以提款卡領出該帳戶內之錢,伊就在將軍區郵局分3 次 提領900 元、9,000 元及20,000元,並要伊再去新營,將錢 交給他助理,但伊因為車子沒油,且還要載小孩,本來請對 方自己過來臺南市將軍區拿,便跟對方說要拿提領的錢去加 油,嗣伊於當日17時許,在上開「肯德基餐廳」門口將 29,000元交付給該自稱助理之男子,另外900 元該男子向伊 稱是給伊作為加油的錢,所以伊只交付他29,000元,伊等就 各自離開,本件伊亦是受詐騙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於107 年6 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自己申設之中國 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及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照片與詐欺集團成 員。詐騙集團成員嗣於107 年7 月5 日中午12時許,以LINE 通訊軟體與張愛珠聯繫,佯稱為張愛珠友人,向張愛珠調借 資金應急,致張愛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時6 分許, 匯款30,000元入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嗣詐欺集團成員 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前往臺南市將軍郵局,被告於當日 15時22分許、15時24分許及15時25分許分別提領900 元、9, 000 元及20,000元後,轉往上開「肯德基餐廳」門口,將所 提領之29,000元現款交與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則留有900 元 未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等情,為被告所供承及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59-60 頁),並據證人張愛珠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 卷第5 頁)。此外,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7 年8 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14939 號函檢附被告之 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卷第7-19頁)、被告與詐欺 集團成員自稱「張專員」、「會計師」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 頁面(見警卷第20-3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32 -33 頁)附卷可稽,堪認上情屬實,合先敘明。㈡、揆諸目前實務,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 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 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 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 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 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資料,或提 供存摺、金融卡等資料,並因受騙而提領其所提供帳戶內之 款項,且將之交付與行騙者,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 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金融卡者,或 提供存摺、金融卡等資料,並因受騙而提領其所提供帳戶內 之款項,且將之交付與行騙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 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再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 ,或擔任車手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將會遭受刑事追訴, 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 裁,因此詐騙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 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 甚或利用遭詐騙交付或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之人提領被害人 匯入之款項,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失業民眾 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亟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 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
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且利用遭詐騙交 付或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之人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不乏 其例;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 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 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或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 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 付或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等情;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 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 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 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 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 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 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 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金融 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並因此而提領其帳戶內之 款項,且將之交付與對其詐騙之行為人,自不得據此遽認應 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或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金 融卡等資料,並提領其所提供帳戶內之款項,且將之交付與 他人,即認其有詐欺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㈢、觀之被告所提供其與貸款業者之LINE對話紀錄,即如附表所 載之內容,一開始即107 年6 月22日(星期五)被告與自稱 「張專員」通話聯繫後,被告即上傳其本身之身分證、中國 信託帳戶及該帳戶金融卡之照片(見警卷第30-31 頁),嗣 後「張專員」向被告表示「我先給經理請他幫你安排會計師 」、「應該是下星期一」,被告回稱「好的,麻煩你了」, 「張專員」即向被告表示「請會計師幫你做財力證明」;同 年6 月25日(星期一)「張專員」向被告表示「李先生我有 幫你安排到會計師了」、「請跟我聯絡」,益徵被告供稱其 係為貸款而與對方聯繫乙情,並非無稽。再者,被告與自稱 「會計師」聯繫後,該「會計師」向被告表示「李先生,到 時候轉匯給你的金額,請在24小時內如數歸還,如果沒有歸 還就是侵佔跟詐欺罪名成立,這樣你同意嗎?」,被告回以 「同意」等情(見警卷第28頁)。參以被告於107 年7 月5 日提領張愛珠受騙所匯之款項後,即於同日16時37分、16時 40分,以LINE電話與自稱「會計師」聯絡,「會計師」並傳 送「轉匯給你的29000 元已如數收到」、「以此為憑」(見 警卷第21頁),堪認被告自認其交付與自稱「助理」者,係 自稱「會計師」等人因貸款欲美化其帳戶資料所匯款項之辯 解,實屬有據。況自稱「會計師」者自始即表明「請在24小 時內如數歸還,如果沒有歸還就是侵佔跟詐欺罪名成立」,
被告歸還其帳戶內款項,其主觀上應係為避免成立侵占或詐 欺罪。是以尚難遽認被告提領款項交付與自稱「助理」者, 即有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之主觀犯意。
㈣、甚至翌日即107 年7 月6 日,被告再詢問自稱「會計師」者 「江會計師,那昨天匯的那個,還不用傳給辦理的專員吧。 」,自稱「會計師」者向被告表示「還不用」、「我忙完告 訴你」,被告回以「好」,自稱「會計師」者並向被告表示 「李先生,不好意思,我今天有個助理急性腸胃炎掛急診, 我突然又忙不過來. . . 」、「再慢個幾天處理你的事吧. . . 」,被告則回稱「喔,要麻煩你盡量早點處理,朋友在 催討了,謝謝。」(見警卷第20-21 頁);且迄至同年7 月 9 日,被告仍向自稱「會計師」詢問「江會計師,在麻煩你 了,颱風又要來了,不曉得又要休息幾天不能工作,盡量幫 我趕一下,麻煩你,謝謝。」(見警卷第20頁);同年7 月 10日自稱「會計師」者向被告表示「好」,被告即回稱「謝 謝你,麻煩你了。」,自稱「會計師」者則向被告表示「別 這麼說,耽誤到你的,很不好意思。」,被告則再回稱「不 要這麼說,你也不是只有我的案件,也是有其他事,還在趕 工,明天開始休息,颱風來,業主在趕。」,在在彰顯被告 縱使提領張愛珠受騙之款項後,其主觀上仍誤認為自稱「會 計師」之詐騙集團成員,係為其辦理貸款者,而屢屢催促自 稱「會計師」者「盡量幫我趕一下」,而該自稱「會計師」 者則一再虛應拖延安撫被告。再者,本案被告自始至終未提 供其帳戶之存摺或金融卡與他人,與一般幫助詐欺取財者不 同,且由附表所羅列全部對話內容,亦難認被告有意識到與 其對話者,係詐欺集團成員,故被告主觀上僅係為貸款美化 其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而接受自稱「會計師」者在其帳戶內 存、提款之建議,被告並無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認識與意欲 ,亦無提供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故意。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於偵審中供陳其因無法提供薪資 證明,故無法向銀行辦理貸款,對方說帳戶金流要做漂亮一 點,貸款比較好辦,此一行為是要詐騙銀行,而被告年近40 歲,在魚塭工作及擔任浪板師傅各有7 、8 年之經驗,並非 毫無社會經驗之人,且其已明確知悉一般正常貸款申請流程 ,應係由申請人向銀行提出薪資證明等擔保,而非委託他人 偽造金流,據此被告即可預見對方係以製作不實信用資料之 不法手段,向銀行詐騙貸款,則其提供個人金融資料,甚至 代為領款,極有可能讓對方據以從事不法犯罪,被告實難諉 為不知等語。然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與自稱為其辦理 貸款之「張專員」、「會計師」等人美化其帳戶,製造不實
交易紀錄,及代為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等情,雖有訛詐銀行 之可能,然此要與被告主觀上有無提供其帳戶供詐騙集團, 作為對外詐騙被害人轉帳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及擔任詐騙 集團之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項之詐欺取財犯意有別 ,且二者客觀行為態樣及模式,亦不相同,無從據此認定被 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準此,難認檢察官此部 分之上訴有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又認被告於107 年7 月 5 日自其上揭中國信託帳戶內,分別提領900 元、9,000 元 、20,000元之提款模式,與詐騙集團車手為規避查緝而分批 領出之常態相符,且被告自承對方另有交付900 元與其作為 油錢,如被告確係委託對方處理貸款,豈有放貸公司交付酬 勞、車馬費與貸款人之理,況縱依被告所辯欲辦理貸款作帳 云云,然觀之卷附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原帳戶內之金額 已屬提款卡無法提領之低額度,縱有大筆金額入帳、領出, 最終帳戶餘額仍屬提款卡無法提領之低額度,亦即本無法達 到擴充信用而得以貸款之目的,足見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惟 依前述,堪認被告辯稱其係受為其辦理貸款自稱「張專員」 、「會計師」等人以美化帳戶,為其辦理貸款而提供其所有 中國信託帳戶及金融卡資料與對方,並為其等提領該帳戶內 之款項,且將之交付與其等所陳之「助理」等情,應有所據 ,且此一美化帳戶之流程尚在前階段,依案發時之情狀,自 無法達到擴充信用而得以貸款之目的;另依被告所辯,其於 107 年7 月5 日已先至新營區中國信託等待對方所陳之「助 理」無著後,先行返回其臺南市將軍區之住處等待,嗣依自 稱「會計師」者之指示提領29,900元後,本來其車子沒油及 要載小孩,乃要求該「助理」自己至臺南市將軍區拿取款項 ,才向自稱「會計師」者說要拿提領的錢去加油,嗣其則於 同日17時許,在上開「肯德基餐廳」門口將29,000元交付與 該自稱「助理」之男子,顯見被告已耗費相當之時間、油資 ,多次往返臺南市將軍區與新營區之間,是被告辯稱另外90 0 元係作為其加油之款項,尚合於情理,難認被告已認知該 900 元係其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及金融卡等資料用以詐騙被害 人,及提領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報酬,而遽認被告有詐欺取 財之犯意。綜上,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㈥、末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該法第2 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 條第1 款之規 定,固包括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在內。惟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 同法第2 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 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 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詳如同法第 3 條)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經由各種金 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 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 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該法之制 定背景主要係針對預防鉅額贓款,經由洗錢行為轉變為合法 來源,造成資金流向中斷,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 ,追查不法前行為之犯罪行為人;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 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觀該法第1 條明定:「為 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而對不法之前行 為其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各行為之構成要件加以 保護,自非該法之立法目的甚明。又該法第2 條第1 款所規 定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 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 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 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 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 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即非該法所規範 之洗錢行為。是以,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 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尚須有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 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 所為之掩飾或藏匿行為,始克相當。例如將販賣毒品所得之 價金,藉由與第三人假買賣之方式,轉換(即漂白)成販賣 合法商品所得之價金等是。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 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 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 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 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案係他人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詐騙 被害人直接匯款至上揭中國信託帳戶,再利用被告提領被害 人匯至上揭中國信託帳戶內之款項,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欺 行為之犯罪手段,為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即詐欺取財)之一 部,並非為訛詐行為之他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
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是被告所為並非該當 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主觀上應無洗錢、擔任車手或提供帳戶與詐 騙集團使用之意,自難僅因其誤認其帳戶內存款係自稱「會 計師」者所匯入之款項,而提領交還與自稱「會計師」所指 派之「助理」,及被害人張愛珠確因受騙而將金錢匯入被告 之前揭中國信託帳戶等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洗錢 或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縱被告因個人之思慮 不週而發生本件之結果,因我國刑法並無「過失」詐欺取財 罪之規定,即無法以該罪相繩。至於被告是否因上開過失而 構成他人權益之損害,則屬民事上之過失侵權行為之範疇, 不再贅述。準此,被告抗辯其提供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及金融 卡等資料,及提領匯入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之款項,並將之 交付與他人係遭詐騙乙節,尚非全然不足採信,而本件檢察 官所舉被告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 ,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證明方法,使法院得以形成被告確有 犯前揭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況就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部分 ,其構成要件亦不該當,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六、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以檢察官所舉出之上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足 以證明被告確有為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 制法之洗錢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 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其所指 摘不足採,業經本院詳陳如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表:被告與自稱「張專員」、「會計師」間LINE通訊紀錄(見 警卷第20-31 頁,然警方於裝訂時,將通訊時間發生在後 ,裝訂在卷宗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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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週五(警卷第31-29頁) │
│張專員:李先生你好我是張專員 │
│張專員:(張專員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
│ 通話。) │
│張專員:(通話:5:07) │
│張專員:(通話:0:47) │
│張專員:(未接來電) │
│張專員:(通話:4:59)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
│張專員:OK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正、│
│ 反面照片) │
│張專員:我先給經理請他幫你安排會計師 │
│李挺彰:(上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照片) │
│張專員:應該是下星期一 │
│李挺彰:好的 麻煩你了 │
│張專員:請會計師幫你做財力證明 │
│ │
│6月25日週一(警卷第29頁) │
│張專員:(未接來電) │
│張專員:李先生我有幫你安排到會計師了 │
│張專員:請跟我聯絡 │
│李挺彰:(通話0:27) │
│ │
│6月29日週五(警卷第29-28頁) │
│李挺彰:張先生 現在呢?等??? │
│李挺彰:請問你有名片嗎?能否拍給我呢? │
│李挺彰:??? │
│張專員:231717 │
│張專員:會計師會跟你聯絡 │
│李挺彰:了解 │
│張專員:你的件會計師在幫你處理 │
│李挺彰:好的 謝謝你 │
│會計師:請問李先生什麼時候方便聯絡 │
│李挺彰:現在 │
│會計師:(通話7:58) │
│會計師:李先生,等一下要麻煩你在同意約定事項後,│
│ 附上本人手持身分證相片,如範本 │
│會計師:(上傳手持身分證自拍範本照片) │
│會計師:李先生,到時候轉匯給你的金額,請在24小時│
│ 內如數歸還,如果沒有歸還就是侵佔跟詐欺罪│
│ 名成立,這樣你同意嗎? │
│李挺彰:同意 │
│李挺彰:要等下班才能傳照片 │
│會計師:好 │
│ │
│6月26日週二(警卷第28頁)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手持身分證照片) │
│ │
│6月27日週三(警卷第27頁) │
│李挺彰:請問江會計師 大概幾天才要配合你們呢 │
│會計師:我這邊安排好時間會事先跟你講,要麻煩你等│
│ 等 │
│李挺彰:嗯嗯 │
│ │
│7月2日週一(警卷第27-25頁) │
│李挺彰:江會計師請問大概還要多久時間?我們後面工│
│ 作行程排滿的,盡量可以麻煩你提早些?怕無│
│ 法請假謝謝。 │
│會計師:(上傳意指OK之貼圖) │
│會計師:我安排看看再回覆你 │
│李挺彰:麻煩你了 謝謝 │
│會計師:(通話2:22)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第一銀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簿│
│ 正、反面照片) │
│會計師:第一反光看不到分行,麻煩再拍一次 │
│李挺彰:(上傳李挺彰第一銀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簿│
│ 正面照片) │
│會計師:(上傳意指OK之貼圖) │
│李挺彰:麻煩你了 謝謝 │
│會計師:不客氣 │
│李挺彰:江會計師 你排明天對喔 大概幾點麻煩你在跟│
│ 我確認一下 謝謝 │
│會計師:你的還沒有排定哦! │
│李挺彰:排好了 │
│李挺彰:請假也請好了 │
│會計師:(通話0:56) │
│會計師:(通話2:57) │
│會計師:(通話3:56) │
│李挺彰:有 新營都有 │
│會計師:好,明天早上就麻煩你9點30到新營中國信託 │
│ 抽號碼牌 │
│李挺彰:好的 │
│會計師:辦理晶片卡的約定轉帳到第一的帳號 │
│李挺彰:好 │
│ │
│7月5日週四(警卷第25-22頁) │
│會計師:(通話0:57) │
│會計師:兩張卡片都試提領,然後列印明細表 │
│李挺彰:好的 │
│李挺彰:江會計師 但是我的第一銀行卡片消磁 不能提│
│ 領了 我能用網路銀行拍給你嗎? │
│會計師:就是要試你的卡片可以提領不 │
│李挺彰:了解 │
│會計師:那你先到第一銀行換卡,在第一銀行提款機印│
│ 明細 │
│李挺彰:好 │
│李挺彰:(上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李挺彰:現在換中國信託的晶片卡異常 │
│李挺彰:中國信託的,餘額不足沒列印明細,我試好幾│
│ 次了 │
│會計師:你是在中信的機器印的? │
│李挺彰:對 │
│會計師:(通話1:06) │
│會計師:好 │
│會計師:抽號碼牌辦約定晶片卡轉帳 │
│李挺彰:抽好了 │
│李挺彰:現在在辦理了 │
│會計師:沒什麼人在排嗎 │
│李挺彰:我剛來就先抽了 人也沒多少 │
│李挺彰:辦好了 │
│李挺彰:現在去第一銀行辦約定中國的? │
│會計師:對 │
│李挺彰:好 │
│會計師:有給你單子嗎 │
│李挺彰:中國? │
│會計師:對 │
│會計師:收執聯 │
│李挺彰:只叫我填寫單子 │
│李挺彰:沒有ㄝ │
│會計師:好 │
│會計師:第一有很遠嗎 │
│李挺彰:隔壁而已 │
│會計師:慢慢來就可以 │
│會計師:(通話0:46) │
│李挺彰:(上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會計師:(通話0:53) │
│李挺彰:(上傳資料) │
│會計師:(通話2:39) │
│會計師:(通話1:18) │
│會計師:(通話0:47) │
│會計師:(通話0:54) │
│李挺彰:(上傳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 │
│7月5日週四(警卷第22-21頁) │
│李挺彰:沒有ㄝ │
│會計師:好,沒關係,可能還沒入帳,再等等 │
│會計師:(通話0:53) │
│會計師:(通話0:51) │
│李挺彰:(上傳資產總額30003之明細照片) │
│會計師:(通話0:40) │
│會計師:(通話0:15) │
│李挺彰:領好了 │
│會計師:好的,等一下再麻煩你留意訊息 │
│李挺彰:好 │
│會計師:(未接來電) │
│李挺彰:(通話2:33) │
│會計師:(通話0:20) │
│李挺彰:(通話1:01) │
│李挺彰:(通話1:21) │
│會計師:轉匯給你的29000元已如數收到 │
│會計師:以此為憑 │
│ │
│7月6日週五(警卷第21頁至第20頁) │
│李挺彰:江會計師 那昨天匯的那個還不用傳給辦理的 │
│ 專員吧 │
│會計師:還不用 │
│會計師:我忙完告訴你 │
│李挺彰:好 │
│會計師:李先生,不好意思,我今天有個助理急性腸胃│
│ 炎掛急診,我突然又忙不過來… │
│會計師:再慢個幾天處理你的事吧… │
│李挺彰:喔 要麻煩你盡量早點處理 朋友在催討了 謝 │
│ 謝 │
│ │
│7月9日週一(警卷第20頁) │
│李挺彰:江會計師,在麻煩你了,颱風又要來了,不曉│
│ 得又要休息幾天不能工作,盡量幫我趕一下,│
│ 麻煩你,謝謝。 │
│ │
│7月10日週二(警卷第20頁) │
│會計師:好 │
│李挺彰:謝謝 麻煩你了 │
│會計師:別這麼說,耽誤到你的,很不好意思 │
│李挺彰:不要這麼說 你也不是只有我的案件 也是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