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435號
TNHM,108,金上訴,435,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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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騰




被   告 吳鉑頵(原名吳庭光)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108 年1 月2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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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