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33號
TNHM,108,聲,533,201906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筧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筧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筧生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肇事逃 逸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