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執聲付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 1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3 月1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