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16號
TNHM,108,聲,516,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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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鉉俸(原名賴泳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鉉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核 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2 月14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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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