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569號
TNHM,108,上訴,569,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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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佳鳳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黃俊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1212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按: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且該駁回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所 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 之上訴…。反之,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 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 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自屬已經逾期 (最高法院77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本案被告潘佳鳳涉嫌販賣毒品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 原審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送達監所,由被告潘 佳鳳親自收受,有原審法院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 285 頁),被告潘佳鳳如欲對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最遲 應自收受判決翌日起算10日,即最遲應於108 年2 月11日星 期一前提出,然被告潘佳鳳竟於108 年2 月12日星期二前, 方向監所長官提出(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潘佳鳳上訴狀填載 的上訴日期,監所收狀戳章),被告潘佳鳳及辯護人對於上 開客觀上逾期上訴的事實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2 頁), 則被告潘佳鳳顯已逾越上訴的法定期間,其上訴已因逾期而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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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