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哲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94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17、3081號
),提起上訴,原審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育哲明知麻黃(Ephedrine )係毒 品先驅原料,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四級毒品,亦係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規定授權公告之「管制 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 物品,不得私運進口及運輸,被告竟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至11日間 之某日,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取得麻黃後,分裝為三批貨件 ,收件人分別為陳泉成、楊璧輝、何志軒(3 人均由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交由不知情之廣州飛焱國際貨運代 理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飛焱公司)辦理空運,運送過程如下 :㈠第一批貨件收件人為陳泉成,收件地址為陳泉成戶籍地 即雲林縣○○鄉○○村00號,收件電話則登載被告持用之00 00000000,以貨物名稱「CANVAS BAGS 帆布包」之名義,經 由國泰航空公司00-0000 號班機自香港起運,於106 年11月 8 日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由不知情之旅捷國際有限公 司(起訴書誤載為「旅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旅 捷公司)申請報關(簡易申報單編號:00/000/0000000,提 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號),經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 查大隊於106 年11月9 日開驗檢查,查獲貨物合計毛重為25 .29 公斤,經送鑑驗,檢出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成分;㈡第二批貨件收件人為楊璧輝 ,收件地址為楊璧輝戶籍地即南投縣○○鎮○○路00號,收 件電話則登載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以貨物名稱「TOOLS OF METAL」之名義,經由國泰航空公司00-0000 號班機自香 港起運,於106 年11月8 日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由不 知情之旅捷公司申報報關(簡易申報單編號:00/000/00000 00,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 ),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安全檢查大隊於106 年11月10日開驗檢查,查獲貨物合計 毛重為25.106公斤,經送鑑驗,檢出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假麻黃成分;㈢第三批貨件收件人為何志軒,收件地址為 何志軒戶籍地即雲林縣○○鎮○○街00號,收件電話則登載 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以貨物名稱「NYLON BAGS」(起訴 書誤載為「NYLON NAGS」)之名義,經由國泰航空公司00-0 000 號班機自香港起運,於106 年11月13日運抵臺灣桃園國 際機場,並由不知情之旅捷公司申報報關(簡易申報單編號 :00/000/0000000,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 :0000000000號),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會同內政部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於106 年11月15日開驗檢查 ,查獲貨物合計毛重為25.1公斤,經送鑑驗,檢出毒品先驅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成分。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4 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 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 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證人許泰 偉、林鴻瑞、鄭建男、陳泉成、楊璧輝、何志軒之證述、被 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 聯調閱查詢單及於106 年11月13、14、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 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1月9 日毒品鑑定書、106 年11月 13日毒品鑑定書、106 年11月16日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9日鑑定書、收件人為「陳泉成」 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 隊106 年11月9 日便箋、106 年11月9 日(106 )航警檢六
字第34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9 日證物清單、毒品初步鑑 驗報告單、106 年11月9 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9 日函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 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收件人為「楊璧輝」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 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10日便箋、106 年11月10 日(106 )航警檢六字第352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10日證 物清單、106 年11月10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10日函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收 件人為「何志軒」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 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15日便箋、106 年11月15日 (106 )航警檢六字第35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15日證物 清單、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06 年11月15日X 光檢查儀注 檢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15日函、進 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 及搜索筆錄)、現場及扣案證物照片、扣案之第四級毒品麻 黃等資料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 且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通話內容,惟堅決否認有何 運輸第四級毒品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行為,辯稱:我從事 南北貨貿易工作,進口貨物時為節稅,有時貨物收件人會寫 他人的名字,但收件人電話會留我的電話,附表編號1 的對 話內容中,我聽到對方說「陳泉成先生」,我回答「是」, 是因為我一天會收數10個包裹,可能一開始沒有聽清楚,但 接著聽到寄貨地址不對,我就有表示該包裹不是我的,且我 於附表編號3 的對話內容中,聽到對方說「你是何志軒先生 嗎?」,我就說「不是」,本案運輸進入臺灣的3 批第四級 毒品,均非我所有及所為。本案與我有關聯的就是收貨那支 電話是我持用,起訴書雖認收件人的姓名及地址不是重點, 收件人聯絡電話才是關鍵,本案收件人均係人頭,他們不會 去收貨,貨就會退到貨運行,因為我有接到電話,所以知道 貨已經到了,既然會退到貨運行,取貨人就可以到貨運行去 取貨,但我持用之電話並非本案之關鍵,依貨運通例,寄貨 之人上網去查領貨及提貨單的號碼就可以知道貨物的流向, 因此以接到電話來確認已經有收到貨物,實屬誤會,從網路 就可知道貨物的流向。再者,本案3 批毒品分別寄送3 人, 經地檢署確認該3 人均係人頭,代表犯罪集團有能力拿到他 人個資,用人頭名義來運輸毒品,如果是這樣,犯罪集團應 無須用本身的電話來做收件電話,如果我確實是行為人,都
有能力拿3 個人的名字跟地址當收貨人,實難想像會笨到用 自己的聯絡電話當作收件電話,此外,本案毒品在中國大陸 的收貨時間為106 年11月5 日,寄送人雖記載我的名字,但 該批貨物為毒品,實難想像我會笨到用自己名字來寄貨,更 何況在中國大陸關於毒品交易的刑責相當重,再怎麼樣也不 會用自己的名字寄送毒品,依我的入出境紀錄,係106 年11 月6 日才從臺灣出境前往香港,顯然不是起訴書所指寄送本 案毒品之人,且綜觀全卷,並無直接證據可認我為犯罪行為 人,請求判決無罪等語。
五、經查:
㈠公訴意旨所述之本案毒品運送過程,及本案毒品經鑑驗結果 為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之事實,有本案收件人 為「陳泉成」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件(航空警察局安全 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9 日便箋、106 年11月9 日(10 6 )航警檢六字第34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9 日證物清單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06 年11月9 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 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9 日函、進口快 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本案收件人「楊璧輝」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 件(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10日便箋、 106 年11月10日(106 )航警檢六字第352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10日證物清單、106 年11月10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 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10日函、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本案收件人為「何志軒」貨件入關遭檢驗之相關文 件(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06 年11月15日便箋、 106 年11月15日(106 )航警檢六字第359 號陳報單、106 年11月15日證物清單、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06 年11月15 日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 11月15日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案毒品之報關明細及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 29日鑑定書、現場及扣案證物照片、現場查獲照片等在卷可 稽(警卷第91至92、110 至119 、254 至302 頁,偵1217號 卷第135 頁;原審卷第105 至123 頁),上開事實,首堪認 定。
㈡本案毒品貨物收件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被告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且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通話內容一節 ,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該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佐 (他卷第21頁),足見上開電話確為被告使用無誤。惟觀之
附表編號1 所示第1 通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聽到對方自 稱新竹貨運,並詢問被告是否為「陳泉成先生」時,被告答 稱「對」,此對話到此雖屬可疑被告為收件人「陳泉成」之 毒品貨物實際收件人,然被告接著在電話中向對方確認該貨 物送達地址後,即向對方表示「你可能電話打錯了喔,你確 認看看」;又附表編號1 所示第2 通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 告聽到對方詢問「楊璧輝這裡嗎?」,被告即向對方確認撥 打之電話號碼及貨物寄送地址,並立即向對方表示「那你打 錯了」。顯見就此2 通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解讀,若解讀為 被告在電話中向對方確認貨件寄送地址後,發現地址錯誤, 並非其所要收受之貨件,立即向對方表示非其貨件,亦合情 理,難以上開對話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透過電話確認貨物流向後,即表示配送有 誤,之後待貨物經配送人員退貨後,被告即可安排人員前往 貨運公司物流中心直接憑收件人之證件順利領取本案毒品貨 件。然查,本院就收件人拒絕或無法收取貨物之送貨、退貨 流程函詢新竹貨運,該公司函覆:⑴若遇收件人拒絕或無法 收受貨品情形,本公司需將該情形回報寄件人並待寄件人新 指示後再重新運送,或遲無新指示且逾一定期間仍無法送達 時,即退回寄件人處。⑵收件人或受其委託取貨之人得自行 前往本公司營業場所領取貨品,經基本資料核對後(一般係 核對連絡電話、收件人名稱等資料),即可領取貨件並簽具 領據,若屬於領取貨品並同時須給付一定金額者,並須出示 證件後始得領貨並簽具領據等情,有該公司108 年5 月7 日 函文可按(本院卷第93、103 頁),足徵本件毒品貨物倘遭 退回貨運公司物流中心,須憑收件人證件等相關資料,始能 領貨,惟本案毒品名義收件人各為「陳泉成」、「楊璧輝」 、「何志軒」,該3 人與被告素不相識,彼此間亦不認識, 無進口本件毒品貨物一節,業據其等證述在卷(他卷第132 至134 、141 至144 、149 至150 頁,偵1217號卷第14至17 頁),實難認定被告有何該3 人之基本個資可供領取本案毒 品貨物,況未見公訴人就此部分舉證確有發生,當難僅憑上 開推論認定被告涉犯運毒重罪。
㈣再者,續觀附表編號3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於106 年11月 16日上午10時24分對話中,被告聽到對方新竹貨運稱其「何 先生」時,雖答稱「你好,你幫我拿進去放裡面就好」,但 因新竹貨運人員表示該貨件需有人簽收,故被告於同日下午 1 時13分再主動打給新竹貨運表示已經有人可以收時,係向 新竹貨運自稱為「我劉先生」,並無冒「何先生」名義要聯 繫領取貨物之情形,且於同日下午4 時58分,新竹貨運再度
打給被告,並向被告確認其是否為「何志軒先生」,被告即 表示「不是」,且向對方抱怨並非其貨物,為何一再打來, 於該通對話中,並無被告先向對方確認貨件寄送地址後,才 稱對方打錯對象之情形,亦無待退貨後,被告再安排人員前 往貨運公司物流中心領貨之情況,綜觀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被告並非一經接通電話即企圖將該貨物退回,反而 於接聽之初,常誤以為係自己貨物,直至得悉收件人姓名或 住址時,始瞭解非自己貨物而拒收,以此情狀,顯與公訴意 旨推論被告迅將貨物退回再安排他人領取一情有異,實難以 此逕論被告為本案3 批毒品貨件之實際收貨人。 ㈤參以原審函請旅捷公司協助原審向廣州飛焱公司查詢本案3 批貨件委託辦理運送至臺灣之寄送日期,經廣州飛焱公司回 覆稱:「本案3 批貨件收貨日期為106 年11月5 日,由劉育 哲先生委託辦理回臺業務」,有廣州飛焱公司向原審提出之 說明書在卷可憑(原審卷第189 頁),然被告於106 年10月 28日從越南返回臺灣後,直到同年11月6 日才再度出境前往 香港,並於同年月11日從香港返回臺灣等情,有被告之入出 境紀錄在卷可參(他卷第102 頁反面),是依被告之入出境 紀錄,被告並無可能於106 年11月5 日在中國大陸地區辦理 本案3 批貨件運送至臺灣之事,公訴人雖稱應有其他共犯於 106 年11月5 日協助被告將本案3 批貨件辦理運送至臺灣事 宜,然就此部分,公訴意旨並無提出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所謂 被告的「共犯」究為何人,或該人有何與被告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之情形,況且,依本案最終發展,被告並無親自或派 人前往新竹貨運物流中心領取本案毒品貨件之事證,業如前 述,是於被告有明確不在場證明之情況下,實難單憑本案3 批毒品貨件之寄送人記載被告名字及收件電話是被告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即據認被告為實際運輸本案3 批毒品貨件之 人。
六、綜上所述,本案3 批毒品之收件電話雖為被告持用之行動電 話門號,惟該3 批毒品在中國大陸交寄時間,被告並不在中 國大陸,公訴人雖稱應有共犯為被告在中國大陸交寄本案毒 品,惟此部分推論,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再者,依附表所示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是否確為本案3 批毒品貨件之實際收件 者,仍屬有疑,此外,復無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 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足以佐證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 行為,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原審以檢察官之舉證無法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
意旨以:⑴如別人欲陷害被告,應不致大費周章先取得3 個 人頭地址作為寄送毒品之送達地,況本案毒品價值不低、重 量均達25公斤以上,應非他人陷害被告。⑵本件3 件毒品所 留聯絡電話均為被告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雖貨品流向亦 可上網查詢,惟電話聯絡較為即時精確,且被告與新竹貨運 人員聯絡時,一開始均未否認其為收貨人,於確認貨品送達 地點後才否認,顯然被告是要確認貨品之流向。⑶本案毒品 寄送日被告雖不在大陸,但其顯有共犯辦理寄貨,應可認定 扣案毒品係由被告與共犯合意在大陸地區寄出,而由被告回 臺灣收貨,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云云。惟查,本件之重點 並非被告是否遭人陷害,而係積極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運毒, 尚難僅以收件電話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又收件電話固可查 明貨物流向,然以寄件憑證亦可網路查詢,自難排除此一查 詢方式;再者,被告如真要運毒,其既以自己姓名寄出,以 自己電話收件,其個資早已暴露,何必不以自己姓名及住址 收貨?如認其怕遭查緝,當無以自己姓名、電話為之之理? 況且,退貨後雖可由他人以寄件人個資領取,然此一方式無 法避免被告遭查緝,蓋關務署如已知悉,無論在被告端或在 物流公司退貨處,均能循線查獲被告,實難認被告有何大費 周章仍使自己暴露之必要。且本案毒品退貨後之領取流程, 業如前述,實難認定被告確能取得貨物;另共犯部分毫無證 據,自屬臆測之詞,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綜上,檢察官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併辦部分,本件判決無罪 ,無從併辦,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6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劉育哲) │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9 時23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出處:警卷第│
│ │ ├──────────────┤ 137 頁。 │
│ │ │B:新竹貨運你好,你是陳泉成│②原審106 年聲│
│ │ │ 先生? │ 監字第1014號│
│ │ │A:對,怎麼了。 │ 通訊監察書。│
│ │ │B:你有一件貨,請問你那個是│ │
│ │ │ 麥寮○○什麼村? │ │
│ │ │A:我不知道耶,你那貨從哪裡│ │
│ │ │ 來? │ │
│ │ │B:這個好像是大陸包裹。 │ │
│ │ │A:要送去哪的? │ │
│ │ │B:住址寫麥寮○○。 │ │
│ │ │A:你現在人在麥寮? │ │
│ │ │B:對啊,我跑麥寮的。 │ │
│ │ │A:你可能電話打錯了喔,你確│ │
│ │ │ 認看看。 │ │
│ │ │B:好,抱歉。 │ │
│ ├───────┼──────────────┤ │
│ │106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9 時55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B:你好,楊璧輝這裡嗎? │ │
│ │ │A:你打幾號? │ │
│ │ │B:0000000000。 │ │
│ │ │A:包裹嗎? │ │
│ │ │B:對啊,我送貨,我新竹貨運│ │
│ │ │ 的。 │ │
│ │ │A:你要送哪? │ │
│ │ │B:○○○○路00號。 │ │
│ │ │A:那你打錯了。 │ │
│ │ │B:好,謝謝。 │ │
│ ├───────┼──────────────┤ │
│ │106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1時12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
│ │ ├──────────────┤ │
│ │ │A:阿男,你幾點有空? │ │
│ │ │B:我現在到新竹而已。 │ │
│ │ │A:不然你有要來這邊再幫我收│ │
│ │ │ 一下。 │ │
│ │ │B:你下午5、6點那邊會忙嗎?│ │
│ │ │A:應該是還好。 │ │
│ │ │B:那時候比較穩妥,我現在下│ │
│ │ │ 來,等等還要去和美拖一個│ │
│ │ │ 貨下去嘉義就有空了。 │ │
│ │ │A:好,再麻煩你。 │ │
└──┴───────┴──────────────┴───────┘
┌──┬───────┬──────────────┬───────┐
│編號│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2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①通訊監察譯文│
│ │凌晨0 時0 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出處:警卷第│
│ │ ├──────────────┤ 139 頁至第14│
│ │ │B:包兄,抱歉啦,我回來就睡│ 0 頁。 │
│ │ │ 著了,你人還在那嗎? │②原審106 年聲│
│ │ │A:沒有了。 │ 監字第1014號│
│ │ │B:那我明早可以先過去啦。 │ 通訊監察書。│
│ │ │A:幾點啊? │ │
│ │ │B:我整天都可以。 │ │
│ │ │A:那個孩子不知道鑰匙有沒有│ │
│ │ │ 丟這裡,怕他又拿走要工作│ │
│ │ │ 的。 │ │
│ │ │B:我明天休息。 │ │
│ │ │A:那明天小孩過去上班時,我│ │
│ │ │ 再跟你說啊。 │ │
│ │ │B:好啊,我明天休息啦,我事│ │
│ │ │ 情太多又累,坐下來又睡著│ │
│ │ │ 。 │ │
│ │ │A:你開車不要睡著耶。 │ │
│ │ │B:那沒辦法啦,明天你再叫他│ │
│ │ │ 打給我。 │ │
│ │ │A:明天再聯絡。 │ │
│ │ │B:好。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9 時49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
│ │ ├──────────────┤ │
│ │ │A:幾點有空? │ │
│ │ │B:我在等你電話。 │ │
│ │ │A:那等下過去那啊。 │ │
│ │ │B:我回去換車等下就到了,我│ │
│ │ │ 在富銀這半小時喔。 │ │
│ │ │A:差不多。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0時14分 │B:0000000000(鄭建男) │ │
│ │ ├──────────────┤ │
│ │ │B:在哪? │ │
│ │ │A:我現在過去。 │ │
│ │ │B:我在○○路000號。 │ │
│ │ │A:在果什麼旁邊喔? │ │
│ │ │B:○○科技啊。 │ │
│ │ │A:好,我在前面而已,我騎車│ │
│ │ │ 過去。 │ │
│ │ │B:好。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中午12時1 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簡訊:您的貨件0000000000配送│ │
│ │ │ 多次無法配送成功,請於│ │
│ │ │ 今日下午5 點與00-00000│ │
│ │ │ 00聯絡,如未聯絡今日將│ │
│ │ │ 退回出貨人,謝謝。 │ │
│ ├───────┼──────────────┤ │
│ │106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下午3 時9 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簡訊:新竹物流南投所您好,貨│ │
│ │ │ 號0000000000配送多次均│ │
│ │ │ 無法配送成功,請於今日│ │
│ │ │ 下午5 點與000-0000000 │ │
│ │ │ 聯絡,如未聯絡將退回出│ │
│ │ │ 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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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3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10時20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出處:警卷第│
│ │ ├──────────────┤ 142 頁至第14│
│ │ │B:你好,我新竹貨運,我要送│ 5 頁及他卷第│
│ │ │ 東西過去,有方便嗎? │ 88頁反面。 │
│ │ │A:幾個包裹? │②原審106 年聲│
│ │ │B:一個。 │ 監字第1014號│
│ │ │A:多重? │ 通訊監察書。│
│ │ │B:也不算重,一個布袋的。 │ │
│ │ │A:我人不在,那你等下我打電│ │
│ │ │ 話回去請人家拿。 │ │
│ │ │B:好。 │ │
│ ├───────┼──────────────┤ │
│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0時23分 │B:0000000000(林鴻瑞) │ │
│ │ ├──────────────┤ │
│ │ │未接通。 │ │
│ ├───────┼──────────────┤ │
│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上午10時24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B:何先生。 │ │
│ │ │A:你好,你幫我拿進去放裡面│ │
│ │ │ 就好。 │ │
│ │ │B:要有人簽收耶。 │ │
│ │ │A:那你下午再來。 │ │
│ │ │B:下午幾點? │ │
│ │ │A:不知道,你下午再打。 │ │
│ │ │B:那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下午1 時13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A:你好,我劉先生,你現在可│ │
│ │ │ 以拿過去嗎? │ │
│ │ │B:要等我一下。 │ │
│ │ │A:我現在有人可以收。 │ │
│ │ │B:要10分鐘。 │ │
│ │ │A:好。 │ │
│ ├───────┼──────────────┤ │
│ │106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劉育哲) │ │
│ │下午4 時58分 │B:0000000000(新竹貨運) │ │
│ │ ├──────────────┤ │
│ │ │B:何先生你好,我新竹貨運。│ │
│ │ │A:怎樣? │ │
│ │ │B:你那邊是土庫○○街00號嗎│ │
│ │ │ ? │ │
│ │ │A:哪時又有土庫的貨。 │ │
│ │ │B:你是何志軒先生嗎? │ │
│ │ │A:不是。 │ │
│ │ │B:電話不是0000? │ │
│ │ │A:奇怪,新竹貨運怎都打給我│ │
│ │ │ ,又不是我的貨。下午我們│ │
│ │ │ 司機不是有聯絡說要送去○│ │
│ │ │ ○街00號? │ │
│ │ │B:沒有啊,電話是0000000… │ │
│ │ │A:有沒有傳錯啊,時不時要叫│ │
│ │ │ 我去新竹領貨。 │ │
│ │ │B:抱歉,我們是新竹貨運啦。│ │
│ │ │A:我知道啊,就新竹貨運啊,│ │
│ │ │ 一下叫我去新竹及南投領貨│ │
│ │ │ 。 │ │
│ │ │B:你沒訂貨喔? │ │
│ │ │A:沒有,問說是什麼貨也不知│ │
│ │ │ 道,就要叫我去領貨。 │ │
│ │ │B:裡面的東西,我們也不能拆│ │
│ │ │ ,因為是從大陸來的貨,住│ │
│ │ │ 址是寫何志軒,土庫○○街│ │
│ │ │ 00號,早上我們司機有打給│ │
│ │ │ 你啊。 │ │
│ │ │A:我知道啊,我哪知道他叫何│ │
│ │ │ 先生,若是的話,我就說我│ │
│ │ │ 不是了啊,我本身也有一些│ │
│ │ │ 貨物在往來,一直叫我去收│ │
│ │ │ 貨。 │ │
│ │ │B:你不是○○街00號喔? │ │
│ │ │A:不是,怎會有我的電話? │ │
│ │ │B:住址都寫這樣。 │ │
│ │ │A:又在土庫,不是我的東西,│ │
│ │ │ 我幹嘛跑那麼遠去取貨。 │ │
│ │ │B:好啦,那我退件了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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