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胡張秀霞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靜如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視同上訴人 胡春榮
胡伯澤
受告知人 胡栢聰
胡栢敦
柳萬成
被上訴人 胡儷齡
胡志昇即胡春江之承受訴訟人
胡巧莉即胡春江之承受訴訟人
胡巧玲即胡春江之承受訴訟人
胡志佳即胡春江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108年7月22日下午16時0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訴訟代理人並
應於20日內分別提出書狀查報下列不動產究竟是否屬於胡江河之
遺產?倘確屬胡江河遺產,應提出相關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說明該等遺產之性質及權利範圍,倘非屬湖江河遺產,亦應分
別說明其原因事實,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列於遺囑第一
條二)。
二、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列
於遺囑第一條四)。
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列於遺囑第
一條五)。
四、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列於遺囑第一條七)。
五、坐落板橋○○段000地號土地(列於遺囑第一條八)。
六、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列於遺囑第三條)。
七、坐落南投縣埔里鎮生蕃空段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列於遺囑
第三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