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張鴻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京國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損債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
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送達,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証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l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