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336號
TCHV,107,上易,33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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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被上訴人即 吳季純(兼吳春木之承受訴訟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6號第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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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