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福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福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溫福振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0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