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光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
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光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全光仁前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0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