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松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松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松霖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35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