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90號
TCHM,108,聲,1090,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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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俊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58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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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