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56號
抗 告 人
即受扣押人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城
抗 告 人
即受扣押人 黃福城(年籍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因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8年4月17日駁回聲請撤銷扣押之裁定(108年度聲撤扣字第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案現正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205號案件審理中,本件扣案物「B-15鍋爐設備一組 、B-16洗滌設備一組、B-17吸附式設備一組」等物,自民國 (下同)105年扣押至今已經二年多,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 ,而遭駁回。①原審裁定泛稱仍有違證據調查之必要,繼續 扣押本件扣案物,本件扣案物已經扣押二年餘,經過偵審程 序,如果有任何採證鑑定之必要,應該早已調查完畢,不能 僅以推論「將來上訴審可能認為有再一步取證調查之必要」 率而推論仍有留存之必要。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規定不符。②本件偵查時,檢察官 已經會同彰化縣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場區採證,並送請檢驗, 故本件廠區之生產設備已經沒有必要再為採證。本案106年2 月14日起訴後,亦未見檢察官聲請勘驗。倘若審理法院認為 有必要勘驗,但是扣案機具已經久未運轉,恐已生鏽腐蝕, 法院繼續扣押上開物品,顯然已違背比例原則。③扣案物體 積龐大,放在廠房內,而廠房土地是抗告人宏昇公司向他人 承租,抗告人每個月都要支付租金成本,實已影響抗告人生 計甚鉅。④抗告人因為本件生產機具被扣押,已經無法繼續 經營,也無力另外籌資購買其他廠房設備。⑤本件扣案物為 第三人即抗告人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本件扣 案物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⑥縱上,原審裁定有上 述違誤或不當之處,應屬無可維持,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二、原審裁定係以下列理由駁回撤銷扣押之聲請: ㈠本案將來審理(不僅本院,甚包括日後上訴於上級審)時, 更容有可能需要委請專門人士,就上開設備本身及聲請人甲 ○○管領時的操作使用方式等情,進行專業鑑定、測試、審 認等調查之必要,上開設備乃證明聲請人甲○○犯行成立與
否不可獲缺的證物,不容替換、變更,在客觀上及事實上皆 無從取代。
㈡上述設備不僅屬於前述可得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標的, 又因該等設備在交易上有相當的財產價值,性質上亦可供作 將來沒收、追徵聲請人甲○○從事本件犯行獲取之犯罪所得 的財產擔保。
㈢上開扣押設備如逕予發還聲請人等,任由聲請人等以其他方 式進行操作、變更等修改,再行復工營運,則本案原始證據 資料即有滅失之虞,且該設備在將來同一性的認定上也會發 生疑問,在「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沒收執行上(如果本案經 有罪判決確定)即會產生疑慮。
㈣如果聲請人甲○○復工營運後排放出違法超標的有害廢氣, 其後果及危害性與嚴重性更是不堪設想,更違背扣押有阻止 犯罪反覆發生的預防性目的。
㈤惟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聲請人甲○○以木屑為燃材鍋爐原 料,經冷卻設備經旋風分離器,再經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 ,再經洗滌塔而經沉降塔除水霧,再經吸附設備,而排放出 含有戴奧辛超出法定排放標準之廢氣,是該燃燒木屑排放含 有戴奧辛廢氣的流程,係自【鍋爐燃燒開始,再經過洗滌設 備與吸附式設備】而排放廢氣,上揭扣案物,除屬供犯罪所 用之物外,亦屬得為證據之物。又即便一審檢察官或本院於 審理中未對扣案物再進行勘驗或採證,難逕以排除日後檢察 官或被害人上訴於上級審時,有再為進一步調查取證之需要 ,故為確保證物之同一性,尚有保存作為證據所用之必要, 而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性。
㈥聲請書並未附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之意見函,無從判斷撤銷 扣押與聲請人宏昇公司申請復工之關聯性為何。又如聲請人 果真欲另起爐灶,可另尋其他設備、廠房等來向彰化縣政府 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復工,並非一定需要上開扣案物作 為復工所需之設備。
㈦本件扣案物體積龐大,保管成本高。惟聲請人甲○○既屬上 開扣案物之受責付保管人,於受扣押責付保管期間,本即有 妥善保管扣案物之義務,亦無從以不知如何置放保管前揭扣 押物為由,聲請撤銷扣押。
三、經查:
㈠依據起訴書記載,本件是105年8月間由檢方指揮行動,進行 搜索扣押。檢察官106年2月3日偵查終結,106年2月14日起 訴繫屬於原審(有前案紀錄表可證明)。原審審理二年多時 間,如果都沒有去現場勘驗證物,是否認為證物的結構已經 在偵查階段蒐證完畢,而無必要再予勘驗蒐證?原審審理二
年多,不進行扣案物勘驗及鑑定,卻僅以「上訴審可能會需 要委請專門人士,就上開設備本身及聲請人甲○○管領時的 操作使用方式等情,進行專業鑑定、測試、審認等調查之必 要」,是否合理,容有疑義。
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 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按:「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同法第5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 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 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十倍以下之罰金。」,本件起訴書並未針對法人「宏昇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引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罰金刑 。將來如果認定代表人甲○○因執行業務違反同法第53條, 對法人亦無從科處罰金。則確定判決後,檢察官無須對宏昇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罰金刑,亦無從對宏昇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扣案物拍賣抵償,則是否仍有扣押該生產 設備之必要?
㈢又按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 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 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 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規定「(第1項)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 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2項)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一、本案 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三、表 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第3項)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 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 ,不在此限。」。本案將來若認定被告甲○○違反刑法第 190條之1公共危險罪,所節省的活性炭藥物成本、應使用之 電費、應使用之合格燃料成本等,這些節省的不法利益,如 果獲利者為「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對宏昇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沒收,將來可將扣案生產設備拍 賣抵償。原審如果至今沒有對「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參與沒收程序,那繼續扣押該公司生產設備之實益何 在?
㈣本案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二理由下所述「宏昇公司.. 因上述被告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分別為982萬8646元 ..請依法宣告沒收收並追徵」。原審是否已經完成對第三人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參與沒收程序?扣押生 產設備的目的,是否為執行拍賣追徵不法所得?原審理由中 並未詳細說明。
四、綜上,按刑事訴訟關於保全追徵扣押,並未限定於犯罪所得 「原物」之扣押,而以得保全將來應予追繳之財物或其價額 之「追徵」,於必要時酌量扣押犯罪行為人之財產,以利將 來判決確定後有關追徵之執行,為其考量要件。又如果原審 維持扣押之目的,是要進行扣押物之勘驗鑑定,那為何原審 受理二年多時間,都沒有進行扣押物之勘驗鑑定?本案依卷 附資料所示,原審維持扣押第三人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目的為何?本案是否確無保全追徵必要等?是否已經完 成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亦有審酌之餘地。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 維護被告審級利益,發回原法院詳予調查後,另為適當之裁 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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