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27號
TCHM,108,侵上訴,27,20190613,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鼎忠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0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71、7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詐欺無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丁○○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事 實
一、丁○○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8年度壢簡字第27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6 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起訴書誤繕為100年8月11日)。 詎仍不知悔悟,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4年中某日,丁○○結識在臺中市○○區○○路00號「1 68商行」飲料店任職之成年女子甲○(代號00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同年10月間,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對甲○誆稱,其有神明附身,可 以為甲○算命、消災解厄、改善感情問題及治療婦科疾病, 其做法事神明附身時,會摔壞手機,損失應由甲○負擔云云 ,甲○因有丁○○所稱之部分婦科疾病,近期亦曾發生車禍 事故,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陸續交付丁○○法事費用新 臺幣(下同)1萬元、G-shock廠牌手錶1支、三星廠牌、亞 太Anycall廠牌、K-touch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Apple廠牌 iPad平板電腦1臺,以求與男友之感情順遂及化解日後劫難 。
㈡、甲○因認與男友之感情關係確有改善,而對丁○○益加信任 ,丁○○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甲○佯稱:唯有與丁○



○發生性行為或親密接觸,達成陰陽調和,甲○之感情問題 及婦科疾病始會好轉,且事情已處理到一半,若不繼續處理 就放棄,之後會發生嚴重之災難,其不會再為甲○處理云云 ,以此方式壓制甲○之性自主決定權,使甲○心生畏懼而屈 從,於104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西屯區玉門路「嘉鄉豆 腐店」2樓丁○○之租屋處,依丁○○之指示脫去褲子及內 褲後,丁○○以其陰莖插入甲○口腔、陰道內之方式,違反 甲○之意願,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㈢、甲○因對於丁○○有神明附身等能力深信不疑,乃於104年 10月間某日,介紹正遭遇感情問題之成年女子乙○(代號00 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予丁○○認識。丁○○ 與乙○見面後,對乙○詐稱:乙○之小孩沒有頭,要趕快處 理這件事情,不要讓他在外面流浪很可憐,且應進行斬桃花 之法事,乙○需交付前夫時期之首飾予以過火作法,乙○與 交往對象之感情才會順利云云。乙○因認其與丁○○先前互 不相識,丁○○卻知悉其曾墮胎之事,且甲○表示委託丁○ ○處理後,感情狀況確實比較順利,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陸續交付丁○○法事費用共計6萬9600元、黃金項鍊1條、 鑽戒1個,以求與男友之感情順遂、治療婦科疾病及化解日 後劫難。
㈣、丁○○另以作法為由,對乙○分別為下列犯行:1、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4年11月間某日晚間,在臺中市 ○○區○○路00號「168商行」飲料店內,對乙○恫稱:乙 ○的子宮、腹部有陰魂未散,且患有婦科疾病,需陰陽調和 始能解決,最快之方式就是用手指,不然小孩會一直纏著乙 ○無法投胎,乙○之健康、工作及感情都會不順,若不繼續 處理,之前處理的事都浪費了云云,以此方式壓制乙○之性 自主決定權,使乙○心生畏懼而屈從,乃依丁○○之指示脫 去褲子及內褲後,丁○○以其手指插入乙○陰道內抽動,違 反乙○之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2、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4年11月間某日晚間(不同於上 開強制性交犯行之犯罪時間),在前揭臺中市○○區○○路 00號飲料店內,對乙○恫稱:為治療婦科疾病及處理小孩投 胎之事,須脫掉全身衣物跨過地面爐火,並讓其檢查胸部有 無疾病,不然乙○之婦科會有嚴重問題,且小孩會一直在乙 ○身邊云云,以此方式壓制乙○之性自主決定權,使乙○心 生畏懼而屈從,依丁○○之指示脫去衣物而裸身,丁○○徒 手觸摸乙○之胸部,違反乙○之意願,對乙○為強制猥褻行 為1次。嗣因丁○○因另案通緝,而自104年11月14日起避不 見面,乙○、甲○察覺情形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㈠、程序部分: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 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本案 判決書於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告訴人乙○、告訴人甲 ○之姓名僅各記載乙○、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合先說明。
㈡、證據能力部分:
1、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依其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該4條所 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台上1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 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丁○○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據證明力( 見本院審理卷第114、139、140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 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2、又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具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向告 訴人甲○告知其會算命、會消災解厄、改善感情問題,其曾 向告訴人甲○收受上揭手機3支、平板電腦1臺、手錶1支等 物品;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陰莖插入告訴人甲○口腔



、陰道之方式,與告訴人甲○為性交行為;其經由告訴人甲 ○介紹而認識告訴人乙○,其有為告訴人乙○算過命,向告 訴人乙○收取紅包800元;曾於前揭時間、地點,指示告訴 人乙○脫去褲子,以手指觸摸告訴人人乙○之下體,及以進 行法事為由,要求告訴人乙○全身脫衣跨過火爐等情,然矢 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 沒有跟甲○、乙○說伊有神明附身,伊也不曾跟她們說過伊 會治療婦科疾病,伊不曾為她們做過法事,伊沒有向甲○收 1萬元,只有收1元,甲○給伊的手機、平板電腦都是壞掉的 ,她說她沒有用到了,所以給伊;伊跟甲○發生性行為是合 意性交,她說她感謝伊、要回報伊為她挽回男友;伊只有向 乙○收過紅包6800元,後來伊退還乙○6000元,800元伊拿 去買水果、金錢等過爐火用的東西,伊不曾跟乙○說過要幫 她做小孩投胎、斬桃花的法事,買水果是要乙○去拜天公; 伊用手指摸乙○的下體該次,伊沒有以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內 ,伊只是摸摸看為何乙○的下體那麼臭而已;過爐火的那次 ,伊只有叫乙○脫光衣服過爐火,要幫她收驚,伊只有拍她 肩膀,沒有摸她胸部云云。然查:
㈠、就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證述部分:
1、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是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68 商行」(店名「喫茶享樂」)的鄰居大哥,他每天都會在伊 工作的「168商行」附近出沒,所以伊大約是於104年年中時 認識他的。伊在「168商行」工作的期間是從104年年初至當 年年底。在飲料店工作時,伊大概知道有被告這個人,有1 天下班時,伊騎機車要離開店的時候,發生擦撞,後來隔幾 天被告主動來問伊行車時是不是有發生什麼狀況,伊才開始 跟他有交談,從此之後他幾乎每天都會來店裡找伊講話。他 每天來店裡找伊交談時,都會跟伊說伊何時會遇到情況,這 樣情形對伊很不利,那時伊有感情的問題,被告說他可以處 理,但是要跟他發生性行為、親密接觸等陰陽調和的行為, 他每次都這樣跟伊說,只要伊拒絕,他就會說一些讓伊很恐 慌的話,譬如伊會遇到什麼災難,或是伊交往的對象會離開 伊,伊覺得被告是在強迫伊。被告又說他在做法事會傷害到 他自己的身體,如果伊不配合發生性行為就會傷害到他,所 以伊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間是在104年11月間,地點在 臺中市西屯區玉門路嘉鄉豆腐店樓上2樓,被告說伊想要交 往的對象趕快到伊身邊的話,就需要跟他進行性行為的法術 ,所以伊下班之後就去他家,伊躺在床上,他叫伊脫掉褲子 及內褲,伊有反抗,伊問他說一定要這樣做嗎?不能用其他 的方式嗎?但是他堅持一定要用他的性器官放入伊的體內才



可以,所以伊只好妥協,他將他的陰莖插入伊的陰道裡,他 有做來回抽動的動作,他的臉看起來很猥褻,時間約5至15 分鐘左右,結束之後,伊馬上穿上褲子及內褲,他跟伊說他 要去廟裡拜拜需要1、2000元的費用,伊就給他錢。被告說 他有幫很多人處理過事情,也說他住的地方的樓上有像神壇 一樣的東西可以拜拜做法,他還說他學過醫術,他說伊有一 些婦科的疾病,他會用手觸摸伊的小腹子宮附近,被告這樣 說時,乙○也有在場聽到。被告性侵害伊,有用脅迫與恐嚇 的方式,有時候伊已經下班要回家了,他會跟伊說如果今天 不處理的話,就再也不會幫伊處理了,所以伊只好聽他的話 ,他也會跟伊說,前面都已經處理都已經做了,如果做到一 半放棄,就會發生一些對伊不利的事情,伊反抗、拒絕就推 拖說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處理,但他說不行一定要用陰陽 調和的方式處理,他會把事情誇大嚴重性,讓伊不得不配合 。伊遭被告性侵害,伊覺得很噁心,伊的身體沒有受傷。乙 ○於104年11月間,在「168商行」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 她在跨過火爐後,被告用手撫摸乙○的胸部,表示要檢查有 無婦科疾病時,伊都有在場,伊也有看到。伊因為要處理事 情而做法,伊不只給被告錢,現金約有1萬多元,還有手機 、平板、手錶,手機是三星與亞太Anycall廠牌(2支約1萬 多元),平板是蘋果廠牌(約2萬多元),手錶是G-shock廠 牌(約5000多元)等語(見偵緝771號卷第44至47頁)。2、於偵查中結證稱:
⑴、當時伊在西屯區玉門路的168商行飲料店上班,被告常來伊 們店附近走動,一開始伊跟被告不熟,只是打招呼,之後比 較有交集,被告就跟伊說他會算命,身上有神明附身,知道 伊何時會有災難,在伊跟被告沒有很熟之前,確實有1次差 點發生車禍,被告就開始說他會算命,說伊會有3個大劫, 上次車禍只過了1個,還有2個劫,被告還說他會看病,說伊 有婦科疾病(見他字第7738號卷第9頁)。⑵、於104年11月某日晚上,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天,伊先帶 被告去通訊行辦門號,因為被告說他犯到什麼通訊法,無法 申辦,叫伊以伊的名義幫他辦手機,後來門號沒有辦成,被 告說看在伊這麼幫他的份上,要趕快幫伊解決婦科疾病,一 定要發生性關係才會好,他說就回去他的住處,然後伊就跟 他發生性關係了。他說如果不這麼做的話,他就不幫伊處理 了,伊之前包給他的紅包也不能拿回去,說任何事情都不會 再幫伊忙了。從104年11月伊開始請他幫忙處理事情,他就 用各種名義來跟伊要錢,例如伊觸犯了什麼禁忌,如果伊要 再處理的話,要再包紅包,一開始被告幫伊處理事情時,伊



覺得有效果。伊是因為相信被告所說的,可以幫伊消災解難 、消除疾病,所以才同意發生性行為,但他有點半強迫,說 事情已經處理一半了,如果不繼續處理,下次的話,會有一 些災難降臨;被告說他有神力,可以幫忙伊消災解難,於10 4年11月間,在被告租屋處,因為他說要發生性行為才能解 決婦科疾病,他說如果不發生關係他沒辦法幫伊,他說要吸 他陽氣,就是要幫他口交,然後被告就用他的性器官插入伊 的性器官,當天被告有戴保險套,他說如果伊不趕快消災解 厄的話,之後會發生更大的災難,他就沒辦法了,伊害怕會 有不好的事情發生,才跟他發生性行為。伊總共遭被告騙了 Ipad1臺、三星手機、亞太Anycall、K-touch手機各1支、手 錶1支、現金1萬元等語(見他字第7738號卷第9、10頁、第 50頁背面)。
3、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⑴、當時伊在飲料店上班,被告時常過來聊天才認識的,他當時 跟伊講他有神明上身,有在學算命,有神壇,會治療婦科疾 病,因為當時伊騎車有發生一點意外,被告跟伊說,之後還 會有什麼問題之類的,意思就是伊會有災禍上身,還說伊身 上有哪些婦科疾病,比如說經痛或經血不順等;伊一開始會 相信被告的說法,是因為伊確實有被告所稱的部分婦科疾病 ,且他越講越多有關伊的事情,伊想說他真的算得出來,伊 就相信了,剛好伊那時候與男友感情不好,處在快分手的狀 態,伊就請被告幫忙;伊之所以會給被告錢、手機、手錶、 平板電腦等物品,是因為被告說伊有災難,如果要解決這些 問題的話,必須要支付這些東西、金錢給他,一開始是每次 1000、2000元的紅包,被告跟伊說他去廟裡拜拜需要買水果 、金紙等物品,他會去廟裡幫伊消災,或是處理法事需要多 少費用,伊就陸陸續續給了1萬元左右。他又說他起乩時, 他會摔手機之類的,所以伊必須要給他手機那些東西,剛開 始就是用小數目的金錢,被告看伊慢慢的相信之後,金額就 越來越多,伊沒有錢時就是用東西來抵償,伊除了給被告金 錢外,還有給被告Ipad1臺、三星手機、亞太Anycall、K-to uch手機各1支、手錶1支;到後來更深入的話,例如性交行 為之類的,被告要伊去觸碰他的生殖器,吸取他的陽氣才可 以壓著伊男友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49頁背面至第52頁、第 54頁、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⑵、伊曾經與被告發生過1次性行為,地點在豆腐店樓上被告的 住處,伊記得那天好像是伊下班的時間;因為那時伊除了婦 科疾病之外,還有與男友的感情問題,伊急著想要處理這些 事情,被告每次都說要與他發生性行為與親密接觸等陰陽調



和的行為,或是要吸他的陽具,才有辦法處理,那時伊原本 有抗拒說不要去,被告就有一點半威脅地說,如果要處理的 話就是一定要這樣做,如果不趕快處理就會沒辦法處理,不 然就是會有災難之類的,就是強迫伊一定要去;被告要求伊 跟他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他的講法就是要跟他發生性行為, 才可以壓著伊男友,如果不這麼做的話,這件事情沒辦法處 理,然後因為伊都已經到他那邊,要馬上這樣做,不然他就 不幫伊處理,又說做法事會傷害他的身體,所以要配合做性 行為(見原審審理卷第51頁背面至第52頁背面、第55頁背面 、第58至60頁)。
⑶、伊有在場看過被告用手指進入乙○之陰道,伊沒有看很清楚 ,因為伊不可能直視,這樣乙○也會很尷尬,但是當下聽到 的是說手指有進去,所以才知道乙○有哪些婦科疾病,結束 之後,乙○有跟伊講被告好像有用手指侵入她的身體,她覺 得很奇怪;後來相隔沒幾天的某日晚上,乙○在飲料店過火 爐,伊也在現場,被告幫乙○處理,叫伊旁邊一點,但是伊 等3人同時在那間飲料店裡面,伊有看到乙○脫衣服,被告 有用手去碰觸乙○的胸部,伊記得他那時候好像是說她胸部 ,還是哪邊就是靠近上胸的部分有硬塊;這兩次伊都在旁邊 ,過程都有看到,乙○說過火爐時,有把伊支開,只是伊剛 好沒有在他們旁邊,但是伊知道這件事情,因為被告用的金 紙也是伊去買的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53至54頁、第56頁、 第61至62頁)。
4、經核證人即告訴人甲○前揭證述內容均一致證稱,係因被告 向其訛稱,被告有神明附身、有神力,可以為甲○消災解厄 ,治療婦科疾病,若甲○欲化解災難、治療婦科疾病,須給 紅包或被告因做法事而損壞之物品等理由,而向甲○陸續收 取1萬元之款項、G-shock廠牌手錶1支、三星廠牌、亞太Any call、K-touch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Apple廠牌iPad平板電 腦1臺等物品,進而又向甲○表示,如欲解決感情問題、解 決婦科疾病、消除災難,須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否則會有不 利之後果,致甲○心生畏懼,而於前揭時間、地點,與被告 發生性交行為1次。
㈡、就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部分:
1、於警詢中證述:被告是甲○於104年年底時,介紹給伊認識 的。伊認識被告時,他住在臺中市○○區○○路00號「168 商行」(店名為「喫茶享樂」)附近的豆腐店2樓,他會騙 甲○和伊說要做法事,叫伊和甲○去飲料店,叫伊脫衣服要 淨身,他就會做法事。因為伊之前曾流產,被告跟伊說伊的 小孩子沒有頭,小孩子哭著跟他要東西,他叫伊拿錢買金紙



、香、糖果等小孩子的東西。甲○之所以介紹被告給伊認識 ,是因為甲○之前有感情的困擾,甲○請被告幫忙做法後, 覺得有效,她就帶伊去找被告,是甲○先認識被告的。於10 4年11月的某一天晚上22時許,飲料店打烊後,地點在飲料 店與廚房中間的休息空間(是要下去地下室的入口),那裡 有1張桌子與幾張椅子,是供飲料店員工吃飯休息使用,當 時甲○與被告都在飲料店,被告說伊的子宮不知道怎麼樣, 他說伊之前有流產,會有婦科疾病,他說要做法陰陽調和, 這樣就會讓伊的婦科疾病變好,不然伊的身體狀況會很不好 ,也講了一些不好的狀況,如嬰靈會一直纏著伊,讓伊很害 怕。他叫伊脫下褲子及內褲,伊站著,他用手插入伊的陰道 ,1隻手指來回在伊的陰道抽動,時間超過1、2分鐘,他邊 動作邊說他在做法,這樣伊之後就會比較好了。後來被告又 要伊全身脫光,跨過旁邊地上的金爐,他說他在做法,說要 順便檢查胸部看有沒有疾病,他用1隻手輪流按壓伊2邊胸部 時間約1分鐘左右。被告用手指插入伊陰道時,當時甲○也 在同一空間裡,她好像在講電話,甲○應該有看到被告將手 指插入伊的陰道,也有看到被告在檢查按壓伊的胸部。被告 還說要拿走伊1條黃金項鍊和1個鑽戒(價值約10萬元),這 樣才能解決伊與前夫,還有小孩子的事情,他還有跟伊拿錢 ,說要買金紙與小孩子的東西,每次大概約1至2萬元,伊拿 了5、6次給他,大約10萬元,詳細的金額伊不太記得,伊每 次拿錢給被告時,甲○都在場,被告確實有拿伊的錢和項鍊 等物品。被告性侵伊的時候,伊覺得他有脅迫伊,他說如果 不照他說的方式做,之前做的就沒有用了。當時他說要用陰 陽調和方式時,伊一開始是不願意的,但是他說了一些對伊 身體不利的情況,伊只好同意,被告性侵伊,伊感覺很不舒 服,伊的身體沒有受傷。當時被告不是碰伊的肩膀施法唸咒 而已,他說要檢查伊的胸部,他有用手摸伊的胸部。被告也 有因為施做法術而向甲○收取金錢和手機,確實的金額伊不 清楚,伊知道還有拿手機、平板電腦等語(見偵緝771號卷 第40至43頁)。
2、於偵查中結證稱:伊經由甲○的介紹,才認識被告,甲○以 前是伊飲料店的員工,當時伊剛離婚,感情很不順,甲○就 帶伊去認識被告,說被告會處理這些事情,伊和被告在「16 8商行」飲料店見面時,他一見到伊就說,伊的小孩沒有頭 ,要趕快處理這件事,不然讓小孩在外面流浪很可憐,再來 就是要斬桃花的事;伊沒有跟被告說過伊小孩夭折的事情, 伊曾私下問甲○,甲○說她也沒有向被告提過此事,所以伊 當時蠻相信被告的。被告曾經有1次用手指侵入伊的陰道,



時間是104年11月晚上飲料店關門時,在飲料店地下室一上 來的空間,當時伊是站著的,被告說伊肚子有陰魂,他要念 咒,之前也做很多法事了,被告說要發生關係才能解決婦科 問題,伊表示不願意,他就說最快的方式就是用手,那天甲 ○在場,但被告叫甲○轉過身去,被告他用1隻手的手指性 侵伊,另1隻手就摸著自己的生殖器;在這之後某日晚上, 被告叫伊全身脫光過火爐,當時甲○也在旁邊,被告就用手 摸伊胸部,說伊胸部高低不一樣長不好,要看有沒有奇怪的 東西,說他有辦法治療;被告跟伊說如果不做這兩次,婦科 會有很嚴重的問題,夭折的小孩會無法投胎,伊之後工作、 感情都會不順,且被告說事情已經處理到一半了,如果不繼 續處理下去的話,以前給的錢也浪費了,伊害怕如果不照被 告的話做的話,會有不好的事情發生。伊遭被告騙了黃金項 鍊、鑽戒、還有現金,被告拿走伊的黃金項鍊、鑽戒,說是 要撇清伊前夫的關係,說他要拿去放在他做法的地方放幾天 ,夭折的小孩才會離開等語(見他字第7738號卷第10頁、第 50頁背面至第51頁、偵緝字第771號卷第10頁)。3、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⑴、伊是藉由甲○介紹而認識被告,那時候伊已經離婚了,交了 1個男朋友很不順,甲○跟伊說被告會處理一些不好的事, 可以跟男朋友的感情比較好,甲○說,她請被告處理後,她 的感情有比較順利,事情是這樣開始的。伊有有交付項鍊、 鑽戒還有現金給被告,伊當時會交付這些東西給被告,是因 為他說要幫伊處理小孩子、斬桃花,鑽戒跟金飾是因為伊離 婚了,他說為了讓伊跟前夫撇清關係,所以必須把黃金項鍊 、鑽戒交給他去處理,伊才可以跟之後交的男朋友比較好, 他之後會把項鍊、鑽戒還給伊。伊交付被告這些現金(即紅 包)、項鍊、戒指給被告,被告只有在伊飲料店那裡燒金紙 這樣而已,伊包給被告的紅包共7萬到9萬元左右,時間太久 了,伊記不得了,但伊確定被告沒有把紅包退還給伊,被告 說他要去買水果,也只有口頭說而已,到底有沒有買,伊也 不清楚。伊交了這些錢給被告,伊的這些問題也沒有進展, 當初是因為甲○跟伊說好像有用,伊想說相信被告,才會陸 續在飲料店裡給被告那些錢、項鍊、戒指。伊第一次見到被 告是在晚上,飲料店打烊的時候,被告說他會附身,感情不 順、小孩子怎麼樣他都可以處理,因為甲○跟伊說好像真的 有用,且伊確實有拿過小孩,伊當時想被告不認識伊,怎麼 會知道伊小孩不見的事情,伊問甲○,甲○說她沒有告訴被 告這件事情,伊才會相信被告會法術或通靈。
⑵、被告跟伊說伊是不是什麼東西不好,哪裡不順怎麼樣,這些



他都可以處理,還有伊的小孩沒有頭顱,需要買東西幫他處 理好,他說要回去幫伊做法事,小孩就可以去他想去的地方 ,也不會讓他沒有頭顱,還有斬桃花的部分,詳細金額伊不 太記得,但是伊前前後後差不多給了被告7萬到9萬元,其中 紅包有2次是斬桃花的、1次是給小孩的,一次是6000到1萬 2000元不等,還有1次是8000元,被告叫伊把錢塞在紅包袋 內,然後封起來放在神明那裡,但被告並沒有把紅包退還給 伊。被告用手指碰觸到伊下體那一次,地點是在飲料店內, 時間是在晚上,那一次的主要目的是被告說伊婦科不好,要 這樣處理才會順利,就是把不好的排掉,不然小孩會一直纏 著伊,伊只好相信,被告叫伊自己把褲子脫掉,拉到膝蓋的 部分,伊記得被告是用食指或中指直接進去伊的下體,伊確 定被告的手指有插入。
⑷、之後伊有全身裸體過火爐,地點也是在飲料店內,時間是晚 上,主要目的是不要讓小孩的靈魂在伊附近、處理婦科問題 ,被告講得很可怕,小孩子會一直在伊身邊讓伊做事不順, 伊的婦科也不會好,伊會覺得害怕恐懼,這一次是伊自己脫 衣服,當時甲○好像在外面,伊當時只想趕快處理事情,所 以就照著被告說的話做;伊不太記得被告有沒有用手去碰觸 伊的身體,他不是拍伊的肩膀,被告好像有摸一下伊的胸部 ,理由好像是要看有沒有髒東西,時間應該是不長,不是很 猥褻的那種碰,他有稍微摸到,那種感覺伊不會說,就是會 讓伊覺得很不舒服,很不自在,所以結束後伊才趕快穿衣服 。
⑸、伊沒有看過被告在別的地方處理小孩或斬桃花的法事,被告 親自對伊作法,就是手指插入陰道跟過火爐摸胸部這兩次; 伊和被告是透過甲○約在飲料店,這兩次去飲料店做法事, 都是甲○通知伊的,被告會打電話給甲○叫伊現在馬上過去 ,被告沒有事先跟伊講什麼,只有說有事要處理,伊到那邊 之前都不知道被告要如何做法,他是當場跟伊說的等語(見 原審審理卷第63頁背面至第72頁)。
4、經核證人即被害人乙○前揭證述內容,均一致證稱,係因被 告向其訛稱,被告有神明附身、有神力,可以為乙○處理嬰 靈、消災解厄、治療婦科疾病、和男友交往順利,如乙○欲 解決該等問題,須給紅包做法事、交付黃金項鍊、鑽戒處理 (撇清與前夫之關係)等理由,而向乙○陸續收取款項(依 告訴人乙○於104年11月26日所提出之告訴狀上記載被告向 其收取6萬9600元,以被告最有利之金額認定,見他字第773 6卷第7頁)、黃金項鍊、鑽戒等物品,進而又向乙○表示, 如欲解決解決婦科疾病、消除災難,須依被告指示以手指插



入陰道、過爐火檢查身體,否則會有不利之後果,致乙○心 生畏懼,而於前揭時間、地點,被告為手指插入而性侵1次 、以手撫摸其胸部1次而為猥褻行為1次。
㈢、被告雖以前揭言詞置辯。辯護意旨另以:告訴人甲○、乙○ 各自之前後供述不一,或與事實不符;又被告並未以手指插 入告訴人乙○之陰道,依告訴人乙○所稱,證人甲○當時被 支開也不在場,應未見到被告有以手指插入告訴人乙○陰道 之情形;另被告對告訴人乙○強制猥褻部分,告訴人乙○於 原審審理時,第一時間表示不太記得被告有沒有用手去碰觸 她的身體,若被告確有碰觸乙○胸部,證人乙○理應會有強 烈印象,且乙○亦證稱,被告摸的方式不是很猥褻的那種碰 等語。惟查:
1、被害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作合理之比較 ,依據經驗法則予以判斷,定其取捨,苟於其基本事實陳述 之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應認其全部均不可採信。且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及言語 表達能力,尚難期待被害人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甚至於案 發將近3年後至法院作證時,均能為完全無誤之陳述,況因 個人陳述能力不同,訊(詢)問者問題問法之不同,均可能 造成證人前後之證述就細節之處無法完全相同,或部分事實 於某次訊(詢)問過程因未問及而漏未陳述,或因問問題之 方式、次序,導致證人證述之情節略有不同,均屬正常情況 ,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尚難憑此即全盤否認其證詞之 可信度。又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固不得作為認定 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 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 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惟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 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 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 分。
2、被告對於其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陰莖插入告訴人甲○ 口腔、陰道之方式,與告訴人甲○為性交行為;並曾以手指 觸摸證人告訴人乙○之下體,及以進行法事為由,要求告訴 人乙○全身脫衣跨過火爐;及向告訴人甲○收取前揭手機、 平板電腦、手錶、向告訴人乙○收取紅包等情,於原審及本 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審理卷第25頁、第 26頁正面、第76頁背面至第79頁、本院審理卷第109至113頁 、第142至146頁);且依其於偵查中供稱:「(問:你跟江 泳瀅(即被告之配偶)有無在104年9月間,是否跟甲○說你



是九尊神明附身,可以治療甲○的婦科疾病,甲○因此陸續 交付你們4萬1200元?)有,伊與江泳瀅有以上開理由跟甲 ○講,但金額沒甲○說的那麼多,大約1萬多而已。(問: 你跟江泳瀅是否跟乙○說要藉助神明力量治療子宮,若不繼 續處理,之前處理的事都浪費了,江泳瀅並在旁邊對乙○保 證,如得神明庇護之丁○○協助,必能醫治疾病更改命運等 語,你於104年11月某日內,在玉門路168飲料店,以手指插 入乙○陰道?)伊確實有以上開言詞對乙○表示,並於上開 時地用手指插入乙○陰道,但江泳瀅並不知情,乙○是自願 讓伊這樣做的,她相信伊這樣做可以讓她男友回心轉意回到 她身邊。」(見偵緝字第771號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 (問:有無跟乙○說過你有神力,可以治療婦科疾病,也可 以幫忙夭折子女作法事?)本來是她的朋友(甲○)相信伊 ,甲○就介紹乙○給伊,乙○希望伊幫她將男友挽回,另外 子女的事,伊就叫她買一些拜拜的東西,伊叫她去拜,但她 說她不要,叫伊幫她去拜,伊有學過泰國降術。可以幫她處 理婦女不適、小孩投胎之類的,這對甲○有用,有準甲○才 介紹乙○給伊的。(問:子女投胎的法會你收了多少錢?) 她給伊1萬元紅包,其他買東西多少錢伊沒有算。(問:你 拿多少錢幫乙○斬桃花?)3600元。(問:是否在104年11 月份某日晚上在西屯玉門路168飲料店地下室,以手指插入 乙○陰道?)是她同意的,她自己脫褲子的。(問:為何乙 ○要這麼做?)因為伊跟她說陰魂還在她肚子裡面,伊就用 手指摸她陰道,但沒有插入,伊是要感應她肚子還有沒有髒 東西,伊有感應到有髒東西,她自己也說肚子怪怪的。」( 見偵緝字第771號卷第9頁背面);「(問:有無在另外的不 同的日期,在乙○全身裸露的狀況下撫摸乙○的胸部,要乙 ○繞過燒金紙的桶子?)……伊沒有摸她的胸部,伊只有拍 她肩膀,她說她拿小孩拿太多,她身上有不好的東西纏著她 ,伊本身有學過泰國降術,他這樣跨金紙,可以避邪。」、 「伊比乙○還先認識甲○,甲○叫伊幫她找男朋友,伊幫她 實現了,後來甲○才介紹乙○給伊認識」(見偵緝字第771 號卷第29頁);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伊有跟她 們說伊會看相,甲○說她很喜歡1個男的,希望伊能幫她牽 線,伊有向甲○收過買拜拜東西的錢約500、600元;甲○後 來介紹伊認識乙○,要伊幫忙把乙○的男朋友找回來,伊本 來不想幫忙,後來看了手相,並要她們去擲筊,伊才同意幫 助乙○,伊有幫乙○辦過斬桃花之法事,伊曾經向乙○收過 6800元紅包,6000元伊有還乙○,800元買小孩子東西,因 為乙○說她有拿掉胎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24頁背面至第26



頁、第74頁背面、第76頁背面、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足 證被告確實曾向告訴人甲○表示其有神明附身,可以消災解 厄、改善感情問題及治療婦科疾病,告訴人甲○相信被告自 稱具有上揭能力之說詞,除給付被告法事費用1萬元、手機 、平板電腦、手錶等物品,以求與男友之感情順遂外,另介 紹正遭逢感情問題之告訴人乙○予被告認識,告訴人乙○因 相信被告所稱其子女陰魂尚未投胎之說詞,因而陸續給付被 告子女投胎超渡及斬桃花等法事費用予被告,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甲○、乙○上開所證,被告以處理婦科疾病、感情問題 或子女投胎為由,分別向告訴人甲○、乙○收受法事費用、 財物,及於上揭時間、地點,對告訴人甲○、乙○為性交或 猥褻行為等節,洵非子虛。
3、又告訴人甲○、乙○於案發時,與被告僅認識約2個月,且 告訴人甲○、乙○當時均有交往中之男友或心儀對象,因而 請託被告辦理法事以求感情順遂,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甲○、 乙○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間並無男女情愫,伊沒有想過與他 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原審審理卷第59頁正面);證人即告訴 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跟被告之間的互動,除了請他 幫伊處理小孩,或是男友的感情事情和婦科病痛的問題之外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