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935號
TCHM,108,上訴,935,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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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06 年度訴字第293 號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0日第一審關於無
罪部分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
1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7 至11所示幫助逃漏稅捐及附表三所示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無罪部分,均撤銷。王金明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犯罪事實
一、王金明自民國102 年12月23日起至103 年5 月25日止,負責 「豪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豪仕公司,址設南投縣○ ○鄉○○村○○路000 ○0 號0 樓,102 年12月23日起至 103 年5 月11日止之登記負責人為莊宗霖莊宗霖所涉違反 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3 年 5 月1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之登記負責人為陳義村)之設立 登記、財務、稅務等事務,為豪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並 自103 年5 月26日起至同年7 月9 日止擔任豪仕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其並於103 年7 月9 日豪仕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解 散時,擔任清算人,負責清算期間公司現務之了結及執行。 王金明林昆燁(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通緝中)均明知營 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 票,而其等亦明知豪仕公司並無實際營運,且王金明依其社 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可知將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與林昆燁 使用,林昆燁極有可能以豪仕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 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且林昆燁於虛偽開立豪仕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取得附



表三所示之他人開立予豪仕公司之虛偽統一發票後,即將該 等統一發票交予王金明,再由王金明將該等統一發票交予喬 眾會計事務所之會計師李素幸,由李素幸據以向國稅局申報 營業稅,王金明竟與林昆燁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聯絡,由王金明將豪仕公司所請領之空白統一發票交與林 昆燁,再由林昆燁為下列行為:㈠林昆燁於103 年2 月間, 在明知豪仕公司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春昇工業社,由 林昆燁在某不詳地點,以豪仕公司為銷售人名義,不實填製 如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之買受人、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 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 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1 萬8,500 元,並將該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2 紙均交付予春昇 工業社,其後春昇工業社即於103 年3 月15日前,持該2 紙 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充當該工業社之進項憑證,以扣抵春昇 工業社之銷項金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 每2 個月為1 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據以向國稅局申報 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詐術而逃漏營業稅3 萬5,925 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㈡林昆 燁於103 年3 、4 月間,明知豪仕公司並無銷售貨物或提供 勞務予宥力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宥力翔公司),由林昆燁 在某不詳地點,以豪仕公司為銷售人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 二編號9 至11所示之買受人、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 即統一發票共3 紙,銷售金額共計134 萬6,500 元,並將該 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3 紙均交付予宥力翔公司,其後宥力翔 公司即於103 年5 月15日前,持該3 紙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 充當宥力翔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扣抵宥力翔公司之銷項金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 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據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 額,以此詐術而逃漏營業稅6 萬7,32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㈢王金明林昆燁為使豪 仕公司之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互相抵沖,使豪仕公司不需為 幫助春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逃漏營業稅而負擔高額之營業 稅,且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避免引起國稅局注意, 知悉豪仕公司未實際向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震昌公 司)及統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統晶公司)進貨,竟取得如 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豪仕公司之進項憑證,以 扣抵其虛偽開立統一發票所產生之銷項稅額(因豪仕公司申 報期間,其銷項稅額均大於進項稅額,故無逃漏豪仕公司之 營業稅)。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第1 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 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 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院下述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 及被告均於本院審理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可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 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又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將其所領取之豪仕公司空白統一發票交予林 昆燁使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 ,辯稱:豪仕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是會計師領了以後拿給豪 仕公司會計即我的女友邱怡君,林焜燁會再來拿豪仕公司的 空白統一發票,豪仕公司的統一發票不是我開的,是林昆燁 開的,跟我沒有關係,當初我跟莊宗霖合作,莊宗霖說要做 面膜生意,因為我跟莊宗霖沒有資金,所以資金部分是由林 昆燁來處理的,豪仕公司沒有聘請員工,就只有我、莊宗霖莊宗霖的女友王照鈞在公司工作,林昆燁沒有實際在公司 裡面工作,他只有出資金,但我跟莊宗霖都不知道林昆燁私 下開塑膠粒的統一發票,案發後我才知道林昆燁開塑膠粒的 統一發票云云。
二、認定被告幫助逃漏稅捐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證人莊宗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被告已超過10年,我 們是老朋友了,之前被告開卡拉OK店,我常去光顧,所以變



成好朋友,我不認識林昆燁。(問:你是否於102 年12月23 日至103 年5 月11日登記為豪仕公司的負責人?)我有登記 為豪仕公司的負責人,登記時間沒有那麼久,不到3 個月, 我是請會計師去幫我辦理登記,我記得會計師有於102 年12 月辦理登記,這間豪仕公司是我要用於製作保養品,但後來 公司登記後差不多3 個月的時間,我發現公司進貨的內容不 是保養品,我覺得怪怪的,就要求會計師將我負責人登記撤 銷,我不要再當負責人。我不知道會計師何時去辦理登記變 更。(問:當初你怎麼會擔任豪仕公司的負責人?)我女友 是作臉部保養的,被告說他有認識卡拉OK小姐可以捧場。我 跟我女友當時做的還不錯,被告說他有金主,可以配合,我 們想說可以設立公司可以做臉,也可以賣保養品,所以雙方 配合成立豪仕公司,金主出錢,我跟我女友出技術。(問: 就你所理解,豪仕公司成立後,主要是作保養品及臉部保養 ?)是的,沒有其他營業項目,我們還可以賣健康食品,如 燕窩之類的東西。(問:成立公司的時候,去經濟部登記, 經濟不需要看你們的資本額,資本額是何人處理?)都是被 告與會計師去談,我有表明我沒有錢,我只有技術,所以豪 仕公司登記時的資本,都是被告去處理的,我也不清楚被告 如何處理的。(問:豪仕公司實際上有無在營運?)從申請 到解散,沒有營運過。我們也沒有請過任何員工,有公司地 址,公司地址是我們準備要籌劃保養品事業,我也請我女友 幫我進貨保養品及燕窩,當時是開豪仕公司的支票,但還沒 正式對外營運,我發現不對勁我就結束了。當時是被告說有 金主,要跟我合作,出資時有金主幫我們進場,但他們進貨 的東西跟我們一開始要經營的保養品不同。豪仕公司登記時 的出資股份是被告去處理的,我本身沒有出資,我負責營運 叫貨,當我發現豪仕公司有問題時,我就自己退出,將當時 我所叫的保養品及燕窩都帶走,而當時我用來支付貨款的豪 仕公司支票,也是我自己存入豪仕公司甲存帳戶付掉的。我 離開豪仕公司後,我跟會計師說要將豪仕公司登記的負責人 變更為他人,我不要被登記為負責人。我於103 年3 月間離 開後我不清楚豪仕公司有無繼續營運。我做為豪仕公司登記 負責人這段期間,我就只有叫了上開保養品及燕窩一批而已 ,但我們3 個月都沒有客人上門。就我所知,我不清楚豪仕 公司有無營運其他生意,豪仕公司所登記的南投縣○○鄉○ ○路000 ○0 號0 樓是被告出面承租的,我剛剛陳述叫保養 品及燕窩及等客戶上門的地方。都是在0 0 路000 之0 號0 樓。當時我有看到我不認識的人來,說要入別的貨,好像類 似食用油的貨品,當時我認為食用油與豪仕公司的保養品無



關,我覺得有問題,我就不要再做豪仕公司的負責人。(問 :公司當時你擔任負責人時,有沒有開發票?)我根本還沒 申請豪仕公司的發票,所以不曾開立過發票。(問:〈請提 示國稅局卷第152-154 頁〉這些豪仕公司開的發票你無見過 ?)我當初沒有開過任何發票,這些都不是我開立的。而且 會計師還被我罵,我說我沒有申請過發票,你怎麼用我的名 義開發票。(問:這些發票你在豪仕公司有無看過?)我沒 看過。(問:豪仕公司的大小章你離開後是交由何人保管? )我擔任負責人期間,被告也可以拿公司大小章去用,因為 我原本都放在公司抽屜,我也不清楚被告是否確實有取用, 後來全部大小章包含銀行資料都交給會計師。(問:是否知 悉豪仕公司有無向鑫震昌公司或統晶公司買入塑膠粒?)我 登記為負責人期間,我確定沒有向上開公司買入塑膠粒或其 他商品。(問:是否知悉豪仕公司有無出售塑膠粒與佶笙公 司、宥力翔公司或春昇工業社?)在我登記為負責人期間, 我確定豪仕公司並沒有出售塑膠粒或其他任何商品與上開三 間公司,甚至豪仕公司並沒有出售任何商品給任何客戶,我 就只有買入保養品及燕窩,沒有賣出任何商品。(問:是否 認識粘永昌?)不認識,沒聽過,豪仕公司也沒有這位員工 ,豪仕公司在我登記為負責人期間後員工就是只有我一人。 (問:是否知悉卷附以豪仕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為何人所 開立?)我不知道這發票是由何人開立,會計師李素幸跟我 說這是發票是由被告去申請的。(問:被告有無跟你說出資 的人為何人?)沒有,但確實有拿錢給會計師而成立豪仕公 司。(問:有無聽過被告講過林昆燁這個人?)沒有,我也 沒有見過金主。(問:被告有無提及金主的出資條件是公司 發票他要拿去用?)沒有。被告只有說金主要幫助他成立豪 仕公司,沒有提到所謂發票金主要拿去用或其他條件。(問 :你看到那批怪怪的貨品時有沒有跟被告問?)我有跟被告 質問,我們是做保養品,怎麼會有油品,對方已經載到公司 來了,要以公司名義進貨,被告沒有跟我說過這批貨怎麼來 的。我問被告進貨這批油做什麼,若要以公司名義進貨我就 不要,被告都沒有說什麼,我就說這樣我要請會計師變更負 責人,被告說好。(問:你有無被國稅局約談?)有,大約 於106 年間,會計師跟我一起去國稅局,談查發票的事情, 我說我根本沒有開立過發票,也沒有申請過發票。我問會計 師說怎麼會有開立發票的事情,會計師說是被告去申請的, 我只有申請過支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6 至152 頁)。依 證人莊宗霖上開證述,足認豪仕公司係經營保養品製作及臉 部保養,惟公司登記後約3 個月尚未正式對外營運時,證人



莊宗霖即發現豪仕公司進貨之內容並非保養品,其即質問被 告為何公司會進不相關之油品,但被告並沒有說什麼,其即 表示這樣其要請會計師變更負責人,被告說好,其因覺得公 司確有問題,即要求會計師將撤銷其擔任負責人之登記,該 公司從設立登記至解散,從來沒有營運過,亦未請過任何員 工,也沒有客人上門,豪仕公司所登記的南投縣○○鄉○○ 村○○路000 ○0 號0 樓係被告出面承租的,豪仕公司之設 立登記、出資及籌備皆係由被告處理,又公司之統一發票均 係由被告申請使用及保管,證人莊宗霖並沒有請領豪仕公司 之統一發票,亦不曾開立統一發票,更未看過本案之統一發 票。證人莊宗霖並無出資,僅負責營運叫貨,惟其發現豪仕 公司有問題時,即退出公司,並要會計師將豪仕公司登記負 責人變更為他人。
㈡證人即喬眾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李素幸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陳 稱:我於102 年12月24日至105 年6 月23日受託處理豪仕公 司帳務期間,我皆係與王金明接冾豪仕公司之設立、變更登 記及帳務,豪仕公司實際業務都由王金明負責,我貸購空白 統一發票都交給王金明,豪仕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憑證都 是由王金明拿來我們事務所辦公室,我的代理及記帳費用、 公司設立費用5,000 元、記帳費用1,500 元,都是由王金明 交付現金給我等語(見國稅局卷第84至85頁)。足認豪仕公 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之帳務資料均係由被告與證人李素幸 接洽,而豪仕公司實際業務均係由被告負責,證人李素幸係 將貸購之空白統一發票交給被告,又豪仕公司所開立的統一 發票亦係由被告拿至證人李素幸之事務所,會計師之代理及 記帳費用、公司設立費用、記帳費用,亦均係由被告交付予 證人李素幸
㈢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當時我問會計師如要設立資本額10 0 萬元的公司要如何辦理,會計師就告訴我們相關的費用及 100 萬元出資額的利息多少,要我們負擔,我同意後,會計 師就會幫我們找出資額的金主,所以我本身並沒有出資這10 0 萬元,也沒有找人來出這100 萬元,我將相關費用付給會 計師後,會計師就會去處理,利息費用大約5,000 元,相關 會計師報酬費用大約8,000 元、每月1,500 元的報稅的報酬 。將豪仕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會計師就有幫豪仕公司申請 統一發票,會計師將空白的統一發票交給我,我放在公司, 然後我將這空白發票交給林昆燁,因為關於豪仕公司的開銷 例如房租、會計師的上開費用都是由林昆燁支付,林昆燁有 跟我說他是出資者,發票要放在林昆燁那裡,林昆燁要做金 流,林昆燁開立豪仕公司統一發票後,就將其所開立之豪仕



公司統一發票拿給我,我也沒有仔細看就拿給會計師,會計 師就向國稅局報稅,但後來2 、3 個月後莊宗霖就沒做了, 我就找我朋友陳義村登記為負責人,但是登記後陳義村又說 他不要當負責人,所以後來就登記我為負責人,但因為沒有 美容師,我也沒有保養品的相關知識,公司無法營運,所以 我就跟會計師說要將公司解散,後來國稅局說我們開立的發 票是塑膠粒不是保養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2 至153 頁) 。足認豪仕公司之設立登記、各負責人之更動、指示會計師 相關事宜、收受會計師所領取之空白統一發票、將豪仕公司 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未在豪仕公司從事公司所經營之保養品 製造銷售之林昆燁,再將林昆燁所開立及交付其之豪仕公司 統一發票交給喬眾會計事務所之會計師,由該會計師就申報 豪仕公司之營業稅等豪仕公司相關重要事宜均係由被告所負 責,核與證人莊宗霖上開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及證人李素幸證 述之情節相符,故被告顯係豪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㈣證人吳春陽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陳稱:我是南投縣○○鄉○ ○村○○路000 ○0 號0 樓房屋的所有權人,我有將該房屋 出租給王金明,租賃期間只有6 、7 個月左右,租金都是由 王金明的老婆劉靜宜以現金支付,租賃期間無客人上門及營 業行為,承租期間我只見過王金明劉靜宜,他們只說要居 住及賣面膜等語(見國稅局卷第128 至130 頁)。足認豪仕 公司之營業處所係由被告向證人吳春陽所承租。 ㈤證人即春昇工業社實際負責人張東富於偵訊證稱:我不知道 豪仕公司,我是購買原料,業務有拿豪仕公司的發票給我, 我是向粘永昌購買塑膠粒,粘永昌給我發票,有時粘永昌會 給我其他公司的發票,不一定是豪仕公司之發票,因為有可 能是台塑公司的塑膠粒,但是由不同經銷商來賣,當然就有 不同公司的發票等語(見偵卷第181 至182 頁);又證人即 宥力翔公司之負責人邱三福於偵訊證稱:附表二編號9 至11 所示統一發票3 張是我購買塑膠粒取得,我不知道業務是誰 ,我是購買原料,直接送到我的下游廠商,由下游廠商代工 ,有時是下游廠商直接訂原料,再由我付錢等語(見偵卷第 181 頁),並有春昇工業社購買塑膠粒之現金支出傳票及進 銷存貨明細表(見國稅局卷第157 至162 頁)及宥力翔公司 購買塑膠粒之轉帳傳票(見國稅局卷第153 至154 頁)在卷 可佐。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亦函覆:㈠春昇工業社於本局作 談話紀錄時供出實際交易人為粘永昌先生,本局函請粘永昌 備詢,惟粘永昌迄未前來。㈡春昇工業社案經本局彰化分局 核定為有進貨事實,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1條第 1 項第5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在案(



如附件)。㈢春昇工業社103 年度進貨金額718,500 元,未 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致逃漏營業稅35,925元,並處罰鍰35 ,925元,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 年5 月16日中區國稅四 字第1080006001號函及所附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承 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 至110 頁);再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安南稽徵所函覆「旨揭交易(按即本案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宥力翔公司之交易)經本所核認有進貨事實,逃漏 營業稅67,325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1條及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在案,至於該公司主張實際交易對 象為王正傑君,惟尚無提供王君之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此有該所108 年5 月7 日南區國稅安南銷售字第108248200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並有宥力翔股份有限公 司等3 家營業人於102 至103 年間涉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各稅繳納及欠稅情形明細表傳真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253 頁)。而豪仕公司所開立之上開發票品名為塑膠粒, 與被告供稱豪仕公司係經營面膜買賣之營業項目不符,又被 告及林昆燁均無法提出豪仕公司與春昇工業社及宥力翔公司 間有塑膠粒交易買賣之單據或資金流向以佐其銷貨交易為真 實,足認豪仕公司並未實際銷售貨物予春昇工業社、宥力翔 公司,而係將統一發票交由他人或經由他人之指示而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綜上,足認春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雖均經國 稅局核定為有進貨事實,惟春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進貨時 ,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豪仕公司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仍有未依 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致春昇工業社逃漏營業稅35,925元、宥 力翔公司逃漏營業稅67,325元,均經補稅及裁處罰鍰。 ㈥豪仕公司自102 年12月23日起至103 年5 月11日止之登記負 責人為莊宗霖;103 年5 月1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之登記負 責人為陳義村,而被告並負責豪仕公司之設立登記、財務、 稅務、帳務等事務,為豪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並自10 3 年5 月26日起,擔任豪仕公司之負責人,於103 年7 月9 日豪仕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由被告擔任清算人等情 ,有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54至57頁) 、經濟部103 年5 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333328300 號函、10 3 年5 月23日豪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 、103 年5 月26日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3 年5 月26日經授 中字第10333363040 號函、103 年7 月9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濟部103 年7 月9 日經授中字第10333489760 號函、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03 年8 月1 日中區國稅南投銷售 字第1033202940號函、103 年7 月9 日股東同意書(見106



年度偵字第187 號卷〈下稱偵卷〉第205 至219 頁),是此 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㈦又被告將豪仕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與林昆燁使用等情,業 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明確(見原審卷一第227 頁),且 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見國稅局卷49 至50頁)在卷可稽,再林昆燁於103 年2 月間,以豪仕公司 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 張 交與春昇工業社,合計虛開之總銷售金額為71萬8,500 元; 又林昆燁於103 年3 、4 月間,以豪仕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 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 張交與宥力翔公司 ,合計虛開之總銷售金額為134 萬6,500 元,亦有豪仕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國 稅局卷第2 至7 頁)、豪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3 年1 月至 103 年8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見國稅局 卷第8 頁)、豪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項去路明細(見國稅 局卷第62頁)、豪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單(見國稅局卷第72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
林昆燁雖於偵訊陳稱: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確有實際交易等 語(見偵卷第160 至161 頁),然其並未提出任何進貨、銷 貨、價金給付等交易資料以實其說;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 稱:我本身沒有出售豪仕公司營業項目中之化妝品相關知識 能力,當初是莊宗霖女友有美容師資格,所以想要設立公司 ,因為莊宗霖林昆燁不熟,所以由我當介紹人,後來因為 莊宗霖說不要做負責人,要找林昆燁吵架,我就說不然登記 給我,但我又沒有相關知識,我問會計師,會計師建議我註 銷公司,當時我沒想到這些,當初是我介紹的,我想說我承 擔起來,再來註銷,豪仕公司沒有出售塑膠粒給其他廠商, 林昆燁開完發票後有交給我,會計師通知我報稅時,我就會 跟林昆燁拿發票,但我沒想那麼多,就直接將發票交給會計 師,林昆燁也沒跟我說客戶是何人,在我擔任豪仕公司負責 人這段期間,我沒有看過相關訂貨單、送貨單,或買方支付 、匯款或資金相關資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5 至229 頁; 原審卷二第62頁);再證人莊宗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 登記過豪仕公司之負責人,當時是王金明說有金主,要跟我 合作,但他們進貨的東西跟一開始我要經營的保養品不同, 我發現豪仕公司有問題時,我就將我叫的保養品及燕窩帶走 ,並退出豪仕公司,不再擔任負責人,我於103 年3 月間離 開後,不清楚豪仕公司是否有營運,我擔任負責人期間,豪 仕公司沒有出售塑膠粒,甚至沒有出售過任何商品,就只有



我自己購入的保養品及燕窩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6 至152 頁),可知豪仕公司未曾出售過塑膠粒,甚至亦未從事任何 營業項目之經營,足認林焜燁上開陳述自難採信。 ㈨又公司為營利事業,須依法繳納營業稅,並按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 交付予買受人作交易憑證;統一發票不僅作為公司營業進項 收入會計經過之憑證,且能使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業,在收 受發票後,據為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金額與稅 額,此乃稅捐稽徵機關經常宣導,為一般社會上具備通常智 識及正常交易經驗之人所週知之事,是倘公司與他人無交易 事實,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他營利事業使用,將幫助 其他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捐,亦為至明之理。又被告係智慮 健全之成年人,於102 、103 年間擔任豪仕公司實際負責人 時,已年逾40歲,衡情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於公司行號 與他人進銷貨(即買進賣出)時,應開立發票作為交易憑證 並申報稅捐一節,當亦有所認識,且被告既然設立豪仕公司 ,並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且豪仕公司該時並無實際營運或 有何保養品之交易,林昆燁竟交付上開統一發票予被告,被 告依常理即會懷疑該統一發票之真實性,以免涉法,惟被告 卻於領得統一發票後,逕將之交付予林昆燁使用等情,業經 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27 至229 頁;原審卷二第62頁 ),並經本院認定如前,且依前述,被告既知悉豪仕公司自 設立後並無營業之情形,況豪仕公司亦自103 年7 月9 起即 解散,然其對於發票使用情形竟毫不在意,足認其主觀上具 有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甚明。 ㈩查本件豪仕公司與宥力翔公司、春昇工業社間,並無銷售貨 物或提供勞務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足認如附表二編 號7 至11所示統一發票,均為不實填製之會計憑證,嗣後春 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營業人分別將附表二編號7 、8 及9 至11所示之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據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 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又本件豪仕公司與鑫震昌公司、統晶公 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亦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13153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137 號提起 公訴,足認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均為不實填製之會計憑 證,惟被告竟委由喬眾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李素幸將豪仕公司 所取得之上開將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 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揆諸前開判決見解,自屬積極之幫助 詐術逃漏稅捐自明。
被告雖請求傳喚證人林昆燁,以證明其並無幫助逃漏稅捐犯 行,惟證人林昆燁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通緝中,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 頁),是以 證人林昆燁已無從傳喚,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幫助春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逃漏稅 捐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部分:
㈠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 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3 條第1 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 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第15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第1 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 ,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第3 項)進項稅額, 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第 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銷項稅額: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 所列之憑證者。」第33條第1 款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 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 列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 發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 項規定:「本法第51 條第1 項第5 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 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 抵稅額者。」
㈡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第1 項)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 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 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 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 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 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第2 項)前項處罰金額最 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裁處時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 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 項 第2 款規定:「本法第51條第1 款至第6 款之漏稅額,依下 列規定認定之:……第5 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 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行政罰法第7 條 第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及第24條第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 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裁罰倍數參考表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部分規定 :「一、有進貨事實者:㈠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 抵。按所漏稅額處1 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 稅款者,處0.5 倍之罰鍰。……」。
㈢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 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 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 (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 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 意見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 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 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 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㈣被告於103 年3 月15日、同年5 月15日前行為後,稅捐稽徵 法第43條已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佈,並自公佈日施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 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 萬元以 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 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 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 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 萬元 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因修 正後之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 以刪除,其餘均相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情形,仍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㈤本案春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雖經國稅局核定為有進貨事實 ,惟春昇工業社、宥力翔公司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 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豪仕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 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仍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致春 昇工業社逃漏營業稅35,925元、宥力翔公司逃漏營業稅67,3 25元,均經補稅及裁處罰鍰在案,已如前述(詳理由欄貳、 二、㈤所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㈥被告與林昆燁就上開幫助犯第41條之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所為幫助逃漏稅捐之行 為,上開各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 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 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各罪 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 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 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 ,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 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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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力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