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時偉
選任辯護人 慶啟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8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66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1月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國籍男子「ANDY」取得 大麻種子2顆,上網查詢種植大麻之方式,並購買栽種及製 造大麻之土壤、器具後,自107年1月底、2月初起即在嘉義 市○○路000號、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5樓C室等處, 備妥電扇燈具、溫度計、風扇、澆水設備及大麻營養素等栽 種設備,再將上開大麻種子播種待冒芽成株,並插支再種植 ,期間並定期施以水分、肥料,以所架設之燈具照射,待大 麻成株開花,以此方法栽種大麻作物,待大麻葉掉落,收集 放置房間自然乾燥,待要施用時再將之研磨。嗣經警於107 年9月26日14時22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 至乙○○前揭居所搜索,扣得大麻植株4株、大麻葉1包(驗 餘淨重6.34公克)、大麻花5包(驗餘淨重42.72公克)、大 麻花殘渣1盒(驗餘淨重0.17公克)、大麻煙2支(菸捲總重 1.33公克,起訴書誤載為0.17公克,應予更正)、研磨器1 個、電子菸彈1顆、菸彈1顆、菸彈盒5顆、捲菸紙1盒、捲菸 器1個、空包裝袋1包、真空保鮮機、電風扇1臺、電燈組1包 、電燈組(含2燈泡)1組、電燈組(含1燈泡)1組、營養液 1瓶、必達通用肥1罐、富寶100根催芽劑1包、培養土1包、 磅秤2臺、利型劑1瓶、培養土1桶、培養土1包、澆水用具2 個、除濕機1臺、溫度計1支、筆記本1本、出租單1份、PH儀 1臺、花盆1批、iPhone手機2臺(IMEI碼分別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物後,又在乙○○所使用之 8423-D8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磅秤1臺、大麻霧化器1臺、收 割刀1把(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 警察隊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 力,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 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自得採 為認定本案之證據。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 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 事,並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二、另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雖爭執證人A1警詢陳述及與 本案無關物證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0頁),然本判決並 未援引A1之警詢陳述及與本案無關之物證,作為被告有罪認 定之論據,故不贅敘此部分之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1604號 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勘察採證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GOOGLE地圖(被告乙○○查獲位置)、查獲現場 照片10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現場照片126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107年度保管 字第4261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10 7年度毒保字第51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毒品照片11張、被 告乙○○之手機內畫面截圖9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 察隊107年度保管字第4349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鑑 定書(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2至30、35、36、83至88、 113至148、151至154、158至169、173至180、188、189頁) ,此外,附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上開證據足認佐證,自堪信為 真實,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 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 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 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 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 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 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 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 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 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乙○○將其栽種成株之大麻葉予 以蒐集、乾燥,使成易於施用之大麻煙草之製程,與類如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猶需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經氯化、 氫化及純化等化學反應始能合成之加工方式難易、繁簡雖有 所別,但此乃毒品產出流程之本質不同,自不能以加工方式 較為簡單、未經化學合成,即謂非屬「製造」毒品。況上開 製造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並未就行為人所製造之毒品所含成 分、比例、純度、品質等節予以限定,是僅需所加工製造完 成之物品確含有該種毒品之成分,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 應認製造該種毒品之行為已然完成,而應論以既遂犯。至於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本件大麻葉係自然掉落,被告是否有以人 為方式加以施以助力,而屬「製造」毒品,此部分尚有疑義 云云,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已自承其將掉落之大麻葉,蒐 集並乾燥,打算作為吸食使用乙節(見偵卷第15頁反面、第 101頁反面),其將大麻葉集中並乾燥之方式既係屬透過人 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而使大麻葉達到易於吸收程度,顯該 當於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甚明,被告上開所述,容有誤會。 因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被告為製造大麻而持有大麻種 子、大麻葉、大麻煙、大麻花等,其意圖製造第二級毒品而 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 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 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 ,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 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 其刑(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經查 :被告於偵查中坦承製造大麻(見偵卷第101頁反面),於 原審、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見原審卷第84頁、本院卷第 99頁),觀之上揭判決意旨,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已符偵審 自白之要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四、辯護人於本院為被告主張:被告僅為供自己施用故試行栽種 ,然被告栽種大麻僅有四株,其中二株僅達出苗程度,另二 株則均尚未開花,故被告所製造之毒品規模甚小,且被告犯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未將製造之毒品外流而造成更大危 害,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 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要 旨參照)。而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 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 ,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數量雖不多,然其所為在客觀 上並不會引起一般同情,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法定刑度較 諸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輕,而本案被告又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是以被告所犯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之犯行,依前開規定減輕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 可量至有期徒刑3年6月,已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 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被告本件犯行並 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五、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之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 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種植大麻對於社會治安危害亟高,對法益侵 害危險不輕,原應予嚴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已將製造大麻毒品外流而造成實際 危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8月,復敘明宣告沒收與不予宣告沒收 之事由(詳如後述),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 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以駁回。
六、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 物,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鑑定書 在卷為證(見偵卷第18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 品大麻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
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其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 在卷(見偵卷第13至14頁、第101頁正反面、原審卷第83頁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鐵製澆水用具1個,被告於警詢 時供稱:該澆水用具是替大麻澆水使用(見偵卷第13頁反面 ),原審審理時則改稱:該鐵製澆水用具,是用來神明拜拜 用的(見原審卷第83頁)。然查,現場查扣2個澆水用具, 其一為有噴頭裝置的噴灑器(如偵卷第141頁反面照片所示 ),另一則為鐵製、有長嘴的茶壺(如偵卷第141頁下方照 片所示),兩者功用不同,用於替大麻澆水效果亦不同,故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兩者均用於替大麻澆水使用,較為可信, 堪認係供被告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溫度計1支,被告於警詢時供稱 :溫度計就是把溫度控制在攝氏21度至28度,以利大麻生長 及之前養魚控制水溫用(見偵卷第13頁反面),原審審理時 則改稱:是之前養魚用的(見原審卷第83頁)。然查,該溫 度計於查獲當時,係放在床邊櫃子上(如偵卷第143頁反面 照片所示),若非經常使用,豈需放置在醒目且隨手可取得 之處?故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用於控制溫度,以利大麻生長, 較為可信,堪認係供被告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 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筆記本1本,被告於偵訊時供稱 :筆記本是上課用,也有記錄大麻施肥時間(見偵卷第101 頁反面),原審審理時則改稱:是記錄用,可能與本案無關 (見原審卷第83頁),本院認偵訊時所述:也有記錄大麻施 肥時間,較為可信,堪認係供被告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供稱與本案之製造第二級毒 品行為均無關(見偵卷第13至14頁、第101頁正反面、原審 卷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本院查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物與被 告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表一:應沒收銷燬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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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重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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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麻葉壹包(送驗│淨重陸點參肆公克(驗│1.原編號10即107年度毒保 │
│ │檢體名稱:煙草檢│餘淨重陸點參肆公克,│ 字第519號扣押物品清單 │
│ │品壹包) │空包裝重拾參點伍貳公│ 之編號1(見偵卷第158頁│
│ │ │克) │ )。 │
│ │ │ │2.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 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 │
│ │ │ │ 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 │
│ │ │ │ 鑑定書檢驗含第二級第24│
│ │ │ │ 項毒品大麻成分(見偵卷│
│ │ │ │ 第189頁)。 │
│ │ │ │3.如偵卷第159頁照片所示 │
│ │ │ │ 。 │
├──┼────────┼──────────┼────────────┤
│2 │大麻花殘渣壹盒(│淨重零點壹柒公克(驗│1.原編號15即107年度毒保 │
│ │送驗檢體名稱:煙│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 字第519號扣押物品清單 │
│ │草檢品壹盒) │空包裝重參伍點參參公│ 之編號3(見偵卷第158頁│
│ │ │克) │ )。 │
│ │ │ │2.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 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 │
│ │ │ │ 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 │
│ │ │ │ 鑑定書檢驗含第二級第24│
│ │ │ │ 項毒品大麻成分(見偵卷│
│ │ │ │ 第189頁)。 │
│ │ │ │3.如偵卷第161頁照片所示 │
│ │ │ │ 。 │
├──┼────────┼──────────┼────────────┤
│3 │大麻花伍包(送驗│合計淨重肆貳點柒參公│1.原編號11、16至19即107 │
│ │檢體名稱:煙草檢│克(驗餘淨重肆貳點柒│ 年度毒保字第519號扣押 │
│ │品壹盒、煙草檢品│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參│ 物品清單之編號2、4至7 │
│ │壹罐及煙草檢品參│陸陸點壹肆公克) │ (見偵卷第158頁)。 │
│ │包) │ │2.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 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 │
│ │ │ │ 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 │
│ │ │ │ 鑑定書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見 │
│ │ │ │ 偵卷第189頁)。 │
│ │ │ │3.如偵卷第160、162至165 │
│ │ │ │ 頁照片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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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麻煙貳支(送驗│煙捲總重壹點參參公克│1.原編號23即107年度毒保 │
│ │檢體名稱:煙捲檢│ │ 字第519號扣押物品清單 │
│ │品貳支) │ │ 之編號8(見偵卷第158頁│
│ │ │ │ )。 │
│ │ │ │2.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 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 │
│ │ │ │ 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 │
│ │ │ │ 鑑定書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見 │
│ │ │ │ 偵卷第189頁)。 │
│ │ │ │3.如偵卷第166頁照片所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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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麻植株肆株(送│未秤重量。 │1.原編號24、25各1株,編 │
│ │驗檢體名稱:植株│ │ 號26有2株即107年度毒保│
│ │檢品肆株) │ │ 字第519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之編號9至11(見偵卷第1│
│ │ │ │ 58頁反面)。 │
│ │ │ │2.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 實驗室107年10月24日調 │
│ │ │ │ 科壹字第10723026080號 │
│ │ │ │ 鑑定書檢驗均含第二級第│
│ │ │ │ 24 項毒品大麻成分(見 │
│ │ │ │ 偵卷第189頁)。 │
│ │ │ │3.如偵卷第167至169頁照片│
│ │ │ │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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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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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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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風扇壹臺 │讓空氣循環,通風降溫用。│
├──┼──────────┼────────────┤
│2 │電燈組壹組 │提供大麻光源。 │
├──┼──────────┼────────────┤
│3 │電燈組(含貳燈泡)壹│提供大麻光源。 │
│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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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燈組(含壹燈泡)壹│提供大麻光源。 │
│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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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養液壹瓶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
│6 │必達通用肥壹罐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
│7 │富寶100根催芽劑壹包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 │ │富寶100根為品名,即催芽 │
│ │ │劑,此扣押物為壹包,原判│
│ │ │決誤列為2項物品,容屬誤 │
│ │ │會,於此說明並逕予更正。│
├──┼──────────┼────────────┤
│8 │培養土壹包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
│9 │培養土壹桶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
│10 │培養土壹包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
│11 │澆水用具壹個 │替大麻澆水使用。 │
├──┼──────────┼────────────┤
│12 │鐵製澆水用具壹個 │替大麻澆水使用。 │
├──┼──────────┼────────────┤
│13 │溫度計壹支 │把溫度控制在攝氏21度至28│
│ │ │度,以利大麻生長(見偵卷│
│ │ │第13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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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筆記本壹本 │記錄大麻施肥時間。 │
├──┼──────────┼────────────┤
│15 │花盆壹批 │種植大麻植株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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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毋庸宣告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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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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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磅秤1台 │購買大麻時,曾用於秤大麻│
│ │ │,與本案種植大麻無關。 │
├──┼──────────┼────────────┤
│2 │研磨器1個 │研磨大麻供施用所用,與本│
│ │ │案種植大麻無關。 │
├──┼──────────┼────────────┤
│3 │煙彈(內有大麻葉)1 │施用大麻之工具,與本案種│
│ │顆 │植大麻無關。 │
├──┼──────────┼────────────┤
│4 │煙彈盒5顆 │施用大麻之工具,與本案種│
│ │ │植大麻無關。 │
├──┼──────────┼────────────┤
│5 │捲菸紙1盒 │施用大麻之工具,與本案種│
│ │ │植大麻無關。 │
├──┼──────────┼────────────┤
│6 │捲菸器1個 │施用大麻之工具,與本案種│
│ │ │植大麻無關。 │
├──┼──────────┼────────────┤
│7 │空包裝袋1包 │購買大麻剩下的袋子,與本│
│ │ │案種植大麻無關。 │
├──┼──────────┼────────────┤
│8 │真空保鮮機1個 │將大麻做真空以保鮮,與本│
│ │ │案種植大麻無關。 │
├──┼──────────┼────────────┤
│9 │利型劑1瓶 │車用密封膠條,與本案種植│
│ │ │大麻無關。 │
├──┼──────────┼────────────┤
│10 │磅秤1台 │購買大麻時,曾用於秤大麻│
│ │ │,與本案種植大麻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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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除濕機1臺 │冬天除濕用,與本案種植大│
│ │ │麻無關。 │
├──┼──────────┼────────────┤
│12 │出租單1份 │房屋租賃契約,與本案種植│
│ │ │大麻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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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H儀1臺 │測量魚缸內水質使用,與本│
│ │ │案種植大麻無關。 │
├──┼──────────┼────────────┤
│14 │電子煙彈1顆(用罄) │施用大麻之工具,與本案種│
│ │ │植大麻無關。 │
├──┼──────────┼────────────┤
│15 │iPhone手機1臺(IMEI │與朋友聯繫使用,與本案種│
│ │碼為000000000000000 │植大麻無關。 │
│ │、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卡1張) │ │
├──┼──────────┼────────────┤
│16 │iPhone手機1臺(IMEI │與朋友聯繫使用,與本案種│
│ │碼000000000000000號 │植大麻無關。 │
│ │、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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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磅秤1臺 │被告於警詢供稱:編號9是 │
│ │ │之前做麵包使用(見107年 │
│ │ │度偵字第27661號卷第13頁 │
│ │ │),與本案種植大麻無關。│
├──┼──────────┼────────────┤
│18 │大麻霧化器1臺 │施用大麻之工具,與本案種│
│ │ │植大麻無關。 │
├──┼──────────┼────────────┤
│19 │收割刀1把 │於安平海邊拾獲,與本案種│
│ │ │植大麻無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