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7年度,10號
TCHM,107,上重訴,10,20190606,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敏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 年11 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108 年4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其期間即將於108 年6 月21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08 年6 月5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 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6 月22日起 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