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晸崴(原名黃卓康)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
易字第1235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240號、第18366號、第18437
號、第18437號、第21047號、第226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晸崴(原名黃卓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晸崴(原名黃卓康)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7 年9月14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茲命被告黃晸崴(原名黃卓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 體理由,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