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4年度,15號
TCHM,104,原上訴,15,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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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二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仲民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啟塔


選任辯護人 蘇義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家興



選任辯護人 林慶煙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啟萍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保



選任辯護人 何念屏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夏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進宏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1477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009、16928、18848
、20104、23167、25817號、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乙○○、申○○、戊○○、癸○○部分,壬○○有罪部分,均撤銷。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申○○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柒年。戊○○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壬○○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玖月,褫奪公權捌年。乙○○、癸○○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本案相關人員身分說明:
㈠己○○係立法院第4屆、第5屆、第6屆(民國94年2月1日至97 年1月31日)、第7屆(97年2月1日至99年7月26日)、第8屆(10 1年2月1日至102年7月10日)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依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 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 或書面質詢。己○○同時擔任立法院第6屆第1、3、4、5、6 會期、第7屆第1、2、3、4、5會期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或召集委員,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及立法院程序 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5款等相關規定,負責審查教 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改制為 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下仍稱體委會)等相關單位掌理事項 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各相關部



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且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申○○透過民選方式,當選為花蓮縣花蓮市第14、15屆市長 (任期自91年3月1日起至99年3月1日止),負責綜理花蓮市市 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承辦公 共工程之採購(即花蓮市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 款等公共工程之發包、興建事項)等職權,且有核定花蓮市 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 委員之實權,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及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
㈢壬○○原自87年7月1日起,任職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擔任隊 員職務,於97年2月5日至97年11月8日育嬰留職停薪,於97 年12月4日辭職;並先於94年底、95年初起,同時兼任立法 委員己○○之非公費助理,於留職停薪期間及辭卸消防局隊 員職務後,擔任立法委員己○○之國會助理公費助理(97年2 月1日至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24日至97年12月1日、98年 1月10日至99年8月15日)兼辦公室主任,負責協助問政、法 案、預算審查及處理人民陳情等業務外,另依立法委員己○ ○之指示,負責協助各鄉鎮市公所向中央各機關爭取補助地 方工程預算,與己○○關係密切。
㈣戊○○係花蓮市長申○○之外甥並係申○○任內經花蓮市公 所僱用之臨時約用人員,對外印製有市公所秘書名片,主要 工作內容為協助市長室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於受任範圍內 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時,始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與申 ○○關係密切。
㈤乙○○係第15屆臺東縣大武鄉鄉長(任期自95年3月1日起至 99年2月28日止),綜理大武鄉鄉務,具核定大武鄉公所採購 案件之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 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公共工程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㈥吳舜安係乙○○擔任大武鄉長任內之機要秘書,負責對外代 表大武鄉長乙○○處理民眾陳情等公關事宜,係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㈦癸○○係花蓮市公所工務課臨時約用人員(任職期間自94年5 月9日起至97年3月7日止、97年5月16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 ),負責承辦規劃設計、設計監造及營建工程招標案之發包 ㈧天○○係申○○擔任花蓮市長期間之工務課課長,負責審核 、監督花蓮市公所工務課承辦設計監造、營建工程招標案發 包、開標、驗收等業務執行,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㈨鄭志成係第15屆屏東縣崁頂鄉鄉長(任期自95年3月1日至99 年2月28日),綜理崁頂鄉鄉務,具核定崁頂鄉公所採購案件 之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據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 工程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唐郁芳係鄭志成同居女友,負責對外代表崁頂鄉長鄭志成接 洽相關公務及公關事宜。
王源仁係壬○○之助理,主要協助壬○○爭取地方建設工程 補助款等各項行政事務。
甲○○曾為創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創見公司)花蓮區副 總經理,95、96年間,經壬○○同意,對外自稱立委己○○ 國會辦公室助理,協助壬○○替鄉鎮市公所向中央機關爭取 經費。
巳○○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實際負 責人,經己○○、壬○○同意,對外均自稱係立委己○○助 理(印製有名片),協助己○○、壬○○至各鄉鎮市公所洽談 配合向中央各機關爭取補助預算,並從中獲取標得設計、監 造標(於97年2月20日另案入監服刑)。
丙○○係巳○○之女友,平時與巳○○共同經營鈞達公司, 負責與巳○○以鈞達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 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
黃國良係育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泉公司)實際負責人,該 公司主要生產排水設施及遊具等相關產品,97年間黃國良多 次擔任巳○○及丙○○工程招標案綁標材料供應商。 吳東益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隆公司)負責人。 戌○○係臺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臺華公司)股東,經常以臺 華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並負責承攬 臺東縣大武鄉等周邊鄉鎮之招標工程案。
戴德賢係鈦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鈦偉公司)負責人,主要從 事一般照明設備、LED景觀燈、太陽能、風力路燈等設計規 劃,平時借用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張文曲)之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 林永豊係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司)總經理,亦 係冠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子○○於95年間借用辰○○經營之堡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堡聖公司,原負責人為辰○○,已於101年10月3日廢止)名 義配合得標承攬花蓮市公所發包工程案。
卯○○係振豐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
陳淑芬為振豐土木包工業之會計人員。




鄒宗顯係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任盈公司)之負責人。 張火木係世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文曲)之實際負責人。 丑○○係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已更名為禾森工程有 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廖郁琳,下稱禾森公司,已於102年 4月2日解散)之實際負責人,曾將禾森公司之營利登記證等 相關證件出借予巳○○、丙○○等人使用參與標案投標。二、己○○於擔任第6屆立法委員期間(約94年底、95年初),明 知其身為立法委員,應基於受選民委託,善盡職責,不損及 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壬○○因知悉國內各鄉鎮市各項建 設經費普遍不足,亟需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補助,方可於年 度經常預算支出外,另取得各項建設工程之經費,以建設各 項便利民生之工程,並爭得鄉鎮市首長執政成績及獲取民心 支持之機會,遂向己○○表示:擬先與各鄉鎮市首長或其代 表之人談妥,再以己○○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替各鄉鎮市 公所向體委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交通部觀 光局(下稱觀光局)等中央政府機關,爭取工程補助預算,俟 工程補助預算核撥至各鄉鎮市公所後,以材料綁標、洩漏應 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內容方式,與各鄉鎮市首長共同向廠商收 取工程回扣,而後共同朋分等語。己○○考量其交際應酬、 生活開銷及選舉活動,均需要資金挹注,且其助理壬○○除 固定薪資外,並無多餘資力得以支付己○○各服務處及在外 承租辦公室之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 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已預見壬○○會以 其他不法方式取得額外金錢方足支應己○○之需求,竟仍基 於縱壬○○以不法方式取得金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 與壬○○及後述各鄉鎮市公所首長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工程回扣、違法限制圖利、洩漏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等之 犯意聯絡,授權壬○○與亦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 等共同犯意聯絡之各鄉鎮市首長(或渠等指定之代表人員)商 談收取工程回扣等之事宜。渠等分工之方式:係先由壬○○ 安排知情之設計、監造廠商甲○○、巳○○及丙○○等人, 製作名片並對外以立法委員己○○之國會助理自稱,由渠等 設計、監造廠商為各該鄉鎮市撰寫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計 劃書,俟中央機關之預算核撥至各鄉鎮市公所後,再由立法 委員己○○授權壬○○(壬○○再指示甲○○、巳○○、丙 ○○等工程顧問管理公司人員)出面與各該鄉鎮市首長(或指 定之人員)洽商向內定得標廠商收取工程回扣之成數、方式 、材料綁標行為牟利等細節,而各鄉鎮市公所首長考量既可 爭取工程經費為地方建設,又可從中朋分工程回扣,而同意 立法委員己○○暨其助理壬○○等人所指定之配合廠商標得



各該工程(含設計、監造、營造)後,共同向內定之設計監造 商、營造商收取一定比例之工程回扣,再由己○○直接授權 之代表壬○○,或間接授權之甲○○、巳○○、丙○○與各 鄉鎮市首長朋分工程回扣;若己○○、壬○○無法與鄉鎮市 首長達成共同收取工程回扣之共識,或未找到內定得標之營 造商,因各該工程預算計劃書均係渠等安排之設計、監造廠 商所撰寫,故可由長期與己○○、壬○○配合之巳○○、丙 ○○、甲○○等設計、監造廠商配合得標,再由甲○○、巳 ○○、丙○○等人於設計工程預算書規劃過程中,以特殊材 料進行綁標或洩漏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內容方式,再利用巳 ○○等設計監造廠商之監工、驗收身分及權限,要求非內定 營造商交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己○○、壬○○等人朋分。 而壬○○向廠商所收取之工程回扣後,則親自交付或透過不 知情之助理莊林素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例罪嫌部分,另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581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個 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 費等。己○○授權同意壬○○以立法委員己○○之名義,協 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東縣南州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 所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爭取地方建設經費,從中牟取工程回 扣,壬○○代表己○○收受上開工程回扣後,即將所收受之 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 ○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 生活費之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茲將渠等相關不法行為, 及各別工程案件共同參與者、行為態樣等,分述如下: ㈠屏東縣崁頂鄉4件公用工程部分:
⒈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委託設計監造案及 工程案:
96年5、6月間,戴德賢因多次與友人合作為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南州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未果,經人認識對外自稱立 委己○○國會辦公室助理之巳○○,戴德賢請求巳○○運用 立委己○○身分,協助崁頂鄉公所向體委會爭取經費,其願 支付工程回扣。巳○○告知壬○○後,壬○○遂與戴德賢協 議,由巳○○撰寫申請補助款計畫書,並負責取得該案設計 監造標,營建工程部分則由戴德賢配合得標。而戴德賢在中 央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即須支付核准經費之 9成(扣除1成為規劃設計監造費)之15%金額給壬○○、立法 委員己○○等人朋分。戴德賢為確保經費核撥後,崁頂鄉公 所亦會配合,故詢問其熟識之屏東縣崁頂鄉長鄭志成若其花 錢請立委爭取經費,可否配合將工程給予戴德賢承作。崁頂



鄉長鄭志成知悉後表示歡迎,並多次與唐郁芳、不知情之建 設課長鄧允得親自前往拜訪立法委員己○○,請求協助向體 委會爭取經費補助,己○○表示同意,並指示由壬○○全權 處理。嗣巳○○完成「崁頂公園槌球場工程案」申請補助款 計畫書後,即由崁頂鄉公所函報屏東縣政府轉陳體委會,副 本函知立委己○○國會辦公室,經立法委員己○○同意後, 由壬○○以崁頂鄉公所函文副本為附件,以立法委員己○○ 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會勘,並關心體委會審查本案 補助經費之進度。96年6、7月間,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補助 款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確定後,戴德賢即依約支付補助 款9成之15%約為12萬5000元現金予壬○○收受(因戴德賢係 自行花錢找立委助理爭取本件工程,故未支付款項予鄉長鄭 志成)。壬○○收受後,將上開現金花用在支應己○○及自 己之各項開銷。96年7月18日,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複合 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設計、監造標開標 作業,經崁頂鄉長鄭志成指定逕洽巳○○之鈞達公司以7萬 1200元金額得標承攬。巳○○於得標該設計監造標案後,即 係受崁頂鄉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巳○○於工 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使戴德賢有利潤得以彌補之前支 付予己○○、壬○○之金錢,巳○○遂與立法委員己○○及 其授權之壬○○,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基於對工程為 材料、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 絡,由巳○○以戴德賢經營之鈦偉公司之「景觀高燈」、「 景觀柱燈」及「景觀地燈」等景觀照明設備,依照戴德賢提 供之規格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並將材料單價提高至47萬 元,以防其他廠商搶標(壬○○此部分經另案判處1年6月、 巳○○此部分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6年8月31日,該「 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營建工程 標辦理開標,戴德賢順利以向張火木借用之世助公司名義, 以接近底價之93萬元得標承包(戴德賢、張火木此部分違反 政府採購法犯行,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㈠⒉至⒋部分:
壬○○於94、95年間,告知巳○○前揭爭取補助經費、收取 工程回扣等之計畫後,巳○○即予承諾,並經壬○○同意, 製作名片並對外以立法委員己○○之國會助理自稱。嗣戴德 賢於95年底、96年初間,因業務關係認識巳○○,經巳○○ 介紹壬○○與其認識後,戴德賢與壬○○協議由巳○○負責 撰寫補助計畫書,正本透過鄉鎮市公所陳報中央機關爭取經 費,戴德賢並與該鄉鎮市公所首長洽談內定廠商由戴德賢



包,另副本通知己○○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壬○○再以立 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名義向中央政府機關關切,俟中央 政府各機關函發通知鄉鎮市公所同意核撥經費時,戴德賢即 需支付補助經費9成之15%金額予壬○○。經戴德賢在告知時 任屏東縣崁頂鄉長鄭志成上開情節後,鄭志成應允同意,並 透過巳○○引介至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向立法委員 己○○、助理壬○○請求協助爭取補助經費,己○○當場表 示同意,並指示將來有關替屏東縣崁頂鄉爭取工程補助經費 乙事,均授權壬○○洽談處理。壬○○則在己○○之授權下 ,與崁頂鄉鄉長鄭志成及唐郁芳商談工程回扣之分配事宜後 ,對下列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為收取回扣之 行為。己○○、壬○○等人與鄭志成、唐郁芳歷次共同收受 工程回扣之不法行為分述如下(鄭志成、唐郁芳、壬○○等 人所共同涉犯此部分犯行,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上更ㄧ字 第4號審判中):
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 己○○與其所授權之壬○○、巳○○等人於96年5月間,與 鄭志成、唐郁芳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 等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巳○○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 再由壬○○經己○○同意,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之 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 美化工程案」之工程款項,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巳○ ○配合標得本件「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 」之設計、監造標,另由戴德賢配合標得本案之營建工程標 ,且由戴德賢支付本件工程補助款90%之15%工程回扣予壬○ ○及立法委員己○○等人。嗣本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 後,於96年8月20日,崁頂鄉公所順利獲體委會核撥工程補 助款700萬元,於96年8月下旬(約27日至29日),戴德賢為取 得配合得標該案,多次與巳○○、壬○○見面,並與壬○○ 相約見面,並交付100萬元予壬○○收受(後因壬○○與戴德 賢產生嫌隙,遂責由巳○○另行尋覓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營 造商配合得標,故戴德賢僅分得南州鄉公所發包之「南州鄉 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而未分配標得本案)。 其後,己○○於96年8月29日11時23分32秒、16時45分34秒 以電話與壬○○聯繫,己○○以「重要資料」為暗號向壬○ ○表示需要金錢,壬○○即將部分收取之款項攜至己○○位 於立法院之國會研究室,透過不知情之助理莊林素貞交付予 己○○,而莊林素貞收受後,亦確實轉交予己○○收受,餘 則由壬○○暫為保管,俟己○○通知後,再由壬○○將所收 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



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 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或自行花用。巳○○於96年9月初某日 ,與詠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永豊洽商,協議由林永豊配合標 得本件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 化工程案」營建工程部分,林永豊並負責支付工程回扣25 % 予立法委員己○○及壬○○、鄭志成等人,林永豊口頭表示 同意,但林永豊為確保得以接近底價之決標金額承包本案, 要求巳○○必須在得標本件設計、監造標後,提供工程預算 書明細表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供其參考,巳○○經告知壬○ ○等人並獲得同意後,而同意林永豊上開要求。96年10月4 日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 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作業,巳○○為順利標得本件設計、 監營造工程,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無意標得本 次採購案之丑○○商借其所經營之禾森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並取得禾森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證件資料 後,自行決定之標單價格,而丑○○雖無參與本件投標之意 願,但基於同業關係,乃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 標之犯意,同意將禾森公司之名義借與巳○○參標本件營造 工程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本件採購 招標案之正確性,而本案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公開取 得報價單或計畫書」之方式招標,本案最後僅巳○○所使用 之禾森公司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 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47萬元得標。己○○、壬○○、 巳○○於工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使林永豊有利潤支付 工程回扣予壬○○、己○○及崁頂鄉長鄭志成等人,遂共同 基於對工程為材料、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 之犯意聯絡,針對「格子爬網、攀岩、滑梯組+立面格子爬 網」、「沈木樁組合座椅」、「彩色硬化地坪」及景觀照明 設備等工程項目進行綁標,其後,該綁標之設計工程預算書 圖經崁頂鄉公所審查、核定通過。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公所 辦理本件「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開標 作業,經巳○○事先洽商唐郁芳相關收取工程回扣事宜後, 由巳○○提供工程預算明細表及吳東益提供之材料報價單等 資料予林永豊參考,使林永豊得以順利以鼎信營造有限公司 (下簡稱鼎信公司)之名義,以接近底價(693萬9千元)之693 萬元標得承包。由於本案係林永豊首次與己○○、壬○○、 鄭志成等人合作,為避免支付工程回扣後,未順利標得承包 本案之風險,林永豊係於確定得標後始與巳○○聯絡付款事 宜,且林永豊考量本案利潤有限,表示無法支付補助款25% 足額之工程回扣,經壬○○同意後,於96年11月16日下午,



林永豊搭乘不知情之詠岑公司員工鄭玄明所駕駛之自用小客 車,與巳○○相約於國道三號南州交流道下見面,並交付約 定之工程回扣110萬元予巳○○收受,當晚巳○○依照壬○ ○之指示,攜帶前述向林永豊所收取之工程回扣金額款項, 至壬○○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岳父住處外面 見面,並將林永豊所交付工程回扣轉交予壬○○收受,壬○ ○收受後,即從110萬元中,扣除其與己○○應分得之工程 回扣55萬元部分後,將剩餘之55萬元工程回扣,交付予巳○ ○並要求其將該筆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芳收受,巳○○收下該 筆55萬元之工程回扣後,即與唐郁芳相約於同年11月下旬某 日下午在國道3號崁頂交流道下見面,巳○○並駕駛1輛紅色 自用小客車到達上開約定之地點後,旋即拿取55萬元現金進 入唐郁芳所駕駛之黑色自用小客車,並依照唐郁芳之指示, 將55萬元放置於副駕駛座地上之垃圾桶內,唐郁芳收取該筆 工程回扣後返家,告訴鄭志成已收取巳○○安排之廠商支付 本件工程案之工程回扣,鄭志成未表示任何意見,默許並與 唐郁芳共同收受該筆工程回扣。至於壬○○所收受之55萬元 工程回扣,則由壬○○暫為保管,俟己○○通知後,再由壬 ○○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 公室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 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巳○○違 反政府採購法犯行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3.崁頂鄉過溪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 己○○於96年8月間,與壬○○、鄭志成、唐郁芳共同基於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巳○○協 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壬○○以立法委員己○ ○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鄉過溪子 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款項,三方協議俟環 保署同意補助後,即由巳○○所使用之廠商配合得標。96年 8月27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函請環保署於96年8月 31日派員至崁頂鄉進行自行車道之會勘,然巳○○於97年2 月20日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入獄服刑,無 法處理本案後續配合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壬○○遂 透過巳○○找尋其女友丙○○負責,丙○○即基於共同收取 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參與己○○、壬○○等人本件收取工 程回扣行為。嗣本件工程經環保署派員會勘、審查後,環保 署於97年2月21日函覆通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崁 頂鄉公所,表示同意補助本件工程補助款539萬8千元。97年 3月間己○○所授權之代表壬○○、丙○○與鄉長鄭志成之 代表唐郁芳等人遂再度商議,決議由丙○○以鈞達公司名義



配合標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另由林永豊以鼎信公司名義配合 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林永豊則負責支付本件決標價10%之 工程回扣予鄉長鄭志成,另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 予壬○○及立法委員己○○朋分。又壬○○因之前在「崁頂 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即犯罪事實二㈠⒉)部 分,已事先向戴德賢收取工程回扣,但卻因故未使戴德賢順 利標得該案,故戴德賢向丙○○表示將阻撓本案發包作業, 並以低價搶標方式讓其等合作模式破局。丙○○考量若本件 工程之營建工程標部分,被戴德賢搶標承包,將來恐無能力 支付工程回扣予壬○○、立法委員己○○及鄉長鄭志成等人 ,經徵得壬○○同意後,與林永豊、唐郁芳等人見面洽商, 決議本案設計、監造及營建工程標,均由林永豊配合內定得 標並支付工程回扣,丙○○則負責向林永豊收取補助款15 % 之工程回扣予壬○○及立法委員己○○等人朋分,另由林永 豊自行支付決標價10%工程回扣予鄉長鄭志成。林永豊內定 標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後,即向丙○○表示,戴德賢多次要 求必須從本案應支付予壬○○之工程回扣款項中,扣除部分 金額交付予戴德賢,以作為戴德賢先前預付工程回扣予壬○ ○之補償,林永豊為避免戴德賢出面阻撓其標得本案營建工 程標,即自本案應支付予壬○○及立法委員己○○之工程回 扣中,勻支30萬元償還戴德賢戴德賢始放棄參與本案營建 工程標,丙○○聞此訊後轉知予壬○○,而壬○○知悉後, 同意林永豊從應付之工程回扣中,交付30萬元予戴德賢。97 年4月21日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作業, 因本案為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最後僅林永 豊以詠岑公司1家廠商參標,經通過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 評選會議審查,以底價40萬5千元得標承包;97年8月26日「 崁頂鄉過溪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辦理營建工程 之開標作業,林永豊再以鼎信公司之名義,順利以決標金額 460萬元得標承包。而本案營建工程決標後幾日(約97年8月 底),壬○○催促丙○○儘速向林永豊收取工程回扣,丙○ ○遂與林永豊相約在屏東縣麟洛鄉靠近長治交流道附近的咖 啡廳或高雄市詠岑公司見面,林永豊親自將46萬元之工程回 扣交付予丙○○收受,丙○○於收到林永豊所交付本工程之 46萬元工程回扣後,隨即依照壬○○之指示,搭乘高鐵至壬 ○○所承租位於臺北市○○○路0號6樓之8辦公室內,交予 不知情之助理謝欣怡轉交壬○○收執,壬○○收受後,則將 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 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 ○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



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而林永豊標得本案營建工 程標後3、4日(約於97年9月初),即與唐郁芳相約在高雄市 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店」見面,並將裝有40萬元工程回扣現 金之信封袋交付予唐郁芳收受。唐郁芳收到該筆工程回扣後 返家,告訴鄭志成有關林永豊交付本案工程回扣40萬元一事 ,鄭志成默許並與唐郁芳共同收受該筆工程回扣。 4.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
己○○於96年11月間,與壬○○、丙○○、鄭志成、唐郁芳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 丙○○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再由 壬○○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 意補助「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屏東縣崁 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項,並協議俟體委會同 意補助後,即由丙○○所使用之廠商配合標得本案設計、監 造標,至於營建工程部分則分配予林永豊配合得標,而林永 豊需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己○○ 及壬○○,並支付工程決標價10%之工程回扣予鄉長鄭志成 。96年11月23日崁頂鄉公所正本函請體委會,副本通知立法 委員己○○國會辦公室,請求體委會同意補助本件工程補助 款。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並函請體委會派員於96年11 月29日下午3時至崁頂鄉公所辦理本件工程之會勘等事宜。 97年1月15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再函請體委會依據 崁頂鄉公所97年1月10日之函文,協助同意補助本件工程經 費。97年1月25日體委會函覆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本 工程之申請經費補助案已納入經費審查會審議,97年7月23 日體委會函覆崁頂鄉公所原則同意補助本件「屏東縣崁頂鄉 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工程經費1千萬元。林永豊為獲取更 大之利益,遂透過丙○○向壬○○表示願支付150萬元工程 回扣予立法委員己○○、壬○○等人,作為配合得標設計監 造及營建工程標之條件,林永豊並於本案設計、監造標開標 前(97年9月25日前),在高雄市之詠岑公司內,先支付75萬 元之工程回扣予丙○○收受,再由丙○○在壬○○所承租位 於臺北市青島東路之辦公室內,轉交予壬○○收受,壬○○ 收受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通知後,再 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 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 用。97年9月25日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 作業,本案係採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而壬 ○○前雖已答應由林永豊內定標得本件設計、監造標,但為 避免林永豊不依約支付工程回扣尾款,遂要求丙○○以國立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立公司)名義參標,由於本 案計畫書係由丙○○撰寫,且工程經費係透過丙○○找立法 委員己○○協助爭取,丙○○順利以接近底價(67萬元)之決 標金額64萬元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開標(97年11月10日)前 ,因壬○○曾收取戴德賢支付之100萬元,並承諾使戴德賢 標得「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詳如犯 罪事實二㈠⒉),但卻未讓戴德賢標得該工程,致戴德賢心 生不滿,揚言林永豊若不配合自應交付給壬○○之工程回扣 中,扣除75萬元並交付予戴德賢,以彌補其預付工程回扣給 壬○○卻未順利得標工程之損失,將以低價搶標之方式出面 阻撓本案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林永豊為避免無法順利標 得本案,遂邀集壬○○、丙○○、戴德賢等人見面協商,協 議由林永豊先行給付戴德賢75萬元,搓退戴德賢不為競標, 壬○○同意林永豊將工程回扣尾款75萬元交予戴德賢,抵償 其積欠戴德賢前已交付之工程回扣款,以搓退戴德賢。數日 後,林永豊與戴德賢相約在屏東市見面,林永豊並交付75萬 元現金予戴德賢收受,戴德賢收取該筆75萬元現金後,遂同 意不予競標。97年11月10日崁頂鄉公所辦理「屏東縣崁頂鄉 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開標作業,由林永豊順利以「鼎信公 司」之名義參標,並以接近底價(863萬元)之決標金額85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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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