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90號
TPHV,108,抗,290,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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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鷹峰控股有限公司(EAGLEMOUNT H
      OLDINGES LIMITED)



代 理 人 李健康(LI KIN HONG PIUS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與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託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聲明參與分配,並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就該聲請部分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僅當事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規定,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第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持對第三 人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之支付命令,就 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7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承辦之司法事務官陳柏 文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之土地(下稱系爭拍賣土地)存有扣 押及禁止處分登記,卻不合併執行,且於同年1月25日進行 第二次拍賣之拍賣公告附表記載拍定後不塗銷非原法院受囑 託之其餘禁止處分等語,顯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之意願及 價格,致伊之債權無法受償,爰聲請其迴避等語。三、經查,抗告人所持對富創公司之前揭執行名義,就系爭執行 事件聲明參與分配,經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25日裁定駁回 其聲請,於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未經抗告人聲明不服, 已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51 至59頁)。抗告人實非系爭執行事件之當事人,自不得依前 揭規定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固有不同,但結 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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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