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8年度,148號
TPHV,108,家上,148,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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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高上惠 
被 上 訴人 高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106年度家訴字第15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之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之上訴駁回。
前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規定,應於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被上訴人請 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原審於民國108 年1月30日為106年度 家訴字第154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上訴人部分之判決 內容,分別為⑴原判決主文第1 項分割兩造被繼承人高祥之 遺產,及⑶原判決主文第3 項命上訴人與高美容返還房屋。 查原判決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可佐 (原審卷㈡第203頁),上訴人遲至108年4月8日始提起上訴 ,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收狀戳可稽(本院卷第21頁),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3 項所為之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判決主文第1 項之分割遺產判決部分 ,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同造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經 原審被告高文生合法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上訴 人,另由本院審理,併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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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