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CASTRO KHIMVERLY CORPUZ 金薇莉
VALENZUELA GLADYS BELTRAN 娃仁菈
HABON GELIE ANNVALDEZ 葛莉安
SUEDAD JEAN DE GUZMAN 雪依
BALAGSO JENNIELYN BAYBAYAN 怕柆素
ARISTON JONY GRACE SALVADOR 葛思兒
MARTINEZ ROSE ANN BRAZIL 瑪特妮
AROBO JESSA LALING 菈玲
PIRA MARIEJANE GUZMAN 古蔓
EVANGELISTA FRISCIA MAE 葛依
共同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
抗 告 人 DELA CRUZ JOREENA 茱莉娜
DE LA PENA LAARNI KRISKA ANONUE VO
DEL AGUA MA JULIE ANN PRAICO 茱莉安
DELA CRUZ MARJIEL 瑪琪兒
MENDOZA MARJORIE VIERNES 薇兒思
BONGOLAN PRINCESS SIBAYAN 葛蘭
ROJAS JONELMA BUENTIPO 恩緹
GABATO FELCARINE JANE CAGAS
GONZALES REAMAR ISIDTO 樂艾
共同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抗 告 人 LAPUZ AMERY AMURAO 阿美莉
FARREN JEAN ALCALA 婕安
LLANTOS MARICAR NIVERA 蘭朵
RAMOS MA VANESSA MARTINEZ 維娜思
NISA SNOW ANN SEBULLEN 秀安
ANGELES DIVINE GRACE MINOZA 蒂雯
MANIPOL MELJIE MORENO 美杰
共同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 助之效力既及於各審級,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後為本案 訴訟現繫屬之法院。又此項管轄,具有專屬管轄之性質,不 容任意違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74號、99年度台抗 字第3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相對人每月剋扣抗告人之膳 宿費新臺幣2,500元、菲律賓至臺灣來回機票菲律賓披索1萬 1,000元,另短少給付加班費,總計新臺幣82萬7,188元,為 此請求相對人如數給付等語,有起訴狀影本可稽(見原法院 卷第9至29頁),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次查原法院於民國 108年3月12日以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裁定,認相對人之設 立地址、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及地址,均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故本案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為由,將 本案訴訟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抗告人對該裁定聲明 不服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勞抗字第12號裁定駁 回抗告確定,有該裁定可按(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則 依上說明,原法院併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裁定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