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潔
被 上訴人 康鄭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 段規定預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法,第二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民國(下同)108年2月15日107年度訴 字第200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7,687元,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 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上訴人固曾聲請 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8年5月2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45號 裁定駁回確定,有該卷宗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裁 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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